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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部门权力事项责任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部门权力事项责任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5〕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治理能力,根据《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实施意见》(徐委发〔2014〕4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开展我市政府部门权力事项责任清单(以下简称“责任清单”)编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围绕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责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梳理部门职责,强化履职责任,完善监管制度,加强公共服务,接受社会监督。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切实解决政府管理越位、缺位、错位问题,着力构建与权力清单制度相配套的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制保障的部门职责体系。
二、主要原则
(一)职责法定原则。部门责任清单原则上以法律法规规章、部门“三定”规定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没有上述依据的责任事项及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不纳入编制范围。
(二)问题导向原则。围绕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以社会关注和人民群众反映的“办理流程长、期限长、环节多、中介多、收费多、盖章多”等突出问题为导向,重点明确部门履职范围,解决职责交叉重叠,理顺职责关系,厘清责任边界,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公共服务,进一步推进我市创业投资便利化、民生服务便利化。
(三)公开透明原则。部门责任清单应完整、规范、清晰、准确,并主动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办理,确保阳光透明,杜绝寻租漏洞,接受社会监督。
三、编制范围
编制责任清单的部门范围与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部门范围一致。
(一)政府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
(二)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并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三)列入党委工作机构、群团机关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或单位。
中央、省驻徐垂直管理部门按其上级部门要求编制责任清单。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应开展责任清单编制工作。
四、主要内容
部门责任清单的内容主要包括:部门职责、职责边界及对应行政权力、公共服务项目、行政权力运行流程、涉及中介项目及收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制度措施和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事项等七个方面,具体要求是:
(一)部门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三定”规定,对部门职责进行认真梳理,按照“发展规划、政策法规、专项业务和其他事项”等顺序,明确具体工作事项。对2010年机构改革以来,因形势任务变化和改革发展要求,部门需重点加强的职责,要提出具体意见,并重点突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需增加和调整的职责要逐项列出,按法定程序确定。
(二)职责边界。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的职责,特别是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市场监管、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要依据现有规定明晰相关部门在职权行使过程中的职责分工,明确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梳理与之相对应的部门权力事项,厘清权力事项行使过程中的边界划分;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分清主办、协办关系;积极探索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工作机制,落实监管责任。
(三)公共服务。围绕强化公共服务,梳理本部门以促进社会发展为目的、直接为行政相对人行使各项权利创造和提供必要条件所开展的具体服务事项,并逐项明确服务标准和工作要求,以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社会监督。
(四)行政权力运行流程。逐项梳理行政权力运行具体流程,按照“从严、从简、从优”原则,推进行政权力流程标准化建设;大力推行并联审批,对需内部多个机构联合审批或前后审批环节属同一部门办理的事项,均应并联审批;建立两岗审核终结制度,一般审批事项最多经两个岗位审核把关,避免多个岗位重复审核,推诿扯皮;即办件实行受理、审核、证照发放(手续办理)3个流程现场审批,承诺件除勘察、检测、评审环节外不超过受理、初审、领导审核、证照发放(手续办理)4个环节。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原则,逐项编制行政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明确履职程序、申报要件、办理期限和承办机构等,并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充分予以授权,从严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每项行政权力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和群众。
(五)涉及中介机构及收费。梳理权力运行过程中涉及的所有中介服务、盖章、收费等情况,最大限度压缩办事环节、减少中介服务、降低收费标准、削减收费项目。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制度措施。对取消、下放(含属地管理)、转移、保留的权力事项,要分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明确本部门与下级部门、社会组织职责分工和工作重点,落实“日常监管、有效抽查、危险隐患排查、责任追溯、专项整治、信用管理、联合惩戒、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黑名单制度”等方面的具体措施,避免管理缺位。
(七)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事项。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将本部门承担的可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职能事项,通过一定法律程序,采取“授权、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转移给承接主体。要加快实施政社分开,进一步扩大社会和公众参与,努力形成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由政府单一提供转变为社会多元参与的格局。
