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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江市城乡和谐社区建设达标验收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镇江市城乡和谐社区建设达标验收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镇江市城乡和谐社区建设达标验收办法
 
为切实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加快城乡和谐社区建设,根据全市率先实现基本现代化总目标,依据省《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城乡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苏发〔2011〕15号)、《关于开展和谐示范社区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1〕15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全市城乡和谐社区建设达标验收办法。
一、建设目标
2012年,全市城乡和谐社区建设达标率达到73%,分别比2011年提高12个、30个百分点。通过努力,到“十二五”末,全市城乡和谐社区建设达标率分别达到99%和98%。
二、验收标准
1. 组织保障有力。社区“一委一居(村)一站一办”组织体系健全,运转良好。配齐配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并按苏发〔2011〕15号文件规定落实其报酬待遇。城市社区工作经费按《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镇办发〔2009〕93号)文件规定执行到位,农村社区有稳定的集体收入来源和财政转移支付渠道。
2. 基础设施良好。社区管理服务用房不少于400平方米,并按规定设置管理服务功能。有不小于8平方米的宣传公开栏。至少有一处室外文体活动广场。社区内道路、卫生、安全等设施良好。
3. 管理服务到位。社区民主管理制度健全,依法开展民主自治。社区网格化管理实现全覆盖,并开通“网上村(居)委会”。积极推进“三社”联动,社区拥有社会中介组织6个以上,骨干志愿者50名以上。社区公共服务、便民利民服务、志愿互助服务体系基本建立。
4.和谐稳定幸福。社区建立群防群治机制,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居民群众诉求渠道畅通,民事纠纷、社会矛盾化解及时,没有因社区管理服务不到位而引发的居民越级集访事件。社区文体活动丰富多彩,居民幸福感较高。
三、验收方式
1. 逐级验收。由社区(村)向街道(镇)申报,街道(镇)逐个进行对标检查;街道(镇)集中向所在辖市(区)申报,辖区(市)逐个进行对标验收,验收合格的,由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命名为“和谐社区”,并上报市验收确认。
2. 市验收确认。每年12月,全市组织对各地命名的“和谐社区”进行验收确认。由市民政局依据和谐社区建设标准制定具体验收细则,并组织验收确认。
3. 达标奖补。建立市城乡和谐社区建设达标奖补机制,凡经市验收确认的和谐社区,市按每个2万元予以奖补,各辖市(区)和镇江新区予以相应配套。对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辖市(区),市予以通报问责。
附件:
全市城乡和谐社区建设目标任务分解表
 


类型
年份
全市
丹阳市
句容市
扬中市
丹徒区
京口区
润州区
镇江 新区


城市和谐社区达标率%
2011
61
65
37
85
16
80
65
70


2012
73
73
65
95
42
88
80
80


2013
83
82
80
98
62
92
90
85


2014
92
91
90
100
82
95
100
98


2015
99
98
98
100
98
100
100
100


农村和谐社区达标率%
2011
43
37
39
67
37
30
45
54


2012
73
73
70
85
70
70
90
80


2013
83
85
80
95
80
80
92
85


2014
92
90
90
100
90
95
95
95


2015
98
100
95
100
95
100
10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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