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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0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相关文件精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企业单位调整一般在每年的6月份,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执行时间,为当年的7月至次年的6月。现对我市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政策解读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标准
职工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月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标准应按照统计部门规定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
月缴存基数的计算分两种情况:一是2018年1月1日之前已在缴存单位工作的,基数为职工本人2017年度的工资收入除以发放月数;二是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或新调入缴存单位的职工,调整后的月缴存基数为该职工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6月平均工资。
根据相关规定,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根据我市统计部门公布,以2017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收入测算, 2018年度缴存基数上限为20600元,月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人社部门公布的全省各类地区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我市发布的上年度工资最低标准为1890元,因此1890元为本年度缴存基数下限。
二、办理缴存基数的时间规定
我市企业单位2018公积金年度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缴存基数调整应自7月份起。各缴存单位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即可办理基数调整工作,应于2018年9月底之前调整到位。
三、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在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中,各单位应按照统计部门规定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此作为核定职工公积金月缴存额的缴存基数。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各缴存单位应按照缴存基数调整的业务流程办理,缴存基数调整结果应经工会或职工代表审议通过,并在单位进行公示,职工公积金基数低于上年的应经职工本人确认。同时,今年我市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将继续落实国家“控高保低”政策,确保公积金制度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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