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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年02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0〕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2009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促进了住房消费和投资,为实现保增长、扩内需、惠民生目标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回升,住房价格涨幅较快问题逐步显现,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力度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住房保障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各地要全面完成住房保障三年行动计划。2010年新开工建设经济适用房、廉租房20万平方米。各级财政要按照要求落实好廉租住房资金来源,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信贷扶持力度,相关部门要确保国家和省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力争2012年底前全面解决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严格控制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进一步健全动态监管机制,严格保障性住房使用和交易管理,住房保障对象不得将其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出租盈利,不得长期闲置;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积极推广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制度,提高住房保障的有效性。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切实改善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
二、加强住房建设用地供应管理
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前提下,根据市场需求变化合理确定房地产用地的供应规模、供应节奏,努力保持土地供需平衡。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探索土地出让综合评标方法。从严控制商品住房单宗出让面积,严格土地出让价款收缴,深化土地出让合同执行监管。土地出让金缴纳首付比例最少50%,原则上一年内缴清全款,特殊情况可延至两年;对拖欠土地价款、违反合同约定的单位和个人,要限制其参与土地出让活动。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督促开发企业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缩短土地开发周期,提高土地供应和使用效率。
三、增加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住房有效供给机制,调整和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切实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提高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比例。
各房地产建设主管部门应提高行政服务效率,缩短项目审批手续的办理时间。积极推进在建住宅施工进度,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对已批未建和已建未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要采取促开工、促投资、促上市等措施,督促开发企业加快建设和销售,尽快形成市场有效供给。
四、科学编制和实施住房建设计划
各地要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内,完善2010-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明确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的建设规模,并分解到住房年度用地供应计划和建设计划,明确各地块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等控制性指标要求。各地年度住房建设计划要在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五、执行差别化信贷和税收政策
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金融机构在继续支持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同时,严格执行二套房及以上房贷政策,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居民非首次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严格按照风险定价。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首次购房与非首次购房的差别化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给予相关税收优惠。
六、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
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信贷标准,严禁对不符合信贷政策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开发项目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信贷资金流向的监控,防范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
七、强化商品住房预(销)售管理
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严格预售许可条件,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销)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销)售许可,加强预售方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住房项目预(销)售许可时,必须提交商品住房项目预(销)售方案。商品住房预(销)售方案应含每套商品住房预(销)售价格,已取得预(销)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按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实行新建普通商品房价格备案制度,进一步健全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和《房地产开发(电子)项目手册》制度,完善商品住房预(销)售信息公示制度,加大交易资金监管力度,加强商品住房预(销)售动态监管。 实行商品住房预收款专户存储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在商业银行开立商品住房预售资金托管账户,委托开户银行为预售资金监管银行,购房人应直接将购房款存入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预售资金托管账户,预售托管账户内的资金属于交易当事人,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动用、扣划和冻结该账户内的资金。监管银行和房产主管部门应建立商品住房资金监管联动机制,加强商品住房预售款使用管理,确保商品住房项目如期竣工交付。
八、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
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加快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实行从土地出让、规划审批、开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上市销售等各环节、全方位联合监管。房产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开发企业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曝光力度。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督促开发企业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圈地不建等违法违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商品住房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税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逃避税收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工商主管部门要完善房地产经纪、广告、合同管理,严肃查处违法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合同欺诈等行为。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企业的房地产投资行为。
九、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各地人民政府是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目标任务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使命意识,切实加强对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工作的领导,完善市场调控工作机制,强化目标管理和考核督察制度,不折不扣地完成稳定房地产市场和省、市下达的住房保障目标任务。要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制度,重点围绕需求结构、市场供应和房价的变化情况,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准确把握市场走势,及时发现市场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工作和相关政策措施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增强市场透明度,减少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信息不对称引发的社会纠纷。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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