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06日
政策文号:镇政办发〔2011〕27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精神,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1.总体要求。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和“1+3”安全监控体系建设,努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强化政府和部门的安全监管,强化安全生产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为实现跨越发展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
2.主要任务。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烟花爆竹、船舶修造、冶金铸造、特种设备、民用爆炸物品、人员密集场所等行业(领域)为重点,着力夯实安全生产的基层、基础、基本功,构建安全生产的责任网、监督网、保障网,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的应急救援能力、事故处置能力,实施系统化、标准化、科学化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全市安全生产秩序,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
二、建立和完善企业自主管理、自我约束、自保安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3.全面落实企业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依法管理好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制度、机构、人员、装备、投入落实到位。要不断完善以企业负责人为重点,覆盖企业管理人员、车间班组以及各个工种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把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每个生产环节、每个操作岗位、每个生产员工,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和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一次本人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4.强化生产过程和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加强对生产作业现场的管理指挥。矿山采掘、化工生产、建筑施工、冶金铸造、船舶修造等企业要有领导带班实行当班生产现场全过程值守(井下矿山的带班领导必须与当班职工同时下井、升井),确保全面掌握当班的生产状况,及时果断处置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和险情,对带班情况实行严格的考勤和交接班制度并实时备档,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或应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论处,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5.建立完善有效的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网络。企业应当建立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矿山采掘、建筑施工、冶金铸造、船舶修造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等危险性较大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其中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至少配备三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一千人的至少配备八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五千人的至少配备十五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类型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积极推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到2011年底前,全市所有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通过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资格考试,或通过由全市统一组织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质考试。三百人以上的工业企业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贮存企业,以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船舶修造等企业中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所占比例不低于安全管理总人数的15%,最低不得少于1 人。
6.健全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提取制度、设备设施维修保养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发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各工种岗位操作规程等。
7.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企业要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开展定期的隐患排查,并建立全员排查、登记报告、分级治理、动态分析、整改摘牌的隐患管理制度和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全面推行“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切实加强对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点的监控管理。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要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对因隐患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依规追究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8.强化企业职工安全文化培训工作。企业要大力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形成浓郁的安全氛围。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企业新录用的员工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换岗或离岗六个月以上的复工人员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从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岗作业。对存在就业准入工种限制的从业人员不经岗前培训、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对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及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
9.大力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认真执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等文件规定,在一年内率先建成一批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在2011年度100%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公路客运、烟花爆竹、冶金铸造、船舱修造、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必须在二年内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应等级。建立企业安全诚信机制,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行政许可、安全生产风险抵押、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结合起来,推进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凡在规定时间内未达标的企业,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其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
10.严格实行生产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确保其始终处于完好状态,发挥应有的功能和作用。企业对“三同时”所需要的资金投入要给予必要的保证。企业的“三同时”工作的实施过程应当接受安监、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的监督。未实施“三同时”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对手续不完备或整改逾期未完成的,将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停产或关闭。
11.加强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企业要依法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如实申报本企业的职业危害因素。对职业危害因素要进行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强度、浓度超标的要列为安全隐患必须立即整改,确保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要求。企业应当执行职业危害合同告知制度,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公开作业环境和岗位职业危害的性质和影响程度,公布岗位操作规程和防范要领,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配发合格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12.严格外包(出租)行为的安全管理。凡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与承包(承租)单位签定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并将承包方的安全生产纳入统一协调、管理。未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的,依法追究发包或者出租单位的相应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外委、外包的工程项目、其他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及储存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严禁出租场地。外委外包的工程项目、其它生产经营项目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的,立即依法责令停工停产,并追究项目业主、转包方、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三、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13.加强企业的技术管理。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职能,按企业的生产特点足额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技术责任不落实、安全技术人员配备不到位、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或解决不彻底而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技术人员给予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14.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执行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地下矿山企业要在2010年底前完成井下通讯系统建设的基础上,2011年底前完成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2012年底前完成人员出入井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2013年底前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露天矿山企业要在2011年底前完成中深孔爆破和液压破碎等新技术,严禁二次爆破,2012年底前完成作业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三等以上尾矿库必须安装全过程的在线监控系统。逾期未达标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要完善现有的卫星定位装置系统并与全省联网,重型工程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于2011年底前全部完成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跨江大桥涉水桥墩(柱)必须安装防碰撞设施。强制推行化工企业危险工艺装置安装自动化控制系统、危险化学品槽车万向充装管道系统,并于2011年底前完成全部工程建设。2012年底前要完成沿江化学品码头输送管道紧急切断装置的安装,推广对位于城市中心和人口密集区域的加油(气)站、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储罐和罐车的阻隔防爆装置。客汽渡船必须安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大型起重机械及所有建筑施工用塔式起重机必须安装监控管理系统,2012年底前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瓶必须安装条形码识别系统。严格落实生产技术装备和设施检测检验制度,确保其安全可靠。积极运用物联网技术,强化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度。
