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企业优惠政策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控股)企业担保行为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17日 政策文号:镇政办发〔2014〕11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属国有(控股)企业:
为积极稳妥推进市属投融资平台改革,进一步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率,同时,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有效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市委、市政府市属投融资平台改革方案》和《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镇政发〔2014〕4号)精神,现就规范市属国有(控股)企业担保行为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并重,不断提升市属国有(控股)企业对外融资发展能力和自我防控风险能力,进一步规范担保行为,提高融资担保清晰度,防止过度担保可能引发的债务和金融风险。
二、规范担保行为
市属国有(控股)企业应审慎开展对外担保,未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不得为非国有企业担保,如特殊情况确需为非国有企业担保的,需属地地方政府向市政府报批。市属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担保时,需报分管市领导审批;如遇以下四种情况,需报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1.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替政府承担基础性、公益性项目建设融资所需的担保。
三、执行担保程序
市属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担保时,需执行以下程序:
1.被担保单位向担保企业提交书面申请;
2.书面申请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3.审议通过后,经相关主管部门报分管市领导;
4.分管市领导同意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如遇本通知第二条所述的四种情况,在分管市领导同意后,需报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下发市政府批复执行。
四、加强担保行为监管
市发改委、国资委、金融办、财政局以及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协作,实施信息共享,共同建立监管协作机制,加大对市属国有(控股)企业违规对外担保的责任追究力度,将担保规模控制在合理、良性范围内,确保不因过度担保而影响自身健康持续经营和融资发展能力。
五、落实好市属投融资平台改革过渡期间担保工作
在市属投融资平台改革过渡期间,市属国有(控股)企业维持之前的担保(即互保)关系,不得擅自撤销担保,不能压减担保规模,也不得未经批准扩大担保。到期债务的续贷、转贷所涉及的担保,要按照原方案相互支持。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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