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苏政发〔2017〕51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财预〔2017〕83号),为做好与上级相关政策及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的衔接工作,进一步理顺市与区财政分配关系,明晰市、区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提高区级财政保障能力,增强市区发展合力,市政府决定调整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强化激励引导。加大财政调节力度,完善激励政策,强化政策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引导区级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增强区级科学发展的责任和动力,更加注重提升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质量。
(二)坚持财力下倾。保持现有市本级与区级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新增财力重点向区级倾斜,增强市区统筹发展能力及区级、乡镇(街道)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推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能力。
(三)提升分配绩效。明晰市本级、区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促进市区财力配置更加均衡、高效。健全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对一般性转移支付和激励性转移支付补助实行总额因素法分配,提高财政资金分配绩效。
(四)简化结算方法。核定对区级补助和区级上解基数,对地方税收收入增量实行按统一比例分成。体制结算以金库数及相关部门发布的数据为依据,确保年度结算规范、便捷。
二、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区财政管理体制
(一)完善市与区财政收入划分
1.市本级收入。主要包括银行、保险、证券、邮电通讯、供电、烟草、石油、盐业等行业缴纳地方级金库的各项收入及其他难以划分的收入,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非税收入。
2.区级收入。除中央、省及市级收入以外的税收收入及非税收入划归区级。继续实行按税源属地原则划分各区收入。
3.鼓励各区发展金融保险业。2017年1月1日以后由区级(包括苏通园区和通州湾示范区)招引或设立的金融保险业类企业,经市财政和税务部门核定后,收入级次界定为区级。
(二)调整市与区财政收入分成办法
1.核定2016年财力基数。核定对区级补助和区级上解基数,保障各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财力。对区级补助基数包括2016年税收返还、地方税收收入及财力分成、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发展经济补助等;区级上解基数包括固定上解、收入增量上解、出口退税上解及其他专项上解。
2.统一地方税收收入增量集中比例。地方税收收入包括国内增值税(50%)、营改增增值税(50%)、清欠的营业税(50%)、企业所得税(40%)、个人所得税(40%)、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车船税、资源税、其他税收收入。按照各区2016年地方税收收入情况综合核定基数,各区地方各项税收收入增量市本级集中比例统一设定为40%。
3.完善非税收入分成办法
(1)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分成。市本级对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入库的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分别集中10%、50%、50%。通州区按规定上交省以外区全额留用。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成。按《关于调整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配比例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通残发〔2015〕35号)规定办理。
(3)水资源费、水利建设专项收入及政府住房基金收入分成。上述三项收入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参与分成,通州区全额留用。
(4)文化事业建设费分成。各区入库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规定上交省以外区全额留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排污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及其他收入分成。各区入库的上述收入,按规定上交省以外区全额留用。
4.政府性基金收入分成。土地出让金、基础设施配套费及污水处理费分成,按《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区城市建设和管养体制调整完善方案的通知》(通政发〔2017〕14号)规定办理。港口建设费区不参与分成。
5.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分成。各区入库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区全额留用。
(三)完善市对区转移支付制度
1.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
(1)完善区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根据2016年对区级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结算情况,综合核定对四区的基本财力保障补助总额基数,四区合计地方税收收入每增长1%,基本财力保障补助总额递增0.8%。对年度基本财力保障补助在总额内对各区实行因素法分配,并考虑贯彻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负担政策因素。相关因素包括各区上年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基数、地方税收收入增幅、常住人口、财政供养人员、人均一般公共预算体制分成财力指标,上述指标的权重分别为50%、20%、10%、10%、10%。
(2)建立均衡性转移支付制度。在年度省下达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市本级视年度财力情况再适当追加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对区级补助和提升各区之间的财力均衡度,重点向人均一般公共预算体制分成财力低于市区平均水平的区倾斜。转移支付资金由相关区统筹用于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等方面。按照“尊重历史、逐步过渡”的原则,推进通州区社会保障标准与原市区逐步接轨(社保基金运作机制不变),考虑到通州区财力状况,市对通州区给予每年5000万元定额补助。
2.完善激励性转移支付分配方法
(1)发展经济激励性转移支付补助。结合原对各区的发展经济补助和税源经济补助政策,进一步完善发展经济激励性转移支付补助机制。根据2016年结算情况,综合核定对四区的发展经济激励性转移支付补助总额基数,四区合计地方税收收入每增长1%,发展经济激励性转移支付补助总额递增0.8%。对年度发展经济激励性转移支付补助在总额内对各区实行因素法分配,相关因素包括各区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地方税收收入增幅、新增规模以上企业数,固定资产投资增幅、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上述指标的权重各占20%。
(2)对省下达的开发区以奖代扶、共建园区奖励等专项补助,市全额补助给相关区。为支持沪通科技城、南通综保区发展,2017-2021年,市本级对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别给予每年1000万元、500万元的定额补助。
3.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清理压缩专项转移支付,将相对固定的专项转移支付转为一般性转移支付,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便于区级统筹使用资金。取消“小、散、乱”及效用不明显的专项,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
4.明确政府专项事权和支出责任。明确产业类政府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市、区事权和支出责任,由市组织实施的项目,全额由市本级负担;由区组织实施的项目,全额由区级负担。
三、苏通园区财政管理体制
市政府批复同意的《对市政府办公室〔2010〕请字0013号办文单的办理意见》(通财预字〔2010〕4号)明确,2010-2019年,市本级不通过财政管理体制集中苏通园区内收入。本轮财政管理体制继续实行苏通园区入库财政收入在按规定上交省后的地方留成财力区级全留政策。
四、通州湾示范区财政管理体制
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明确南通滨海园区财政体制的通知》(通财预〔2012〕11号),明确2012-2021年市本级不通过财政管理体制集中滨海园区的财政收入。本轮财政管理体制继续实行通州湾示范区(注:滨海园区2015年6月29日更名为通州湾示范区)入库财政收入在按规定上交省后的地方留成财力区级全留政策。为弥补通州湾示范区预算内经常性财力及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缺口,市对通州湾示范区给予每年5000万元的综合财力补助。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各区要认真贯彻落实《预算法》和《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要求,依法组织收入,提高财政收入质量。严格按收入级次入库,对收入混库、混用预算科目、改变纳税人征管关系或收入性质等违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强化预算约束控制,严格按预算用途使用资金。认真落实厉行节约各项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务支出标准,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
(二)提高乡镇保障能力。各区要以实现“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为目标,逐步建立财力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明确分级保障范围,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向乡镇(街道)下倾财力,进一步提高乡镇(街道)财政的保障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完善财政管理机制。各区要深入推进法治财政标准化建设与管理,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加强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加快支出执行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加快透明预算管理制度建设,扩大公开范围和细化公开内容,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接受广泛的社会监督。加强政府债务管理,控制债务规模,规范融资行为,严格预算管理,防范化解风险。
(四)建立考核激励制度。既注重在财政管理体制上激励各区增强发展能力,壮大财政实力,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水平,又注重在财政管理工作上完善考核和激励制度,促进各区加强财政收支管理,提高公共理财水平。加大对财政收入质量、预算执行进度、政府债务管理、预决算公开等方面的考核力度,不断提高财政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本轮财政管理体制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初定为5年,如遇国家、省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及在实际执行中需作进一步完善,市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原对区级封闭区域及其他单列结算政策不再执行。原《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通政发〔2009〕100号)停止执行。未尽事项由市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或具体核定。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5日
通政发[2017]065.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