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1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4〕129号
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成区内城市道路挖掘行为,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现场管理,保证城市道路完好率,减少城市道路挖掘对环境的影响,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行政审批
(一)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本市市管城市道路的挖掘行政许可、挖掘管理等工作;城市道路中的国、省道由市交通部门负责挖掘行政许可、挖掘管理等工作;各区(开发区、新城区、云管委)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负责各自管辖的城市道路挖掘行政许可和挖掘现场管理,并将许可的城市道路挖掘项目报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挖掘人应当持规划部门批准文件、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向相关行政审批机构办理挖掘、占用许可手续。经各相关行政审批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规定开挖。一般7个工作日办结。
(三)新建、扩建、改建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确需挖掘的,应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挖掘行政许可手续;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应同步实施各种管线的敷设。通讯、广电等弱电管线,应当实行共沟、共井建设,其它有条件的管线工程应同沟槽敷设;
市、区(开发区、新城区、云管委)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在制定城市道路建设计划后,应及时告知相关管线单位,各管线单位根据需求,制定相应的管网建设计划,同步实施管网敷设工程。
(四)管线单位因管网建设需挖掘城市道路的,每年1月31日前向各级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申报本年度挖掘指导计划。未报计划或未在计划之列的,需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挖掘许可手续。每年每条道路挖掘许可只受理1次。
(五)申请挖掘主干道、快速路、商业中心和居民集中居住区的车行道等,原则上采取非开挖技术作业,不允许开挖路面,不具备非开挖条件而需开挖的,需上报市政府批准。
(六)城市道路附设的管线发生爆管、漏气、漏电等危及安全、影响企事业单位生产和市民生活的情形,管线单位应在抢修的同时报12319服务热线备案,配合道路管理单位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对抢修项目进行核查,并在24小时内补办行政许可手续。
二、规范现场施工
(一)道路挖掘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城市道路维修条件或城市道路施工资质。沟槽回填及面层修复必须符合《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相关规定。
(二)挖掘人在城市道路上开挖沟槽,应当使用机具切割沟槽边线,按批准的范围设置标准连续挡板全封闭施工,并依照相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挖掘施工现场必须按《徐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设置施工标志牌、告示牌。
(三)进行沟槽开挖作业时,应当及时清运渣土,保持施工现场整洁;挖掘施工噪声应符合环保要求;施工现场排水应过滤达标后排放,泥浆采用专用泥浆运输机械外运,禁止泥浆污染路面或将泥浆直接排入其它管网。
(四)严格执行挖掘工程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施工过程中,应当采用分段施工的方法,挖掘一段,修复一段,每段长度不得超过120米。在汛期施工的,挖掘人应当提交防汛预案。
(五)特殊地段和横穿城市道路的挖掘施工,挖掘人应安排专人疏导交通,协助公安交通部门维护交通秩序;管线施工处于停滞状态的,应当采取简易措施恢复路面,保障交通安全、畅通。
(六)挖掘人应当在施工前探明地下管线状况,采取安全、可靠的作业方法施工,并告知相关管线权属单位,不得损坏既有设施。造成既有设施损坏的,挖掘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及时通知产权(维护)单位修复,并赔偿损失;破坏交通标识、标线的,待道路面层恢复后,挖掘人应予以及时恢复。
(七)具备夜间施工条件的挖掘工程,挖掘人应当采取夜间施工的方法进行;不符合夜间施工条件的,挖掘人应在各级道路管理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批准的时限内实施,减少对交通和市民生活的影响。
(八)横穿道路挖掘的沟槽应当在24小时内修复;其它挖掘的沟槽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修复。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一)经批准的城市道路挖掘,各级道路管理部门应建立监管制度,对挖掘现场实施全程监管,并将监管资料整理归档备查。
(二)挖掘申请经各级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批准后,监管单位应及时召集挖掘人明确施工方案、质量控制措施和扬尘污染防治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三)挖掘工程施工前,监管单位应当检查围挡、警示牌、警示灯、告示牌等设施、标牌的设置情况;还要检查防滑钢板、回填材料、切割设备、压实设备等施工机具与材料的到位情况和安全、环保等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违反相关规定,由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委托的执法机构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和《徐州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其它相关部门的条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委托的执法机构予以处罚。
(五)各级道路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应加大巡查力度,严厉打击私挖、盗挖行为,一经发现,先行责令当事人停止施工,恢复原貌,按规定赔偿损失;再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最高上限予以处罚;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的,由属地法院履行简易审判程序,严肃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人员责任。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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