15.加大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企业要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安全防护设施、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安全生产检查检测评估、隐患整改和监控、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投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企业必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其他行业的企业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
16.全面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信息化水平。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平台和物联网技术手段,全面提升监控、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2012年底前完成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建设,并适时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铸造、船舶修造等行业进行注册登记,及时、准确掌握安全隐患、重大危险源、职业危害、易制毒品和管控化学品的流向以及事故等信息。积极利用物联网技术强化对重点设备设施、重点工艺环节、各种危险区域、重要岗位、以及影响生产作业的环境状态的监控和预警处置。
四、提高事故现场处置和应急救援能力
17.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全市应急救援能力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地、各部门、各行业建立或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形成覆盖全市重点行业(领域)的以消防、海事、道路交通等专业救援力量为基础,以大中型企业专门救援力量为补充,以一般企业自救互救力量为辅助的“三位一体”的应急救援体系。2011年完成市级应急救援信息平台与全市民防体系和省局联网,全市投入运行的化工集中区均设专门消防站。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中心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救援功能。高危行业企业要依法建立专(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并配备心要的装备器材,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与周边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签定应急救援协议,保证突发情况下企业的安全运行。
18.建立完善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预测和预警机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定期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势,针对事故发生的特点和季节、气候因素的影响,及时发布安全生产的预警预报信息。企业要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建立完善各类危险源、事故隐患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并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要报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同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及周边群众公告。在高危行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告知和承诺制度。
19.提高事故现场应急处置能力。各地要根据区域特点和应急资源拥有状况,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合理配置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并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综合演练,全面检验和提高各应急救援单位依照职责分工在现场处置、伤员救护、社会动员、交通组织、通信保障、舆论引导、善后处理等方面的快速反应能力。企业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积极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尽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相关人员,要依法追究其责任。要严格执行现场紧急避险制度,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领导、班组(工段)长和调试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或事故后果严重扩大的,要依法依规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实行更加严格的行业准入
20.严格企业的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负有行政审批的职能部门,要把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作为企业准入的重要考量标准,对高危行业企业准入,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在从业人员资格、安全生产标准化、生产规模、工艺流程、储存条件等方面严把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予以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建设工程领域,要把安全生产许可作为建筑市场准入的重要条件, 全面实施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在招投标和施工许可管理中,要认真审查施工单位和相关人员的持证情况,认真审查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和项目资金到位情况。交通运输行业要加强对专业运输车辆,尤其是从事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客运车辆、各种校车的准入管理。严格企业日常监管,对降低安全生产标准,不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或发生等级事故的企业,依法撤销许可或降低资质等级,直至退出市场。
21.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根据行业生产的特点和安全生产的要求,企业的生产设备设施要符合国家规范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从业人员要符合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2.规范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行为。加强对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制度管理,推动安全评价、培训、检测检验等专业服务机构规范有序发展。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开展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跨地区开展安全生产专业服务的机构要向被服务对象所在地的监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并按核准的资质开展服务活动,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合理的服务费用。要如实反映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并对相关的评价、鉴定结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和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并按相关程序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指导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
六、完善安全生产激励机制和政策
23.进一步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专项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安排、同步实施。要从本地安全生产的实际需求出发,逐年加大对安全生产的专项资金投入,并由财政预算予以保证,2011年市政府设立市级安全生产发展基金。企业在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时必须根据发展的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时确保必要的安全投入。
24.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制度。继续实行高危行业企业的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制度,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对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定期进行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并向金融保险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
25.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充分发挥产业政策的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和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和新标准,加大高危行业企业的重组力度,进一步淘汰或整合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技术装备落后、构成重大隐患的企业予以公布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发展改革、经信、财政、科技等部门要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加快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的扶持政策和措施,引导和推动企业调整结构、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26.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步伐。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整合开发利用发展的专项规划,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方式,稳步推进非煤矿山企业的兼并重组和资源整合,对年开采量小于50万吨、开采服务年限少于三年的露天矿山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对资源枯竭、安全生产无保障的矿山企业依法实施关闭。不再批准投资额少于1亿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设立和投资额少于5000万的危险化学品的搬迁企业。
