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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培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1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日前,镇江市印发出台《镇江市培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镇价规〔
2014〕
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将于
5月
1日起开始施行。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非学历培训收费纳入管理
   凡是镇江市行政区域内单位或个人举办的各类非学历培训的收费行为,均适用《实施细则》。
培训收费分法定培训收费和非法定培训收费两类,其中法定培训收费是指国家机关、经国家机关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开展法定培训时,向培训对象收取的费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培训收费则为非法定培训收费。
  二、 培训只需交课时费和教材费
《实施细则》中强调,培训收费项目只包括课时费、教材资料费两项。
其中,课时费包括教师及工作人员课酬或工资、教学场地及教学设备的使用费(租赁费)、表格证册费、通讯费、差旅费、邮寄费、水电费等费用。教材资料费包括书籍讲义、实习实验材料等费用。如果使用自行编印辅导性讲义,教材资料费按照实际印制成本确定。
对于课时费标准,《实施细则》也明确,法定培训课时费应当从严制定,每人每课时不超过10元(每课时按45分钟计,按天以不超过7课时计算)。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非法定培训,课时费收费标准可在法定培训收费课时费收费标准基础上浮动,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50%,下浮不限。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法定培训收费标准,比如各种社会民办企业组织的兴趣爱好班,由培训单位根据培训成本和供需情况自主确定,但需进行备案。
三、退费规则有所明确
因举办者原因造成培训人员退学的,培训单位应当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因举办者原因造成不能如期开训,培训人员要求退费的,培训单位应当退还收取的全部费用;参加培训人员在培训前提出退学的,培训单位应当退还全部培训费用。
此外,授课课时在总课时一半(含一半)以内,培训人员提出退学的,培训单位应当退还一半培训费用;授课课时超过总课时一半的,培训人员提出退学的,扣除实际授课课时后退还费用。
《实施细则》还要求培训费按培训时限收取并按以下要求执行。首先,培训时限在半年以内(不含半年)的,可一次性收取培训费。其次,培训时限在半年以上(含半年)的,应分时段按比例收取培训费,即按总时限的一半分别收取培训费用,不得预收全部培训费用。
四、岗前培训不得收费
《实施细则》明确,三类培训不得收费,分别是国家机关及代行政府职能的单位组织的非法定培训;对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人员开展的培训;部门(单位)录用、聘用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培训收费还需向社会公示。
《实施细则》要求法定培训使用财政票据,非法定培训收费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照章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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