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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1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与考核,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市政府对原《镇江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镇政办发〔2014〕6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镇江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1日
镇江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修订)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安全发展,现将《镇江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修订如下:
第一条 考核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镇江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以及省政府明确的我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等文件规定。
第二条 考核对象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第三条 考核内容
(一)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情况。
(二)镇江市政府与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向市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任务书》等所规定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国家、省、市部署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贯彻落实情况。
第四条 考核方式
(一)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采取日常考评、专项抽查和年中、年末综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其中,日常考评主要包括考核事故控制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隐患自查自报系统上报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安全生产宣传报道、省市督办安全隐患整改率等情况,实行每季度通报。专项抽查主要结合季节特点和重要时段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成督查组随机到各地进行抽查,并对抽查情况进行通报。年中及年末综合考核主要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和《安全生产工作任务书》要求,制定考核细则进行综合考评,其中年中考核在7月初进行,年末考核在12月底进行。
(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计分方法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计分实行日常考评、专项抽查、年中及年末综合考核累计的方法进行,采取百分制计算,其中日常考评占10%;专项抽查占5%;年中考核占30%;年末考核占55%。
第六条 加分项目
(一)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当年获得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门表彰的,一次加2分;获得省委、省政府或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表彰的,一次加1分;获得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表扬的,一次加0.5分。
(二)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创新,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可推广的,一次加2分;被省政府或省安委会认可推广的,一次加1分。
(三)加分项目累计不超过10分。
第七条 考核等级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分别根据考核得分排名,确定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59分以下)四个等级。
第八条 一票否决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不得评为良好以上等次:
(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督办逾期仍未整改到位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九条 考核奖惩
镇江市人民政府依据《镇江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征收管理实施方案》(见附件),对镇江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奖励。奖励资金从镇江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列支。
考核不合格的单位要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条 本修订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4〕6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镇江市安全生产
风险抵押金征收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原则,切实提高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意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有关要求,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征收范围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二、征收标准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按四个类别进行征收,第一类为: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和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消防支队,每年10万元。第二类为: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农委、市质监局,每年7万元。第三类为:市教育局、市城管局、市旅游委、市水利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粮食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镇江海事局,每年5万元。第四类为:市气象局、市供销社、市邮政管理局,每年3万元。
三、征收时间
每年3月底前。
四、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风险抵押金的管理,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
五、风险抵押金的返还
根据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结果,进行返还。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考核优秀等次的,全额返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并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5万元、0.8万元的奖励。考核良好等次的,全额返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并分别给予1.5万元、1万元、0.8万元、0.5万元的奖励。考核合格等次的,全额返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不予奖励。考核不合格等次的,全额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不予返还并予以通报批评。
考核等次根据安全生产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结果而定。年终考核结束后,各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单位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办理返还风险抵押金和奖励手续。返还的风险抵押金可与奖金一并使用,用于对相关人员的奖励。
此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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