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更新的实施意见(试行)

政策
发布部门: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2日 政策文号:扬府发〔2021〕7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构建城市发展新格局,推进城市建设由增量扩张向存量提质转变,完善城市功能、优化空间格局、改善人居环境、传承历史文化、塑造城市特色,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视察扬州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顺应人民群众对城市发展的新期待,强化各类资源要素有效整合,有序实施城市更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使扬州这个好地方好上加好、越来越好。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改善民生。坚持把改善民生作为实施城市更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及时回应公众关切,把群众更新意愿强烈的区域优先纳入更新计划,提升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配套,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二)保护优先,活化利用。坚持审慎更新的理念,有效保护城市空间格局、街巷肌理、建筑风貌,深入挖掘历史文化街区、文保建筑、历史建筑等历史内涵和文化要素,加强各类历史文化遗存的活化利用,实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更新融合发展、互促互进。
(三)规划引领,分类实施。加强城市更新的系统性、整体性,统筹基础设施、公共空间、产业布局等要素,构建层次分明、重点突出的城市更新规划体系。依托不同的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精准把握各更新区域的目标定位,编制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因地制宜、分类分层,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四)完善功能,提升品质。提升城市的宜居性、包容性,有效整合分散的土地(建、构筑物)资源,通过修缮、改建、重建或者增建的方式,实施综合整治,完善教育、医疗、养老等服务体系,适应社会治理现代化,推进功能转变、提升城市品质,实现协调、可持续的更新。
(五)政府引导,多元参与。坚持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切实履行政府在政策制定、公共服务、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能,充分发挥市场的主体作用,探索推行“国有企业、社会资本、专业机构、物业权利人”等多元主体参与的市场化运作方式,激发城市更新的市场活力。
三、实施范围
城市更新的实施范围为扬溧高速、启扬高速、京沪高速、长江及夹江围合范围内的城市建成区。
四、实施主体
按照“市级统筹、区级负责、部门联动”的原则,除市直管项目由市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外,其他城市更新项目原则上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鼓励国有企业、社会资本、专业机构、物业权利人等多元主体积极参与城市更新。
五、实施类别
(一)环境改善类;
(二)功能调整优化类;
(三)街区综合整治类;
(四)老旧住区(老旧小区、老旧厂区、城中村)改造类;
(五)水系修复类;
(六)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类;
(七)经市城市更新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情形。
六、实施路径
(一)编制规划
1.总体规划。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扬州城市更新规划,确定近中远期城市更新的总体目标和发展策略。制定更新强度、空间管控、生态和文化保护、风貌特色营造、公共设施完善等更新内容的规划原则和技术指标。
2.专项规划。市相关部门会同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编制扬州城市更新专项(类别)规划。按照古城保护、老旧小区改造、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分类进行编制。
3.单元规划。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单元规划应做好与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衔接,并根据划定单元自身特色,结合实际制定更新相关的目标、要求、策略,做到对症分类施策。
(二)区域评估
1.区域确定。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行政区划设置,按照区域特色、功能定位、产业特点,均衡公共要素配置要求和相互关系,依据相关规划,合理确定城市更新区域。
2.区域评估。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前,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统筹城市发展和公众意愿,对已确定的更新区域,明确区域功能优化、业态主导方向、城市品质提升、历史风貌保护、城市环境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的目标、要求,细化公共要素配置要求和内容,开展区域评估工作。
涉及跨行政区的区域评估,由市城市更新领导小组综合平衡。
3.单元划定。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确定的城市更新区域内,对现状情况较差、改善需求迫切、近期有条件实施城市更新的老旧小区、水系河道、历史文化街区等,划定城市更新单元。
(三)项目计划编制
1.编制年度计划。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结合城市更新规划、专项规划、单元规划,组织编制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总体安排和年度计划,包括项目实施主体、投融资模式、实施计划和资金计划。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每年9月底前向市城市更新领导小组申报纳入下年度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项目。
2.审核年度计划。年度项目计划经市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审核,纳入年度城建计划。
(四)编制实施方案
1.实施方案编制要求。纳入市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项目,由实施主体组织编制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应当符合相关规划要求。
2.实施方案报批流程。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应当经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相关实施主体决策等程序,形成项目实施方案及其相关说明,经合法性审查、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后,报市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涉及跨区域或重大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方案,由市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审核。涉及单元规划调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组织项目建设
实施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城市更新项目基本建设手续并组织建设和验收。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实施主体落实相关要求和约定。
(六)探索试点先行
按照“试点探索、示范引领、统筹安排、逐步推开”的工作思路,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遴选一个或多个相邻的更新单元作为试点,积极探索城市更新的新模式、新路径,及时总结经验,巩固试点成果,加以推广应用。
七、配套政策
(一)规划管控政策。
对地块小、分布散、配套不足的城市更新项目,可结合实际,灵活划定用地边界、简化控详调整程序;在保障公共利益和安全的前提下,可适度放松用地性质兼容和转换,有条件突破日照、间距、退让等技术规范要求、放宽控制指标。毗邻的城市河道、滨河绿地可纳入更新区域统一规划更新和指标平衡。
在符合城市更新规划基础上,鼓励老旧小区转型升级,依法完善相关手续,允许对现状保留的建筑做必要改建、增建、空间链接和功能转换等,统筹利用公有住房、社区办公用房、小区综合服务设施等存量房屋资源,用于改建公共服务设施和便民商业服务设施。
古城更新项目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消防技术规范设置。明清历史城区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设置的,应当在项目实施方案中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并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按照保护要求和技术规范统筹改善消防设施,配置满足古城快速应急救援需要的应急装备。
(二)土地供应政策。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安置房用地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安置房用地符合保障性住房要求的,可采取划拨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土地,以及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土地,可与周边用地整合实施,重点用于完善公共服务设施的,可采取划拨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土地出让的,依据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征收实施部门采取按照协议出让或者公开招拍挂(含带方案招拍挂)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三)不动产登记政策。
