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张家港保税区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主体和首批集中事项清单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9日
政策文号:苏府通〔2017〕5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于2017年7月28日印发《关于印发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19家省级以上开发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苏办〔2017〕28号),同意在张家港保税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省审改办于8月3日下发《关于印发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19家省级以上开发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苏审改办〔2017〕25号),印发了张家港保税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方案。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9月28日印发《关于同意张家港保税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根据上述复函和通知要求,张家港保税区原则上可享有张家港市级和部分苏州市级审批权限,现将张家港保税区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主体和首批集中事项清单通告如下:
一、张家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是张家港保税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的行政执法主体。张家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具体承担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
二、张家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首批集中张家港保税区辖区内市场准入、投资建设等领域涉及发改、住建、规划、市场监管等方面的107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32项为苏州市级赋予权限、75项为张家港市级赋予权限,详见附件),于本通告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三、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后,原审批部门在张家港保税区辖区内不再行使,由张家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具体承担行政审批职能,其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由张家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承担;原审批部门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一律无效。
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张家港保税区管委会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附件:张家港保税区管委会首批集中行使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张家港保税区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主体和首批集中事项清单的通告.pdf
一、张家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是张家港保税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的行政执法主体。张家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具体承担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
二、张家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首批集中张家港保税区辖区内市场准入、投资建设等领域涉及发改、住建、规划、市场监管等方面的107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32项为苏州市级赋予权限、75项为张家港市级赋予权限,详见附件),于本通告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三、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后,原审批部门在张家港保税区辖区内不再行使,由张家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具体承担行政审批职能,其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由张家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承担;原审批部门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一律无效。
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张家港保税区管委会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附件:张家港保税区管委会首批集中行使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张家港保税区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主体和首批集中事项清单的通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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