五、工作安排和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责任清单编制工作,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落实,组织精干人员,集中精力完成编制任务。市审改办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调度,对工作拖延、敷衍、不负责任的部门重点督办、限期整改。
(二)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梳理本部门职责,填写相关材料(详见附件1-8),于2015年4月底前完成责任清单编制工作(具体要求、时间安排等详见附件9“部门权力事项责任清单编制说明”)。市级部门责任清单经市审改办审核把关后报市政府审定,统一向社会公布。中央、省驻徐垂直管理部门责任清单报经上级部门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市审改办备案。
(三)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抓紧部署开展责任清单编制工作,2015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各地、各部门要以编制责任清单为契机,进一步落实部门内部责任分工,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要按照职责法定原则,优化部门职责配置,完善争议协调机制,实现部门职责精细化管理。要强化全方位、全过程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进一步推进网上办事和公共服务事项公开,提高政府履职效率,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事项。要结合此次清单编制工作,不断健全完善本部门职责履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和科学有效的工作体系。
附件:1.部门职责表
2.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表
3.与其他部门职责边界所对应的权力事项表
4.公共服务事项表
5.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样表)
6.权力运行过程中涉及的中介、盖章、收费等情况表
7.事中事后监管的制度措施表
8.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事项表
9.部门权力事项责任清单编制说明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0日
附件9
部门权力事项责任清单编制说明
一、编制范围
编制责任清单的部门范围与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部门范围相一致。列入责任清单编制的部门无论是否制定公布权力清单,都要做好责任清单编制工作。
二、编制内容
(一)全面梳理部门主要职责
1.本次责任清单编制中的“主要职责”是指部门为履行一定职能或完成工作任务,负责的范围和承担的主要工作,以及完成这些工作所需承担的责任。部门及其内部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关义务应承担的后果由司法或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一定程序予以追究,不列入本次责任清单的编制内容。由部门所属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责应列入清单,并在备注中注明承担职责的责任单位及相应依据。
2.部门主要职责的依据。一是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二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三是部门“三定”规定;四是近年来机构编制部门批复调整的职责事项。上级业务部门的文件和领导讲话,以及上级交办的临时性事项、阶段性任务和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不作为确定部门职责的依据。
3.对2010年机构改革以来,因形势任务变化和改革发展要求,需要重点加强和增加的职责,部门要在“备注”栏中注明并补充相关依据。对这部分职责的审核,要把握三条原则:一是要突出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社会关注的重点工作,并按程序确定;二是要落实职能转变的要求,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政社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三是要避免职责交叉。
4.部门主要职责的表述,应当全面、具体、清晰、准确。对一些新增和强化职责,要有充分依据,不能随意扩张部门权力。承担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的职责,不在部门主要职责中表述。机关内部管理和自身服务事项,如政务运转、人事、资产管理、党务、后勤管理等,也不在主要职责中表述。
5.具体工作事项。指以部门“三定”规定的主要职责为基础,对所承担主要工作的具体表述,是部门职责的进一步细化。具体工作事项要突出当前社会关注的“食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重点、热点和难点,属于同一类事项的可加以归并。在具体表述上注意和权力清单有所区别。在权力清单工作中已经明确取消、转移、下放的事项不列入具体工作事项。
(二)理清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及对应权力事项
1.职责交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之间的职能界限模糊、互相交织、责任不明的现象。可以理解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对同一类主体的同一类行为都有管理权限。对同一类主体的不同类行为、不同类主体的同一类行为分别有管理权限或对同一类主体同一类行为的管理已经有明确分工的,不能理解为职责交叉,但要厘清职责边界。特别是对于分工明确但实际工作中不衔接或不协调等关系不顺等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认真梳理。
2.对存在的交叉重叠的职责要进行详细分析,查阅了解法律法规的规定,说明涉及部门交叉重叠的情况及原因,提出理顺意见。重点突出当前社会关注的安全生产、市场监管、食品安全、资源环境保护等热点和容易引起推诿扯皮的问题。理顺职责交叉主要把握三点:一是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管理;二是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次责任和主办、协办关系;三是建立健全相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经审核协调,对已经厘清的职责,可与责任清单一起对社会公布;尚未厘清的交叉职责,应继续协调,暂不列入清单。
3.部门职责分工的依据主要是“三定”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也可以是省委、省政府有关会议等作出的分工决定。国务院部门规章与我省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不一致的,原则上以我省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为准。
部门的职责分工既可以是按照上下游之间的纵向关系进行划分,也可以按照横向关系进行划分。前者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学生离校前由教育部门负责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学生离校后由人社部门负责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后者如农药生产,质监部门负责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农业部门负责农药产品登记。
