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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徐政办发〔202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慈善工作,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江苏省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资源共享,培育发展公益慈善组织,广泛开展社会志愿服务,大力弘扬先进慈善文化,加强对各类慈善事业主体的指导、支持和监管,加快实现慈善公募活动从大户到大众、从政府到民间、从传统到现代、从线下到线上的转变,充分发挥慈善救助在新型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补充作用,推动新时代慈善事业更高质量更高水平发展。
二、聚焦发展目标。到2025年,市县(市、区)镇(街)村(居)四级慈善组织健全完善,形成城乡布局合理、层级多元、广泛覆盖的慈善组织网络体系;全市家庭参与捐赠或提供志愿服务比重、注册志愿者占城镇常驻人口比重、社会捐赠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有较大幅度提升;全市慈善救助帮扶能力显著增强,扶持政策基本完善,社会捐赠积极踊跃,评估监管有效落实,慈善文化广泛普及,慈善城市创建走在全国前列,慈善事业对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体系形成有力补充,成为我市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力量。
三、广泛开展慈善活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广泛动员干部职工全员参与慈善活动,发挥示范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优势,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志愿服务。各类慈善组织重点面向困难群体,开展符合其宗旨的慈善活动。倡导各类企业通过捐赠、支持志愿服务、设立基金会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各类慈善活动。在单位内部、城乡社区广泛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深入开展“互联网+慈善”公益活动,着力打造传播慈善文化、宣传慈善理念、开展慈善活动、展示慈善成果的综合性平台。鼓励并支持新时代文明实践场所、城乡社区和企事业单位积极设立慈善超市和社会捐助站(点),方便居民经常性捐赠家庭闲置物品。鼓励并支持社会公众通过捐款捐物、慈善消费和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义诊、义赛等方式为困难群众奉献爱心。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探索开展慈善信托活动。对为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个人、法人或组织,各级政府可按省市有关规定给以表彰奖励。
四、培育发展慈善主体。优先发展扶贫济困类慈善组织,重点培育城乡社区慈善类社会组织,稳妥有序推进慈善组织直接登记制度。各县(市)区要加快建立扶贫济困、教育、医疗、见义勇为、赈灾和为儿童、妇女、老人、残疾人服务的专业慈善组织,各镇(街道)都建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慈善组织,各城乡社区都建有1家以上登记或备案的慈善性互助组织,企事业单位慈善性互助组织加快形成规模。支持慈善组织孵化基地建设,鼓励有能力的慈善组织兴办公益性医院、学校、养老机构、残障康复等社会服务机构,鼓励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设立慈善信托,积极探索培育网络慈善等新的慈善业态。推动建立联合型慈善组织和支持类、服务类、评估类等其他慈善行业组织,鼓励其承接政府委托或转移的职能、参与相关规划和政策制订。
五、加强慈善组织能力建设。探索创新各级各类慈善组织中党的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充分发挥党建工作引领保障作用、党组织领导核心与战斗堡垒作用。加强各县(市)区慈善会(总会)领导班子建设,按照届期及时做好换届改选工作,把热心公益事业、处事公正、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和组织动员能力的优秀人才推荐选拔到领导班子。加大政府扶持和社会支持力度,全面推进镇(街道)慈善组织的提档升级和村(居)慈善网络建设,不断增强有章理事、有人办事、有办公场所议事、有必要经费成事的能力。督促引导各级各类慈善组织健全内部治理结构,确保人员、财产、慈善活动按照组织章程有序运作。慈善组织管理费用支出比例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号),加强慈善组织资金帐户的管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慈善组织不得设立独立帐户,慈善资金实行委托管理。慈善组织要科学设计慈善项目,完善社会化运作,优化实施流程,努力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资源使用效益。
六、规范慈善募捐行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社会开展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的募捐活动。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等不具有公募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开展定向募捐,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个人为了解决本人、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困难发起的求助,不得虚构事实、夸大困难骗取他人捐赠,其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对发布的个人求助信息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慈善组织要加强对募捐活动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慈善名义敛财。
七、推动慈善工作公开透明。各级民政部门要为所属慈善组织提供信息公开平台,慈善组织要按照民政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慈善组织应通过自身官方网站或批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认可的信息网站进行信息发布,并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询问,对其公开信息和答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依法依约定不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积极开展志愿服务。深入贯彻《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进一步发展壮大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队伍,推动党员、干部到社区注册成为志愿者,广泛动员社会公众和专业社会工作者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制定实施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切实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激发调动广大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的积极性。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统计和发布制度,切实加强业务技能培训和志愿组织监管,构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的志愿服务体系。建立完善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和志愿者星级评定制度,推动将个人参与志愿服务情况作为升学入伍、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获得各种荣誉和奖励优惠的重要依据。
九、加强慈善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培养慈善事业发展急需的理论研究、高级管理、项目实施、专业服务和宣传推广等人才。加强慈善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和职业教育培训,逐步建立健全以慈善从业人员职称评定、信用记录、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推进高等院校开设慈善课程,设立相关专业方向。推行慈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合理确定慈善行业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水平,促进慈善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
十、弘扬公益慈善文化。深入开展慈善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活动,推动各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区家庭把慈善文化作为文化建设和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家庭创建的重要内容,力争“十四五”期间全市中小学开展慈善文化活动实现全覆盖。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户外广告牌匾、公共交通设施宣传栏以及其他新兴媒体,大力宣传慈行善举和正面典型,鼓励新闻媒体为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提供不低于30%的费用优惠及其他支持,鼓励平面媒体每周免费提供1个慈善宣传专栏,电视新闻媒体每周在黄金时段安排不少于30分钟时间播放慈善公益广告,引导社会公众关心慈善、支持慈善、参与慈善,为慈善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十一、健全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对接机制。加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在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教育、住房等方面救助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与慈善组织之间的衔接机制,对于经过社会救助后仍需要帮扶的救助对象,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及时与慈善组织协商,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各有侧重、互相补充。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广泛发布社会救助政策和慈善服务项目,便于有需要的社会公众求助。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慈善组织应当在各级政府协调指导下,迅速开展灾害救助。
十二、完善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发挥公共财政购买慈善组织服务的导向作用,定期公布政府购买服务清单,将部分公共服务事项和政府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服务事项委托给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承担。按使用宗旨和范围,安排适当数额彩票公益金购买慈善组织服务。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十三、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在慈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相关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投诉,或向民政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举报。捐赠人对慈善组织、其他受赠主体和受益人使用捐赠财产有异议的,除向有关方面投诉举报外,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支持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及不良现象和行为予以曝光。民政部门要完善落实和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报评估制度、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其他政府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四、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对慈善组织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批准登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违规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于慈善组织或其负责人的负面信用记录,要予以曝光。对以慈善为名组织实施的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和无正当理由拒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捐赠承诺、以诽谤造谣等方式损害慈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声誉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及时查处。对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十五、提高组织领导水平。各级政府要把慈善事业发展摆到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慈善工作协调小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认真落实由民政、宣传、教育、文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部门和组织参加的慈善事业联席会议制度。市级慈善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到两次全体成员会议,认真研究讨论慈善工作实践和慈善事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对阶段性工作及时作出决策部署和任务安排,深入推动理论研究、政策宣传、典型培树和经验交流,严格督查考核成员单位和各地慈善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发布年度慈善工作报告白皮书。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狠抓落实,切实做到主动协调、密切配合、互通信息、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妥善处理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同心协力地推动全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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