27.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不低于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给工亡职工的近亲属。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及时发放。
28.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的培养。大力开展安全生产职业教育,进一步完善校企合作政策,采取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方式,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的技术型人才。充分发挥在镇高校的作用,每年对全市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企业负责人进行定期培训,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七、强化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29.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队伍的建设。各地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的建设,2011年底前必须按照市编制办公室的文件规定将镇(街道)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人员落实到位,并将监管力量向村组、社区延伸。全市化工集中区和企业较多并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必须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并充实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加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管能力建设,充实执法检查力量,加强监管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装备水平,规范执法检查行为,提升执法检查水平。
30.加强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加强对道路交通运输和水上交通运输企业的监管,严厉打击超速、超限、超载、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强化对建筑施工领域的深基坑施工、高架支模、脚手架搭设、起重机械拆装使用、施工机械维护保养等方面的专项整治,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管,严格监理职责的落实。建立完善地下管线保护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落实工程建设各方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地下管线的规划、施工许可、占掘道路、安全质量、竣工归档等方面的监管,防止建设施工对地下管线的损坏,严厉打击各类破坏地下管线的非法施工行为。加强对保障城市运行的水、电、气和交通运输及通信企业的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检测等各个环节的安全责任,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严防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流散或泄漏。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的安全监管,督促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发生群死群伤的恶性火灾事故。
31.加大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力度。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管体制,构建职业危害防治一体化监管和分工协作的监管模式。落实企业职业健康的市场准入标准,完善职业健康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企业职业健康管理的标准化工作,强化企业职业危害建设项目的申报、预评价和“三同时”过程的监管。2011年建成市职业危害检测检验机构并投入运行,为职业健康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
32.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要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集中力量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地区、行业和企业实施重点打击,依法严惩非法违法行为,并将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常态化。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联合执法,形成合力,实行执法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执法行动,形成强大的法律威慑氛围。对非法违法的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企业,一律关闭取缔,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的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落实严格的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八、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33.加大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行政问责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对辖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进一步细化考核标准和条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考核的结果要与年度绩效、评优评先、干部晋级任用挂钩。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地区或部门的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追究上一级领导的责任。
34.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进行法律追究;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对一年内发生二次以上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矿长、经理);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矿长、经理)。
35.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一般安全责任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且整改不力的企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建设、银行、证券、工商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36.对打击非法生产行为不力的地区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对所辖区域的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经营企业(单位)存在的,对有关辖市(区)政府、镇(街道)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7.建立事故警示通报和查处督办制度。市安委会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月度事故控制指标超过序时进度的地区发出警示通报,对1个月内同行业连续发生2起以上较大事故的地区报市政府严肃追究责任,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一般事故,由上一级主管部门上收查处;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较大事故,比照重大事故进行处理。建立完善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市安委会对一次死亡2人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事故发生地所在的辖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督办事项,并向市安委会作出报告。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九、构建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38.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行业主管部门领导、企业领导要严格执行“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度。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对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第一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具体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的企业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分管其他工作的企业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地区和行业(领域),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对下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政府及主管部门可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39.强化安全生产的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各类企业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检查,要充分发挥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统筹协调、议事决策和监督考核的功能,运用联席会议、约谈函告、督导检查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做好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40.加强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认真执行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住建、工商、质监、海事、交通运输、国土等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和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格局。
41.积极推进安全文化建设。采用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11·9消防安全宣传日”、“安康杯”竞赛等活动,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安全知识的普及和大众化、社会化的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开展“安全诚信企业”的创建活动。加强对中小学生的安全教育,将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校的必备课程。积极推进“安全社区”的创建试点工作,提高全民安全素质。
42.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法制宣传教育,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实行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广大职工群众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对举报重大安全隐患和瞒报事故的,一经查证给予奖励。完善安全事故新闻发布机制,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加强对安全生产宣传舆论的正确引导。积极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的监督,提升安全监管工作水平。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非法违法企业和重大安全事故予以曝光。
