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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2005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5年12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2005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通知
徐政办发 〔2005〕 1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行政执法单位: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定于2005年12月开始,对全市各级行政机关2005年度的行政执法工作评议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议考核的内容:
?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具体行政行为的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赔偿情况,案卷质量情况,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培训情况,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起草与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情况等。
?二、评议考核的方法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取组织考评、个人自我考评、互查互评相结合的方法,做到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的有机衔接,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采用百分制计分方式。评议主要采取社会问卷调查、组织座谈、走访管理相对人、行政机关互评等方法;考核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明查暗访、检查有关资料等方法,考核指标能量化的都要量化。被考评单位需向考评工作组提供:1、2005年度行政执法情况书面材料;
?2、行政许可卷宗1-5卷,或者行政许可办理相关资料;
?3、2005年度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处理)卷宗5-10卷;
?4、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5、编制部门核发的编制手册,持有行政执法证件人员名册(应有能够反映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主体资格资料);
?6、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法律知识培训学习情况的有关材料(主要指行政机关自行组织的培训学习,应提供培训内容、考试试卷和考试成绩等);
?7、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法举报投诉情况;
?8、发文登记本。
?三、评议考核工作的组织与分工
?全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并监督、指导实施。各县(市)、区政府所属行政机关的评议考核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对市级行政机关的考评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负责,市相关部门派人参加。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其上级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地方人民政府将评议意见反馈其上级管理部门。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分别由其上级所属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评议考核。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所属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实施。受委托执法组织及其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由委托组织负责。
?四、评议考核的时间安排
?全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从2005年12月开始到2006年3月结束。评议考核工作共分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各执法单位对执法人员评议考核。由各执法单位组织实施,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
?第二阶段,政府对部门评议考核阶段。由各级政府对本级的行政执法单位实施考评。本阶段从2006年1月开始到1月底完成。
?第三阶段,抽查阶段。市政府将于2006年2月中下旬,对各县(市)、区评议考核实施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工作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第四阶段,总结通报阶段。2006年3月完成。
?五、相关要求
?1、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组织落实好评议考核的相关工作,
?证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做好评议考核工作。各行政执法单位的内部评议考核,应于2005年12月31日前结束并将考评情况向同级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同时抄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应于2006年1月底前将考评情况书面报市政府。
?2、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评议考核中,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3、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纳入年度工作整体考核重要内容;外部评议情况要作为最终考核意见的重要根据。执法单位的评议考核结果分为先进、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单位,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等处理,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提拔或晋级;对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年度评议考核标准,或者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4、考评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有关考评情况,对行政执法先进单位予以表彰,对行政执法单位存在的问题予以通报批评。行政执法先进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工作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奖励。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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