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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镇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2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购房补贴政策
 1. 停止执行《镇江市关于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实施方案》(镇政发〔2016〕1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中的第6、7条政策,即:
 第6条.非本市户籍人口在市区(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和镇江新区)购房,享受本市户籍人口购房补贴政策。(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参与单位:市住建局、市地税局)
 第7条.建立优惠房源库。建立商品房(安置房)优惠房源库,鼓励开发企业自愿加入。购房人凡购买优惠房源库中的商品房(安置房),开发企业在成交价的基础上再给予购房人5%的优惠。(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2. 修改《实施方案》第5条政策。内容调整为:
 加大对各类人才在镇置业的支持力度,凡符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人才安居政策的意见(试行)》(镇政办发〔2014〕152号)文件规定的人才,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金,在市区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可享受缴纳契税补贴。
 (牵头单位:市人才办;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二、做好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工作
 1.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工作。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合理确定并申报商品住宅价格,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开发企业须一次性公开每套准售房源价格,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一价清”制度,不得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
 2. 市住建部门根据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审核商品房网上销售系统和销售现场公示的价格信息。未办理价格备案的项目及价格信息与备案价格不符合的项目,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商品房网上销售系统中,将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单套房源价格设定为最高限价。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
 三、提高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和贷款条件
 1.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由原来的20%调整为3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公积金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由20%调整为60%。缴存职工家庭购买普通自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30%。
 2.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非本市户籍职工不得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责任单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增加住宅用地供应规模
 增加市区普通住宅用地供应,今年计划上市2000至2500亩住宅用地,缓解市场压力,稳定市场预期。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配合单位: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市各产业集团)
 五、规范交易行为,加大市场整顿力度
 市住建部门会同市工商等部门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监管,严格执行《住建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产经纪机构市场行为。严禁开发企业无证认筹、捂盘惜售,加大虚假违法广告打击力度,严格商品住房合同网签备案管理。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工商局)
 六、其他事项
 1.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国家、省出台相关政策的,按照上级政策执行。
 2.本通知适用于镇江市区(含丹徒区、镇江新区),各辖市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相关政策。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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