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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镇江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是什么机构?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0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社会保险涉及面广泛,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民生事业!
所以,社保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和基金管理需要监督。
近日,《镇江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正式公布,进一步加强了我市社会保险监督工作。
那么,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有什么职权?由哪些人组成?这些人有怎样的权利和义务?他们监督的范围有哪些?
职权情况
《章程》规定,监委会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有权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督查,并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组成人员
《章程》规定,监委会的组成人员包括了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工会代表以及专家等。

权利义务
《章程》规定,监委会委员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具有知情权和查询权,有权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活动,并对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监委会委员要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反映社会保险工作中的问题。

监督范围
《章程》规定,监委会监督的对象为社会保险相关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相关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等单位和个人;监督的内容为以上单位和个人涉及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服务和投资运营等行为。根据工作需要,监委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
附:镇江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章程
镇江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镇江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监委会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主要职责是掌握、分析、督查本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组成
第三条  监委会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工会代表以及专家等组成。监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社会保险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担任。职能部门代表和工会代表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总工会委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由市人大、市政协推选;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由经济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从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人员中推选;专家代表由有关部门、大专院校、行业协会或学术团体推选。
第四条  监委会委员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会代表、参保单位代表、专家代表的人数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监委会委员实行委任制,每届任期5年。监委会委员由于工作变动或失去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的,由监委会免去其委员职务。监委会委员任期届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每届任期内,委员的增补和替换由监委会会议审定。
第五条  监委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掌握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有一定的议事协调能力;
(二)热心社会保险监督工作,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
(三)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公道正派,廉洁奉公。
第六条  监委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委会免去其委员职务:
(一)失去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不履行职责的;
(三)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会议的;
(四)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五)其他因工作、职务变动和刑事处理等因素影响其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七条  监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管基金监督的领导兼任。
监委会委员为政府职能部门和工会代表的,由本部门和总工会指定1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配合监委会办公室开展工作。
第八条  监委会日常经费和专项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安排,纳入市人社局部门预算管理。
第三章  监委会及其办公室职责
第九条  监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统筹、协调、指导全市社会保险社会监督工作,督促落实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责任;
(二)听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对本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汇报,研究审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督促有关部门实施;
(三)根据需要,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结余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聘请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四)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监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草拟监委会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二)负责召开监委会会议,并拟订监委会会议议题;
(三)负责组织落实监委会确定的有关任务、措施和决定;
(四)向监委会提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处理建议;
(五)听取社会公众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监督意见;
(六)组织监委会委员开展社会保险工作考察学习、研讨和宣传活动;
(七)承办监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监委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监委会委员行使下列权利:
(一)参与监委会组织的会议和各项活动;
(二)对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具有知情权和查询权;
(四)受监委会委托组织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活动。
第十二条  监委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监委会的领导,执行监委会的决定;
(二)遵守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纪律;
(三)参加监委会各项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反映社会保险工作中的问题;
(四)对工作过程中接触到的案件情况、数据资料、重要事项及其他不得擅自公布扩散的事项保守秘密。
(五)收集和接受来自社会团体及个人关于社保方面的建议及投诉,并及时反馈到监委会办公室。
第五章  会议制度和议事协调规则
第十三条  监委会会议包括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监委会年度会议由监委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召集,每年不少于1次。年度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总结上年度工作情况,研究部署本年度社会保险监督工作计划;
(二)通报社会保险监督管理的重要情况;
(三)研究解决社会保险监督部门提出的问题;
(四)研究健全我市社会保险监督体系;
(五)研究决定社会保险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研究解决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  监委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决定召开监委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监委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召开前至少5天,将会议议题以及相关资料送交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提前3天向监委会办公室书面请假。
第十七条  监委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监委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决议事项经参加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监委会召开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送全体委员,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必要时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监委会委员职务免除、委员变更(增补)人选由监委会会议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监督范围及途径
第二十条  监委会监督的对象为社会保险相关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相关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等单位和个人;监督的内容为以上单位和个人涉及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服务和投资运营等行为。
第二十一条  监委会通过扩大公众参与、加强信息披露、加强舆论监督、完善监督举报制度、成立社会监督员队伍等方式途径开展社会监督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监委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条款的修改由监委会会议提出,报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监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联文件:《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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