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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镇江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政策
发布部门:市卫生局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实行有奖举报,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化社会监督的有效手段。为方便群众举报和兑现举报奖励,推进食品安全群防群治、联防联控,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持续推进我市食品安全水平提高,近期我市正式出台了《镇江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暂行办法》(镇政办发〔2012〕74号,以下简称《办法》),首次对食品安全举报途径、举报受理、奖励范围、奖励额度和标准等做出了详细规定。《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为了帮助社会各界更好地掌握《办法》的核心内容,进一步调动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主动性,现对《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关于举报途径和举报受理
《办法》规定,举报人可以通过来人当面举报、电话、传真、网络、信函或其他途径进行举报。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举报,应当详细记录相关情况,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食品安全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食品安全举报,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对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案件线索,应当及时报告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协调处理。
二、关于举报奖励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食品安全相关部门直接负责调查处理的,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包括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工作。本办法第16条还规定,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并参照市奖励程序实施举报奖励。
2、本《办法》第7条规定,对举报12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具体包括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加工销售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收购非备案基地的原料冒充备案基地原料用于加工出口食品,收购非备案企业食品直接用于出口,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食品等非法进出口、逃避检验检疫行为的;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等伪劣食品的;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未取得《屠宰许可证》私屠滥宰的;应当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三、关于奖励资金的审核和领取
1、本《办法》第14条规定,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已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意见报市食安办审核。市食安办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审核结果。经审核后,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举报人实施奖励,奖励资金发放情况报市食安办备案。
2、本《办法》第17条规定,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举报奖励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通知其领奖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当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关于奖励额度和标准
1、本《办法》第9条规定,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举报奖励额度按以下方式确定:
(1)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违法事实并能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按照案件货值的5%及以下给予奖励;
(2)能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并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能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按照案件货值的3%及以下给予奖励;
(3)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大致相符,按照案件货值的1%及以下给予奖励;
(4)举报的违法案件货值较小或无涉案货值的,可视情节给予50元至200元的奖励。
2、本《办法》第10条规定,对举报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等违法行为和生产假冒伪劣食品“黑窝点”、“黑作坊”的举报人,以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员,按举报奖励比例的上限给予奖励。
3、本《办法》第11条规定,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审批,奖励金额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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