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地、各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实到位。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精神,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1.总体要求。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和“1+3”安全监控体系建设,努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强化政府和部门的安全监管,强化安全生产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为实现跨越发展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
2.主要任务。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烟花爆竹、船舶修造、冶金铸造、特种设备、民用爆炸物品、人员密集场所等行业(领域)为重点,着力夯实安全生产的基层、基础、基本功,构建安全生产的责任网、监督网、保障网,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的应急救援能力、事故处置能力,实施系统化、标准化、科学化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全市安全生产秩序,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
二、建立和完善企业自主管理、自我约束、自保安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3.全面落实企业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依法管理好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制度、机构、人员、装备、投入落实到位。要不断完善以企业负责人为重点,覆盖企业管理人员、车间班组以及各个工种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把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每个生产环节、每个操作岗位、每个生产员工,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和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一次本人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4.强化生产过程和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加强对生产作业现场的管理指挥。矿山采掘、化工生产、建筑施工、冶金铸造、船舶修造等企业要有领导带班实行当班生产现场全过程值守(井下矿山的带班领导必须与当班职工同时下井、升井),确保全面掌握当班的生产状况,及时果断处置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和险情,对带班情况实行严格的考勤和交接班制度并实时备档,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或应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论处,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5.建立完善有效的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网络。企业应当建立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矿山采掘、建筑施工、冶金铸造、船舶修造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等危险性较大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其中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至少配备三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一千人的至少配备八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五千人的至少配备十五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类型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积极推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到2011年底前,全市所有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通过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资格考试,或通过由全市统一组织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质考试。三百人以上的工业企业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贮存企业,以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船舶修造等企业中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所占比例不低于安全管理总人数的15%,最低不得少于1 人。
6.健全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提取制度、设备设施维修保养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发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各工种岗位操作规程等。
7.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企业要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开展定期的隐患排查,并建立全员排查、登记报告、分级治理、动态分析、整改摘牌的隐患管理制度和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全面推行“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切实加强对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点的监控管理。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要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对因隐患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依规追究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8.强化企业职工安全文化培训工作。企业要大力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形成浓郁的安全氛围。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企业新录用的员工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换岗或离岗六个月以上的复工人员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从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岗作业。对存在就业准入工种限制的从业人员不经岗前培训、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对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及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
9.大力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认真执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等文件规定,在一年内率先建成一批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在2011年度100%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公路客运、烟花爆竹、冶金铸造、船舱修造、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必须在二年内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应等级。建立企业安全诚信机制,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行政许可、安全生产风险抵押、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结合起来,推进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凡在规定时间内未达标的企业,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其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
10.严格实行生产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确保其始终处于完好状态,发挥应有的功能和作用。企业对“三同时”所需要的资金投入要给予必要的保证。企业的“三同时”工作的实施过程应当接受安监、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的监督。未实施“三同时”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对手续不完备或整改逾期未完成的,将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停产或关闭。
11.加强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企业要依法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如实申报本企业的职业危害因素。对职业危害因素要进行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强度、浓度超标的要列为安全隐患必须立即整改,确保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要求。企业应当执行职业危害合同告知制度,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公开作业环境和岗位职业危害的性质和影响程度,公布岗位操作规程和防范要领,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配发合格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12.严格外包(出租)行为的安全管理。凡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与承包(承租)单位签定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并将承包方的安全生产纳入统一协调、管理。未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的,依法追究发包或者出租单位的相应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外委、外包的工程项目、其他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及储存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严禁出租场地。外委外包的工程项目、其它生产经营项目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的,立即依法责令停工停产,并追究项目业主、转包方、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三、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13.加强企业的技术管理。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职能,按企业的生产特点足额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技术责任不落实、安全技术人员配备不到位、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或解决不彻底而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技术人员给予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14.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执行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地下矿山企业要在2010年底前完成井下通讯系统建设的基础上,2011年底前完成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2012年底前完成人员出入井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2013年底前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露天矿山企业要在2011年底前完成中深孔爆破和液压破碎等新技术,严禁二次爆破,2012年底前完成作业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三等以上尾矿库必须安装全过程的在线监控系统。逾期未达标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要完善现有的卫星定位装置系统并与全省联网,重型工程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于2011年底前全部完成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跨江大桥涉水桥墩(柱)必须安装防碰撞设施。强制推行化工企业危险工艺装置安装自动化控制系统、危险化学品槽车万向充装管道系统,并于2011年底前完成全部工程建设。2012年底前要完成沿江化学品码头输送管道紧急切断装置的安装,推广对位于城市中心和人口密集区域的加油(气)站、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储罐和罐车的阻隔防爆装置。客汽渡船必须安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大型起重机械及所有建筑施工用塔式起重机必须安装监控管理系统,2012年底前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瓶必须安装条形码识别系统。严格落实生产技术装备和设施检测检验制度,确保其安全可靠。积极运用物联网技术,强化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度。
