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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取缔无证照小餐饮摊点(店)工作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6年01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取缔无证照小餐饮摊点(店)工作的通知
徐政办发 〔2006〕 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小餐饮业经营秩序,提升我市餐饮业的整体水平,改善市容环境卫生面貌,稳步推进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切实保障市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以及《市政府关于对市区小餐饮业进行集中整治的意见》(徐政发〔2005〕7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市区取缔无证照小餐饮摊点(店)工作通知如下:
? 一、根据《市政府关于对市区小餐饮业进行集中整治的意见》要求,市区无证照小餐饮摊点(店)取缔工作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成立联合整治办公室。由工商、卫生、环保、市容执法、建设、规划、房管、公安、监察和法制办等部门作为办公室成员单位。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取缔无证照小餐饮摊点(店)工作计划、方案,并按有关程序认真组织实施。对小餐饮无证照经营集中的重点地区、街巷要统一规划,集中整治。
? 二、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区政府牵头,做好辖区(三环路以内)所有小餐饮业单位的摸底造册工作。摸底造册、分类登记(无证、有证)工作由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有证餐饮业单位,各级卫生、工商、环保、建设、房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关于对市区小餐饮业进行集中整治的意见》要求进行规范管理,确保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对无证照的小餐饮摊点(店),由各区联合执法办公室送达限期整改通知,同时发放《市政府关于对市区小餐饮业进行集中整治的通告》(徐政通〔2005〕5号),限期整改时间为1个月。对限期内没有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未改变业态的,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由工商部门下达取缔法律文书,限期关闭或改变业态。对限期内仍没有关闭的,由工商部门牵头,组织联合执法队伍,责令其停止相关经营活动;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对于查封扣押的工用具、原材料、账簿资料、场所等,由工商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妥善处理,并做好查处情况的汇总上报。
? 三、各级公安部门要为无证照小餐饮摊点(店)取缔工作提供安全保障,对拒绝、阻挠、威胁、恫吓执法工作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各区、各有关单位要按房屋出租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大整治力度,切实巩固取缔工作成果。房管部门要通告原无证照餐饮摊点(店)的房主或场所产权单位,不得再出租给无证照的单位或个人经营餐饮业,对继续出租给无证照户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 五、无证照小餐饮摊点(店)取缔工作要严格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工商、卫生、环保、市容执法、房管、公安、监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组织人力、物力参与取缔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坚持协同动作,加强信息互通,确保市区无证照小餐饮摊点(店)取缔工作顺利进行。
? 六、各级宣传、新闻单位要加大对无证照小餐饮摊点(店)取缔工作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教育广大市民充分认识取缔无证照小餐饮摊点(店)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从而自觉参与、积极配合。市四城同创办公室要认真履行督导核查工作职责,对工作不负责任、相互推诿,以致影响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提出严肃批评,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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