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实施意见》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南通市发改委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1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近日,《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经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目前正在走签发程序。《实施意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突出问题导向,着眼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扩大有效供给、满足多层次多样化需求,从拓宽社会投资领域、加大财政金融支持、落实土地税费政策、提供人才政策支持、优化行政服务监管5个方面提出了18条具体可操作的政策措施。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领域新兴业态不断涌现,投资总量不断扩大,服务能力不断提升,但也仍然存在放宽准入不彻底、扶持政策不到位、监管体系不健全等问题。面对社会领域有效需求倒逼扩大有效供给的新形势,深化社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激发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着力增加产品和服务供给,不断优化质量水平,对于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挖掘社会领域投资潜力、保持投资稳定增长、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17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号)。同年7月份,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7]103号)。国家、省文件出台后,市政府和市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积极推动落实。但在实际工作中,大家普遍感觉到,国家、省有关意见的精神需要结合南通实际情况做进一步细化、拓展、突破。根据市领导的要求,在政府办的带领下,我们坚持问题导向,多次组织召开相关企业、部门座谈会,并赴苏州、杭州深入调查研究社会领域投资存在的要素保障难、招人留人难、监管难等主要问题,与市相关部门一起研究提出针对性更强、作用更直接、效果更明显的举措,形成了现在的《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积极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在发挥好公共财政保基本、兜底线、惠民生的基础上,充分挖掘社会领域投资潜力,增加公共产品有效供给,努力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从5个方面提出了18条具体可操作的政策措施。
一是拓宽社会投资领域。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教育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提供文化体育资源供给,推进一站受理、窗口服务、并联审批,在社会需求大、供给不足、群众呼声高的医疗、教育领域尽快有突破,重点解决医师多点执业难、纳入医保定点难等问题。
二是加大财政金融支持。针对社会领域投入平均收益低、回报周期长、抵押融资难等特点,出台专项债券指引、商业银行押品指引,逐步设立以社会资本为主体、市场化运作的社会领域产业投资基金,拓宽社会领域产业发展渠道。
三是落实土地税费政策。保障社会领域项目用地,将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项目用地统一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稳妥有序适度扩大用地供给。鼓励社会领域供地方式多样化。优化税收优惠的备案和审批流程管理,落实水电气热等价格优惠政策。
四是提供人才政策支持。民办医疗、教育、文化体育机构引进的人才在职称评审、资格认定、技能鉴定、评优表彰、国际交流、人才培养和业务培训等方面与公办机构享有同等待遇。支持公办学校选派优秀人才支持民办学校发展,鼓励公立医院在职医师利用业余时间到社会办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医院可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核定一定额度的事业编制。
五是加强监管优化服务。完善协同监管机制,探索建立服务市场监管体系,充分发挥部门、地方、协会商会的积极作用,建立全行业综合监管和评价机制,完善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和退出机制,实施监管信息常态化披露。
三、《实施意见》的亮点和特点
一是贯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实施意见》从社会领域投资角度切入,通过放宽行业准入、扩大投融资渠道、落实土地税费政策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努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鼓励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通过合法经营、公平竞争,丰富社会领域各类产品和服务供给,不断优化质量水平,提高供给对需求的适应性,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服务需求。
二是突出问题导向提出具体措施。《实施意见》针对社会领域存在的放宽准入和精简审批不彻底不配套、融资渠道窄、抵押贷款难、政策落实不到位、监管体系不健全等突出问题,逐条梳理提出解决措施。这些措施既有对已有政策的细化落实,也有新突破。例如,社会办医机构审批设立后不设等待期,及时纳入医疗和照护保险定点;在服务业引导资金中安排民办社会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制定出台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兴办社会事业财政奖补政策;给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医院可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核定一定额度的事业编制等,都是新的实的举措。
