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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1〕18号)、《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镇政发〔2011〕162号),现就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政策解读如下:
一、一般诊疗费设立依据
国务院、省政府文件均明确: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国务院办公厅规定全国平均数为10元左右,省政府办公厅规定我省为每诊疗人次10元左右,市政府规定我市为每诊疗人次10元。
2011年6月底,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人社局联合下发《关于镇江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立一般诊疗费项目的通知》(镇价医[2011]110号),根据国家统一要求,对辖区内(京口、润州、丹徒和新区)已经实施了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开设“一般诊疗费”,每次每人10元。
为了不增加群众负担,我市人社局、财政局、卫生局等部门做好政策衔接,制定了《关于一般诊疗费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通知》(镇人社发[2011]123号),将一般诊疗费全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二、一般诊疗费项目内涵
一般诊疗费是一种“打包”收费,包括了挂号费、急诊挂号费、门诊病历手册、普通门诊诊查费、急诊诊查费、门急诊留观诊查费、肌肉注射、皮下注射、皮内注射、静脉注射、静脉采血、心内注射、动脉加压注射、动脉采血、静脉输液、输血、留置静脉针、小儿静脉输液、小儿头皮输液、小儿输血、小儿留置静脉针。含一次性输液器。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外收费或变相收费,其他医疗服务项目仍按现行价格执行。
三、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政策
为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市人社局《关于调整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镇人社发〔2011〕216号),调整市区定点社区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起,一般诊疗费由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支付10%。
调整后的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政策规定,统账医保、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医疗机构就诊时,每次每人支付的10元一般诊疗费,医保统筹基金报销9元,个人每次支付现金1元。即,统账医保参保人员不管是在个人账户段,还是个人账户用完进入起付标准,以及超过起付标准进入统筹的,每次就诊个人支付1元,其余9元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每次就诊时,一般诊疗费由基金支付90%,相比其他普通门诊费用报销40%,提高了50个百分点。
四、落实好对困难群体的救助措施
为确保设立“一般诊疗费”后困难群体的正常就医,继续实施对困难群体的救助措施,对《镇江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镇政发〔2007〕118号)中规定的城市低保人员、城市三无人员、特困职工、农村低保人员、农村五保户、在乡精简老职工、政府集中供养的孤残儿童等民政福利对象,就诊时凭相关部门核发的证件,免收一般诊疗费。
五、规范服务行为,方便群众就医
一是换药、针灸、理疗、推拿、血透按疗程只收取一次一般诊疗费,不得加收躺椅费、留观诊查费、降温取暖费等其他任何费用。二是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仍继续对慢性病人免费提供量血压和测血糖服务。三是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于慢性病人就诊时需再提供普通诊疗服务的只收取一次一般诊疗费。四是对于慢性病人的处方用药量要达到半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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