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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行政决策有关事项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行政决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徐政发〔2014〕78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行政决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为贯彻落实上述要求,根据《徐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徐政发〔2010〕82号)、《徐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徐政发〔2011〕57号)等文件,现就进一步规范市政府行政决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1.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责,对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和政策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在国务院和省政府未出台新的界定标准前,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按照徐政发〔2011〕57号文件执行(具体内容附后)。 2.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须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原则上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市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办公室专题会议可以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研究讨论,提出决策建议。对来不及进行集体决策的公共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市政府有关领导可以临机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市长或市政府常务会议报告。 3.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请审议决定前,市政府分管领导应牵头或责成承办部门先行开展专题研究,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法定程序,在充分沟通协调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或就分歧问题提出倾向性意见。凡未履行上述程序的,市政府不予审议。 4.市政府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承办单位须对“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法定程序履行情况作重点汇报说明;市政府分管领导应重点阐述意见,市政府其他领导应充分发表意见,部门负责同志应根据职责发表意见。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会议召集人对决策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后再次审议或者暂缓审议的决定。 5.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重点审查决策权限、程序和内容是否合法。必要时,可以邀请市政府法律顾问参与论证。 二、关于其他行政决策事项 其他行政决策事项一般通过以下几种形式研究决定。 1.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研究和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2.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召集并主持,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主要研究和处理属于市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事项,属于副市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事项,以及市政府工作中的其他专门问题。 3.市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办公室主任召集并主持,相关副秘书长(副主任)参加,主要研究处理市政府办公室日常工作,统筹协调和安排跨条线、涉及多位副秘书长(副主任)分工的工作。 4.市政府办公室专题会议。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要是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求,研究和协调市政府行政决策建议,调度和推进市政府专项工作。 三、关于行政决策结果的形成 1.市政府行政决策结果一般应形成会议纪要。(1)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2)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3)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秘书长或相关副秘书长(副主任)审核,报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签发。(4)市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相关副秘书长(副主任)审核后报秘书长签发。(5)市政府办公室专题会议一般不形成会议纪要,确需形成纪要的,由主持会议的副秘书长(副主任)审核后报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分管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2.凡涉及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资金安排、重大政策调整、国有资产处置等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定。 3.凡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会议纪要,要重点载明“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规定程序履行情况。 4.市政府形成的行政决策,必要时应通过意见、通知等其他文件形式予以确认、发布或公布。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经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审核后,由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分管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5.凡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会议纪要或其他文件,在提请市政府领导签发前,应由市政府法制办签署合法性审查意见。决策过程中形成的 “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证明材料,要与公文起草、审核、签发等材料一并归档。 对市政府已经形成的行政决策,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带头贯彻执行,对分管范围内决策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强督促指导;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抓好各项决策的具体落实,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查督办,确保各项决策落到实处。 各地、各部门进行行政决策,要参照本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确保决策权限、程序、内容合法。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0日   附件1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根据《徐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徐政发〔2011〕57号),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1.制定或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政策措施; 2.制定或调整城市土地利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各类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有关重要专项规划; 3.编制财政预决算,安排、调整重大财政资金的使用; 4.审议本市财政投资建设的大型基础设施或者市政设施项目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 5.确定和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 6.研究城市管理、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医疗卫生、文化教育、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涉及民生的重大事项; 7.审议市政府所属部门、重要机构的设立、调整、撤并、职能划分和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以及重要事项; 8.其他需要市政府作出的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民主与法制建设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附件2   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议题 报告审批单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 月 日

提请单位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议题名称
议题类别
重大行政决策()
其他行政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履行情况
公众参与
专家论证
风险评估
合法性 审查
市政府 分管领导协调情况
拟请列席单位名单
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意见

分管副市长意见
秘书长 意见

市长 审批意见





注:1.提请单位须根据《徐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徐政发〔2011〕57号)判断 所提交议题是否属于重大行政决策,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须填写法定程序履行情况,并附 相关证明材料; 2.“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情况”要写明协调形式、过程、意见是否统一等; 3.“拟请列席单位名单”由市政府办业务处室初审后报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审定; 4.拟上会议题须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均签署意见; 5.凡提请市政府常务会研究讨论的议题均须填写此单,逐级报批后反馈至综合一处,由市政 府秘书长统筹安排上会。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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