15.加大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企业要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安全防护设施、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安全生产检查检测评估、隐患整改和监控、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投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企业必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其他行业的企业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
16.全面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信息化水平。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平台和物联网技术手段,全面提升监控、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2012年底前完成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建设,并适时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铸造、船舶修造等行业进行注册登记,及时、准确掌握安全隐患、重大危险源、职业危害、易制毒品和管控化学品的流向以及事故等信息。积极利用物联网技术强化对重点设备设施、重点工艺环节、各种危险区域、重要岗位、以及影响生产作业的环境状态的监控和预警处置。
四、提高事故现场处置和应急救援能力
17.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全市应急救援能力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地、各部门、各行业建立或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形成覆盖全市重点行业(领域)的以消防、海事、道路交通等专业救援力量为基础,以大中型企业专门救援力量为补充,以一般企业自救互救力量为辅助的“三位一体”的应急救援体系。2011年完成市级应急救援信息平台与全市民防体系和省局联网,全市投入运行的化工集中区均设专门消防站。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中心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救援功能。高危行业企业要依法建立专(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并配备心要的装备器材,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与周边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签定应急救援协议,保证突发情况下企业的安全运行。
18.建立完善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预测和预警机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定期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势,针对事故发生的特点和季节、气候因素的影响,及时发布安全生产的预警预报信息。企业要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建立完善各类危险源、事故隐患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并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要报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同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及周边群众公告。在高危行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告知和承诺制度。
19.提高事故现场应急处置能力。各地要根据区域特点和应急资源拥有状况,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合理配置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并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综合演练,全面检验和提高各应急救援单位依照职责分工在现场处置、伤员救护、社会动员、交通组织、通信保障、舆论引导、善后处理等方面的快速反应能力。企业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积极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尽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相关人员,要依法追究其责任。要严格执行现场紧急避险制度,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领导、班组(工段)长和调试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或事故后果严重扩大的,要依法依规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实行更加严格的行业准入
20.严格企业的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负有行政审批的职能部门,要把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作为企业准入的重要考量标准,对高危行业企业准入,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在从业人员资格、安全生产标准化、生产规模、工艺流程、储存条件等方面严把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予以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建设工程领域,要把安全生产许可作为建筑市场准入的重要条件, 全面实施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在招投标和施工许可管理中,要认真审查施工单位和相关人员的持证情况,认真审查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和项目资金到位情况。交通运输行业要加强对专业运输车辆,尤其是从事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客运车辆、各种校车的准入管理。严格企业日常监管,对降低安全生产标准,不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或发生等级事故的企业,依法撤销许可或降低资质等级,直至退出市场。
21.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根据行业生产的特点和安全生产的要求,企业的生产设备设施要符合国家规范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从业人员要符合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2.规范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行为。加强对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制度管理,推动安全评价、培训、检测检验等专业服务机构规范有序发展。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开展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跨地区开展安全生产专业服务的机构要向被服务对象所在地的监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并按核准的资质开展服务活动,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合理的服务费用。要如实反映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并对相关的评价、鉴定结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和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并按相关程序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指导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
六、完善安全生产激励机制和政策
23.进一步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专项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安排、同步实施。要从本地安全生产的实际需求出发,逐年加大对安全生产的专项资金投入,并由财政预算予以保证,2011年市政府设立市级安全生产发展基金。企业在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时必须根据发展的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时确保必要的安全投入。
24.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制度。继续实行高危行业企业的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制度,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对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定期进行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并向金融保险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
25.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充分发挥产业政策的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和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和新标准,加大高危行业企业的重组力度,进一步淘汰或整合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技术装备落后、构成重大隐患的企业予以公布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发展改革、经信、财政、科技等部门要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加快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的扶持政策和措施,引导和推动企业调整结构、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26.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步伐。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整合开发利用发展的专项规划,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方式,稳步推进非煤矿山企业的兼并重组和资源整合,对年开采量小于50万吨、开采服务年限少于三年的露天矿山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对资源枯竭、安全生产无保障的矿山企业依法实施关闭。不再批准投资额少于1亿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设立和投资额少于5000万的危险化学品的搬迁企业。
