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企业优惠政策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规范资产处置有关规定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7年10月02日 政策文号:徐政办发〔2007〕16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规范资产处置有关规定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7〕1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2006年第65次常务会和全市维护稳定工作会议精神,为切实保障改制企业职工权益,规范企业资产处置行为,确保职工安置补偿按时足额到位,促进企业和社会稳定,根据2006年10月11日市政府抄告单(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规范资产处置有关规定的通知)下发以来的实施情况,现进一步对未支付职工安置补偿的改制企业处置资产暂作以下规定,请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严格执行。
一、企业以其资产抵押或对外投资须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1、企业以其资产抵押或对外投资,其资产须经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价值。土地须由市国土部门组织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评估结果经国土部门确认后,作为土地资产处置的依据。
?2、企业报请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职工安置费用及标准,出具职工安置意见。
?3、市国资、劳动保障和改制企业原主管部门对改制企业职工是否安置到位进行现场调查,出具职工安置是否到位的证明。
?4、市国资委等部门出具证明后,市国土、房管、工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若职工安置不到位,企业办理他项权证、抵押登记、对外投资等手续时,须先扣除用于安置职工的等额资产。
二、企业处置资产或拆迁所得须优先用于职工安置补偿
1、企业处置土地、房产或拆迁时,市房管、国土、建设等部门要设置专户,房地产变现收益或拆迁补偿金须纳入专户管理,优先用于职工安置补偿。
?2、企业原主管部门依据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职工安置意见,监督、指导企业安置职工。市房管、国土、建设等部门凭企业原主管部门和企业安置职工的请示及时拨付资金。
?3、待职工安置补偿到位、并经市国资委等部门出具证明后,市房管、国土、建设等部门再办理相关手续。
三、职工未安置补偿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对外转让产权、股权
1、企业转让产权、股权时,须在职工安置补偿到位或明确专项资金用于安置补偿后,方可转让、变更。2、确有特殊情况,不能首先安置职工的,转让协议中须明确职工安置补偿的责任主体,或由受让方提供相应的资产担保。
?3、经市国资委等部门出具相应证明后,市工商等部门再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的职工安置工作,由市国资委牵头负责,市财政、劳动保障、国土、房管、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严把职工安置关。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审核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市监察局负责全过程监督监察。
二○○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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