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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1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7〕1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物价局、市房管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31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徐州市物价局、徐州市房管局)
为营造公平公开的消费环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经研究决定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市场销售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执行《江苏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苏价规〔2011〕5号)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徐政发〔2017〕33号)的有关要求,在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和现售备案后10日内、正式销售5日前,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按照备案价格认真做好明码标价,直至全部房源完成网签。
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制作固定的标价牌,按照《江苏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对外公示,并可以同时使用印制的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进行公示,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保持一致。
二、切实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实施价格备案前,广告宣传不得涉及具体价格信息;实施价格备案后,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不得超过备案价格宣传,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消费者;采取优惠折扣销售的商品住房,所有优惠必须以备案价格为基础,不得擅自提高价格弄虚作假。
新建商品住房附属的地下室、地下车库(位),应公示其销售方案,包括租售方式和价格,不得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违背买受人意愿强行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受委托的代理机构与购房人签定的购房合同必须符合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新建商品房取得预(销)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均不得收取定金、保证金、诚意金、认筹金等任何费用。
三、着力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监督检查。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对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价外加价或收取其他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房管(住建)部门在核发预(销)售许可证时,要严格执行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规定,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违规销售、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等行为,一旦发现及时曝光。对未按本通知要求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经查实,在按规定处罚的同时暂停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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