27.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不低于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给工亡职工的近亲属。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及时发放。
28.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的培养。大力开展安全生产职业教育,进一步完善校企合作政策,采取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方式,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的技术型人才。充分发挥在镇高校的作用,每年对全市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企业负责人进行定期培训,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七、强化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29.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队伍的建设。各地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的建设,2011年底前必须按照市编制办公室的文件规定将镇(街道)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人员落实到位,并将监管力量向村组、社区延伸。全市化工集中区和企业较多并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必须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并充实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加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管能力建设,充实执法检查力量,加强监管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装备水平,规范执法检查行为,提升执法检查水平。
30.加强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加强对道路交通运输和水上交通运输企业的监管,严厉打击超速、超限、超载、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强化对建筑施工领域的深基坑施工、高架支模、脚手架搭设、起重机械拆装使用、施工机械维护保养等方面的专项整治,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管,严格监理职责的落实。建立完善地下管线保护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落实工程建设各方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地下管线的规划、施工许可、占掘道路、安全质量、竣工归档等方面的监管,防止建设施工对地下管线的损坏,严厉打击各类破坏地下管线的非法施工行为。加强对保障城市运行的水、电、气和交通运输及通信企业的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检测等各个环节的安全责任,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严防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流散或泄漏。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的安全监管,督促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发生群死群伤的恶性火灾事故。
31.加大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力度。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管体制,构建职业危害防治一体化监管和分工协作的监管模式。落实企业职业健康的市场准入标准,完善职业健康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企业职业健康管理的标准化工作,强化企业职业危害建设项目的申报、预评价和“三同时”过程的监管。2011年建成市职业危害检测检验机构并投入运行,为职业健康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
32.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要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集中力量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地区、行业和企业实施重点打击,依法严惩非法违法行为,并将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常态化。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联合执法,形成合力,实行执法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执法行动,形成强大的法律威慑氛围。对非法违法的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企业,一律关闭取缔,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的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落实严格的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八、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33.加大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行政问责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对辖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进一步细化考核标准和条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考核的结果要与年度绩效、评优评先、干部晋级任用挂钩。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地区或部门的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追究上一级领导的责任。
34.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进行法律追究;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对一年内发生二次以上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矿长、经理);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矿长、经理)。
35.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一般安全责任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且整改不力的企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建设、银行、证券、工商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36.对打击非法生产行为不力的地区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对所辖区域的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经营企业(单位)存在的,对有关辖市(区)政府、镇(街道)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7.建立事故警示通报和查处督办制度。市安委会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月度事故控制指标超过序时进度的地区发出警示通报,对1个月内同行业连续发生2起以上较大事故的地区报市政府严肃追究责任,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一般事故,由上一级主管部门上收查处;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较大事故,比照重大事故进行处理。建立完善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市安委会对一次死亡2人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事故发生地所在的辖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督办事项,并向市安委会作出报告。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九、构建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38.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行业主管部门领导、企业领导要严格执行“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度。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对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第一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具体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的企业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分管其他工作的企业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地区和行业(领域),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对下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政府及主管部门可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39.强化安全生产的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各类企业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检查,要充分发挥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统筹协调、议事决策和监督考核的功能,运用联席会议、约谈函告、督导检查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做好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40.加强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认真执行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住建、工商、质监、海事、交通运输、国土等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和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格局。
41.积极推进安全文化建设。采用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11·9消防安全宣传日”、“安康杯”竞赛等活动,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安全知识的普及和大众化、社会化的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开展“安全诚信企业”的创建活动。加强对中小学生的安全教育,将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校的必备课程。积极推进“安全社区”的创建试点工作,提高全民安全素质。
42.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法制宣传教育,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实行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广大职工群众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对举报重大安全隐患和瞒报事故的,一经查证给予奖励。完善安全事故新闻发布机制,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加强对安全生产宣传舆论的正确引导。积极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的监督,提升安全监管工作水平。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非法违法企业和重大安全事故予以曝光。
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地、各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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