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及风电投资管理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3日
政策文号:徐政办发〔2015〕17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及风电投资管理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5〕1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14〕19号)、《关于促进风电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苏发改能源发〔2014〕133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光伏及风电投资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发展
(一)有效拓展屋面资源。鼓励电力用户利用各类具备条件的既有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新建建筑屋顶要合理预留建设空间,其中政府投资新建的标准化厂房、大型场馆等公共建筑,除特殊用途及要求外,具备安装、使用条件的均须按照分布式光伏对屋面荷载标准进行设计。现有重点耗能企业要优化用能结构,利用自有屋面采取多种方式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新建项目特别是综合能耗超过3000吨标准煤的项目,无特殊原因均须预留分布式光伏建设屋面。
(二)深入推进“阳光屋顶”工程。支持采取PPP、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方式,利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各类公共建筑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各级国有投资企业要主动发挥投资引导作用,积极探索分布式光伏发电“统一打包、统一投资、统一承建”的管理模式。结合新农村建设示范区,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与城乡一体化融合发展,配套规划户用光伏发电系统。鼓励引导居民参与屋顶光伏电站建设,推进低密度住宅区整体规划、建设户用光伏发电。
(三)积极创建分布式光伏示范区。全市各类产业集聚区要充分利用现有连片屋面,率先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示范应用,争取利用3年时间建成一批市级分布式光伏示范区。各地及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分布式光伏应用管理制度和工作推进机制,加强屋顶资源调查,制定创建工作方案,落实建设条件,跟踪项目进展,统筹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参照国家相关建设标准,2017年底全市组织对市级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进行审核、认定。
二、加强地面光伏电站建设管理
(一)优化电站空间布局。新建地面光伏电站主要布局县(市),市区(含铜山区、贾汪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则上不再新建;确需建设的需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进入审批程序。拟建电站选址要与土地利用、城乡建设等规划紧密衔接,统筹考虑土地资源、电网接入、生态保护等要素,严守耕地、永久性基本农田、生态、林地等红线,切实保护基本农田、耕地及资源后备区、林地及生态敏感区等区域,实现相对集中。
(二)高效集约利用土地。地面光伏电站建设用地实行分类管理:垃圾及废弃物填埋场、贮灰场等区域,不适宜其他业态开发且生态修复难度较大的,为一类用地;工矿废弃地等区域,其他业态开发难度较大且地方政府也未规划为公园、景观等用途的,为二类用地;一般农用地、煤炭塌陷地、鱼塘水面及未利用地中土地现状为荒草地、沙地等区域,其他业态开发难度较小,可适度发展农(渔)光互补电站的,为三类用地。新建地面光伏电站,优先支持一类用地,合理利用二类用地,有序利用三类用地;已有合理用途的未利用地,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建设地面光伏电站。
(三)严格新建项目审批。新增地面光伏电站指标分配,优先支持一类用地,同时需同步配套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优先支持配建规模大、工期短的企业。各地应结合土地利用、规划选址、建设必要性、技术先进度、电网接入条件、建设主体综合实力等,对拟建项目提出初审意见,作为市级审批的必要依据。
三、强化风电建设与环境有机融合
对丘陵、山地、湖泊等风能资源相对富集区,要注重因地制宜、分散化(分布式)开发利用,实现就近上网、就地消化。坚持耕地保护、生态保护和开发强度“三根红线”,严禁在市生态红线一级管控区内建设风电项目;市区(含铜山区、贾汪区)、全市生态红线二级管控区内原则上不再新(扩)建风电站,确需建设的,需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进入审批程序。各县(市)应加强风电建设管理,对拟建风电项目充分论证、综合评价,切实减少对生态环境及自然风貌等可能造成的影响。
四、健全工作推进机制
(一)强化分工协作。建立由市发改、经信、财政、国土、规划、建设、国资、农委、教育、供电等部门参与的联合会办制度。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光伏及风电投资管理的总体指导、协调和监管监督,市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协调、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市)、区政府按照上级政策及通知要求,建立工作机制,落实推进措施,推进光伏、风电健康有序发展。
(二)落实配套政策。分布式光伏项目除享受国家、省电价补贴及相关税收政策外,对纳入徐州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典型示范项目的,按节能减排示范市创建相关政策补助。市发改、财政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资金管理要求,结合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时序等,审核、兑现补贴资金。加强补贴资金监管,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收回已发放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建立引导机制。完善能评审查制度,综合能耗超过3000吨标准煤的新建项目配套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将“自发自用”电量同步纳入能评审查,等量置换能耗总量。强化建筑设计源头管理,落实光电一体化标准,在项目设计审查阶段即要求业主落实新建建筑屋面设计荷载强度,并纳入竣工验收范畴。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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