4.职责边界相对应的权力事项。依据部门的职责分工情况,对照行政权力清单,梳理出在部门职责分工中本部门对应的行政权力事项,重点梳理在开展工作中需会同其他部门开展的行政权力事项。
5.职责分工的案例。对职责边界和职责分工,要列举相关案例加以说明,要选择与相关部门联合或配合实施的、现行有效的做法或事例。
(三)明确公共服务事项
1.公共服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次梳理的公共服务事项属于狭义概念,指以满足公民的某种具体的直接需求为目的,为行政相对人行使各项权利创造和提供必要条件主动开展的活动,其基本特征是该行为对相对人没有直接的强制力,一般包括基础性服务、经济性服务、安全性服务和社会性服务等。梳理中,要防止公共服务事项行政化,不能将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列为公共服务事项,变相成为权力清单。
在梳理公共服务时,要突出部门所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本公共服务一般包括保障基本民生需求的义务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人口计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等领域的服务内容。
2.基础性服务是部门为公民及其组织提供的从事生产、生活、发展等活动都需要的服务,如:提供水、电、气,交通与通讯基础设施和服务等。此类公共服务主要由专业部门提供。
3.经济性服务是部门为公民及其组织(企业)从事经济发展活动所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部门开展的科技推广、业务咨询、政策性信贷、融资担保平台、中小企业信贷担保、技术产品交易平台,通过政务服务网提供信息、检验检测、受理投诉举报、政策宣传等活动。
4.安全性服务是部门为公民提供的安全服务,如:公安部门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处置居民投诉,卫生部门提供的疫情处置,消防部门组织消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受理火警电话、及时扑灭火灾和紧急性救援等方面的服务。此类公共服务主要由专业部门提供。
5.社会性服务是部门为满足公民的社会发展活动的直接需要所提供的服务。包括就业、教育、医疗、普法、技能培训、社会福利、社会保障以及环境保护等等。如:民政部门为困难群体提供生活保障和专项救助,为农村五保对象提供吃、穿、住、医、葬方面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为受灾人员提供救助,为残疾人、孤儿、精神病人等特殊群体提供福利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婚姻登记服务,为身故者提供殡葬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全体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等服务,为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提供就业援助,为失业人员、农民工、残疾人、新成长劳动力等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等。
6.部门对梳理的公共服务事项,要逐项明确履行服务职责过程中的标准和具体工作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将服务职责尽可能量化、细化,便于社会监督。
7.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所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以部门名义进行梳理,并注明承办单位;如果一个部门同时承担多类公共服务事项的,可以按照不同类别进行排序。
(四)规范权力运行流程
按照规范、高效、便民的要求,编制权力事项流程图,在法定的时限内,进一步减少中间环节,优化权力流程。
1.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法定程序编制流程图;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要按照便民的原则逐环节编制流程图。
2.根据“一事项一流程”原则,对行政权力事项逐一制定流程图,流程图要包含行政权力事项的“设定依据、受理部门、提交材料清单、审批环节、审批时限、审核标准、收费项目”等,让社会公众在办理审批事项时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3.两个以上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要按照“一家受理、全程负责、协调审批、限时办结”的要求,在分解和细化审批环节的基础上,建立完善主办和协办工作制度,并由牵头部门按照并联审批的要求,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审批流程,确定各部门实施审批的环节、步骤及办理时限。
4.同类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基本相同的,可以制作一个普遍适用的流程图,并在备注栏列举哪些行政权力适用该流程图;同类行政职权不同事项的履职程序有关键性差异的,应单独编制流程图。
5.逐项梳理行政权力运行的具体流程,本着“从严、从简、从优”的原则,建立两岗审核终结制度,一般审批事项,最多经两个岗位审核把关,避免多个岗位重复审核。大力推行并联审批,对需内部多个机构联合审批或者前后审批环节属同一部门办理的事项,均应并联审批,避免推诿扯皮。即办件实行受理、审核、证照发放(手续办理)3个流程现场审批,承诺件除勘察、检测、评审环节外不超过受理、初审、领导审核、证照发放(手续办理)4个环节。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原则,优化办理流程,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和群众。要从严规范自由裁量权,进一步充分授权,明确工作职责,确定履职程序、办理期限和承办机构等,每一个行政权力事项都要编制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确保每项行政权力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
(五)梳理中介、盖章和收费项目
梳理权力运行过程中涉及的中介、盖章、收费等情况,最大限度压缩办事环节、减少审批中介、削减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
1.梳理现有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有偿中介服务项目,能取消的取消,确需保留的规范时限和收费。
2.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标准一律由市场决定;因安全、技术等特殊原因,确需政府定价的,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严格核定成本,制定服务价格;部门设定的中介服务,由行政部门承担相关成本。
3.梳理权力事项办理环节。对涉及多个中介机构的项目,取消不必要的重复评估、审查等环节,实现“一审一核”、“即审即办”。
各部门在梳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规范中介服务的意见》(苏政办发〔2015〕15号)文件精神执行。
(六)提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