城市更新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可通过协议搬迁、房屋征收、房屋买卖、资产划转、股份合作等方式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不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可通过市场租赁等方式取得原建筑使用权并按照城市更新规划进行更新改造,依法享有收益权;既不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动的,也不需要取得原建筑使用权,经充分征求原建筑权利人意见后依法实施。
对现有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或房屋建设手续的,在充分尊重历史的基础上,明确没有产权纠纷且符合城市更新规划、房屋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的情况下,按现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登记。
(四)资金筹措政策。
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城市更新项目,通过同级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建设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城市发展需要且具有一定经营性收入、但难以实现收支平衡的项目,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积极争取上级资金给予支持。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支持鼓励国有企业、物业权利人和社会力量参与投资建设城市更新项目。
鼓励物业权利人通过直接出资、使用维修资金、让渡小区公共空间和公共收益等方式参与老旧小区改造。
积极利用国家政策性信贷资金为城市更新项目提供金融服务,引导商业金融机构创新服务产品,支持城市更新资金筹措。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城市更新领导小组,由市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人组成,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的作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市城市更新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结合实际,加强本地区城市更新的组织领导,建立高效的协调机构和工作机制,坚持系统谋划,凝聚合力,扎实推进本地区的城市更新。
(二)创新政策支持。市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围绕城市更新的目标任务,聚焦城市更新的“难点、痛点、堵点”,加大政策创新力度,在规划、土地、财政、金融、税收、不动产登记、建设、行政审批等方面,制定出台一批行之有效的配套政策、技术标准,并根据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适时修订完善。
(三)严格督查考核。市城市更新领导小组每半年对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及国有企业的城市更新工作进行一次督查,及时通报督查情况,提出改进的措施;年底组织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四)注重宣传引导。充分依托各种传播媒体,全面系统宣传城市更新理念和重要意义,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城市更新的良好氛围,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资本参与,扩大城市更新的公众参与度和社会共识,确保城市更新健康有序发展。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依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本辖区实施细则。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实施范围内经批准的城市更新项目。
各县(市)城市更新工作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附件:扬州市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及职能分工
(此页无正文)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31日
附件
扬州市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及职能分工
为加快推进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成立扬州市城市更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全市统一指导和协调城市更新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
组长:王进健扬州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副组长:陈锴竑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赵庆红市委常委、秘书长、副市长
丁一副市长
宫文飞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余珽副市长
成员:尤在晶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
林宝荣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其龙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务办主任
朱定金江都区代区长
张新钢邗江区区长
郎俊广陵区代区长
朱柏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李桂山生态科技新城管委会主任
沈伯宏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主任
黄为民市发改委主任
张伟市财政局局长
周正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金春林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陶伯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彭苏宁市城管局局长
徐斌市交通局局长
康盛君市水利局局长
季培均市文广旅局局长
胡春风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吴顺文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局长
夏宇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张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何敏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行长
曹维扬州银保监分局局长
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城市更新的相关政策;
(二)审核城市更新总体规划;
(三)审核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总体安排和年度计划;
(四)督查、考核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国有企业的城市更新工作;
(五)市人民政府赋予的有关城市更新的其他职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陶伯龙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刘泓同志任专职副主任。各相关成员单位要明确专人联系城市更新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城市更新的项目实施总体安排和年度计划;
(二)组织制定城市更新相关规范和标准;
(三)开展城市更新的监督检查;
(四)宣传、贯彻城市更新的有关政策;
(五)负责城市更新基础数据库和动态监控信息系统的平台建设,做好更新项目计划编制、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情况的入库,实现全流程覆盖、全方位监管。
(六)领导小组明确的与城市更新相关的其他职责。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分工:
1.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组织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组织本辖区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组织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更新总体规划、审核单元规划;组织城市更新范围内的土地整合归宗、土地整备;查处违反规划许可规定的违法更新行为。
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编制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市政公用设施(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建设专项规划,负责市级相关城市更新项目的建设。
4.市水利局:组织编制水系修复类规划,负责市级水系修复类项目建设,指导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的水系修复类项目的建设。
5.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政府投资的重大城市更新项目纳入年度计划。
6.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
7.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城市更新项目市级资金支持政策,配合发改、住建等部门向上争取资金。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相关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更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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