三是强调条块结合抓落实。《实施意见》中提出的具体措施,既涉及社会领域的行业主管部门,也涉及土地、税收、金融等政策性部门,既有行业主管部门为主推动落实的事项,也有需要条块共同配合完成的任务。为推动措施及时落地,《实施意见》结合各项措施内容特点,逐项明确了分工安排,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
原文:点击查看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领域新兴业态不断涌现,投资总量不断扩大,服务能力不断提升,但也仍然存在放宽准入不彻底、扶持政策不到位、监管体系不健全等问题。面对社会领域有效需求倒逼扩大有效供给的新形势,深化社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激发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着力增加产品和服务供给,不断优化质量水平,对于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挖掘社会领域投资潜力、保持投资稳定增长、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17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号)。同年7月份,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7]103号)。国家、省文件出台后,市政府和市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积极推动落实。但在实际工作中,大家普遍感觉到,国家、省有关意见的精神需要结合南通实际情况做进一步细化、拓展、突破。根据市领导的要求,在政府办的带领下,我们坚持问题导向,多次组织召开相关企业、部门座谈会,并赴苏州、杭州深入调查研究社会领域投资存在的要素保障难、招人留人难、监管难等主要问题,与市相关部门一起研究提出针对性更强、作用更直接、效果更明显的举措,形成了现在的《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积极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在发挥好公共财政保基本、兜底线、惠民生的基础上,充分挖掘社会领域投资潜力,增加公共产品有效供给,努力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从5个方面提出了18条具体可操作的政策措施。
一是拓宽社会投资领域。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教育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提供文化体育资源供给,推进一站受理、窗口服务、并联审批,在社会需求大、供给不足、群众呼声高的医疗、教育领域尽快有突破,重点解决医师多点执业难、纳入医保定点难等问题。
二是加大财政金融支持。针对社会领域投入平均收益低、回报周期长、抵押融资难等特点,出台专项债券指引、商业银行押品指引,逐步设立以社会资本为主体、市场化运作的社会领域产业投资基金,拓宽社会领域产业发展渠道。
三是落实土地税费政策。保障社会领域项目用地,将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项目用地统一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稳妥有序适度扩大用地供给。鼓励社会领域供地方式多样化。优化税收优惠的备案和审批流程管理,落实水电气热等价格优惠政策。
四是提供人才政策支持。民办医疗、教育、文化体育机构引进的人才在职称评审、资格认定、技能鉴定、评优表彰、国际交流、人才培养和业务培训等方面与公办机构享有同等待遇。支持公办学校选派优秀人才支持民办学校发展,鼓励公立医院在职医师利用业余时间到社会办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医院可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核定一定额度的事业编制。
五是加强监管优化服务。完善协同监管机制,探索建立服务市场监管体系,充分发挥部门、地方、协会商会的积极作用,建立全行业综合监管和评价机制,完善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和退出机制,实施监管信息常态化披露。
三、《实施意见》的亮点和特点
一是贯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实施意见》从社会领域投资角度切入,通过放宽行业准入、扩大投融资渠道、落实土地税费政策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努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鼓励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通过合法经营、公平竞争,丰富社会领域各类产品和服务供给,不断优化质量水平,提高供给对需求的适应性,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服务需求。
二是突出问题导向提出具体措施。《实施意见》针对社会领域存在的放宽准入和精简审批不彻底不配套、融资渠道窄、抵押贷款难、政策落实不到位、监管体系不健全等突出问题,逐条梳理提出解决措施。这些措施既有对已有政策的细化落实,也有新突破。例如,社会办医机构审批设立后不设等待期,及时纳入医疗和照护保险定点;在服务业引导资金中安排民办社会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制定出台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兴办社会事业财政奖补政策;给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医院可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核定一定额度的事业编制等,都是新的实的举措。
三是强调条块结合抓落实。《实施意见》中提出的具体措施,既涉及社会领域的行业主管部门,也涉及土地、税收、金融等政策性部门,既有行业主管部门为主推动落实的事项,也有需要条块共同配合完成的任务。为推动措施及时落地,《实施意见》结合各项措施内容特点,逐项明确了分工安排,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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