1.事中事后监管是部门按照转变职能要求,实行简政放权后,进一步改进管理方式,加强监督检查,避免管理缺位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分类建立监管制度,明确监督检查对象、内容、标准、方式、措施、程序并向社会公布,在确保部门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的同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要重点针对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公共秩序等领域,建立经常性抽查监管制度、定期监管、危险隐患排查、责任追溯、专项整治、信用管理、联合惩戒、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黑名单制度等制度。对随机抽查措施,要明确每年抽查次数和抽查面,避免流于形式;采用年检等进行监管的措施,不得超出已经公布的权力清单范围。
2.取消(包括简化审批程序)权力事项的监管。重点针对取消后的监管情况,提出加强监管的重点领域、范围和具体监管措施,如事中加强指导、监督,完善验收制度,事后依法处罚等。
3.转移权力事项的监管。一是提出如何加强对承接组织行使权力过程的指导和监督措施;二是通过随机抽查、调查访问等形式对权力转移的效果进行评价监管。
4.下放权力事项的监管。根据下放权力事项的特点,分别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提出如何加强对承接部门行使权力过程的指导和监督措施。
5.实行属地管理执法事项的监管。一是提出如何加强对县(市)、区行使处罚权过程的监督,如程序是否规范、执法是否到位等;二是加强对县(市)、区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等措施。
6.保留权力事项的监管。对保留行政权力的事项,性质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可以按照类别建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具体内容:一是依法行使职权,建立或完善现有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把该管的事管住管好;二是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进一步提出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办事程序的措施;三是针对行政审批和食品安全、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社会关注事项,提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原则上应对除行政处罚事项外的全部行政权力事项逐项拟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7.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把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制度,明确主要内容和标准,并提出市、县(市)区各级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责任分工和需要完善的配套措施。
8.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样式。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样表为参考格式,根据内容不同可以对样式进行相应调整,但要力求内容完整、标准明确,措施完善、程序规范、处理有据、监督有力,突出简洁、明了、实践性和可操作性。
(七)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事项
1.政府转移职能事项的界定
在法律法规框架内,除涉及重大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经济宏观调控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事项外,适合由社会主体承担的均可进行转移,以更好地发挥社会主体作用。各部门重点将行规行约制定,行内企业资质认定及等级评定,行业调查、统计、培训、咨询、考核、宣传,社区事务、公益服务,产品检验检测,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评定等属于行业管理与服务、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专业技术管理和服务等性质的职能向社会转移。
2.事项分类
(1)充分竞争性事项。转移职能可以通过充分竞争提供服务,有效降低社会成本和促进行业发展,不限定社会主体承接的,属于充分竞争性事项。如宣传培训、业务咨询、行业统计、行业调查、法律服务等。
(2)适度竞争性事项。转移职能可以通过适度竞争提供服务,有效降低社会成本和促进行业发展,但过度竞争会造成服务质量下降或难以监管,可由特定的若干个社会主体承接的,属于适度竞争性事项。如社区事务、公益服务、著名商标认定、名牌产品评价、成果(产品)评审和认定、行业评比、等级评定等。
(3)非竞争性事项。转移职能不宜通过竞争方式提供公共服务,或采取竞争方式提供服务成本很高,原则上只适宜由一个社会主体承接的,属于非竞争性事项。如企业资质认定、人员职业资格评定和执业资格注册、行业标准制订、行业准入审核等。
3.承接主体
承接转移职能的社会主体主要是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也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及市场中介组织。个别事项因社会组织及市场中介组织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暂考虑转移给事业单位承接,作为过渡性安排。对于充分竞争性事项也可以不确定具体的承接主体。
三、编制要求
(一)责任清单与权力清单的关系。权力清单是为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将政府及各部门行使的行政权力以清单的形式加以详细列举并对社会公开,实现“把行政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使之科学有效运行”的重要措施,可以有效解决行政主体乱作为问题,其重点在于“法无授权不可为”。责任清单是从主体责任的角度对部门权责进行直观表述,其重点在于“将该管的管住、该扶的扶好”。两者在具体内容上各有侧重,权力清单注重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有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任清单侧重行政主体应该履行的主要职责,包含对政府部门之间、层级之间的管理和标准制定等宏观管理权限,且更加注重履行职责的分工,明确交叉重叠职责的主体责任。这两张清单都是在现有“三定”规定基础上所进行的深化细化,有助于实现部门职能(职责、职权)精细化管理,是推进政府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也是今后修订“三定”规定的重要内容。
(二)责任清单与“三定”规定的关系。“三定”规定明确了各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主要职责,但由于“三定”规定内容较为宏观,对职责没有具体细化。责任清单是在“三定”规定基础之上,把各部门在“实施经济调节、加强市场监管、提供公共服务、优化社会管理、保护环境资源”等方面的职责一一厘清,分解为具体工作事项,落实管理主体,并理顺职责交叉,准确直观表达行政主体所承担的责任,有利于解决行政主体不作为问题,更加有效地接受社会监督。
(三)部门职责和工作事项的规范用语。在梳理部门职责时,要结合“三定”规定,对有关职责和具体工作事项的表述进行认真审核。特别是对一些新增和强化的职责和工作事项,要认真梳理和规范其使用频率较高并容易产生歧义的用语,明确特定含义,确保准确无误,避免产生职责交叉。主要有以下四类:
1.制定、拟订、提出××建议。部门有决定权的事项,可用“制定”。部门草拟但不具有决定权的事项,可用“拟订”;在程序上需要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事项,可用“组织制定”或“组织拟订”;属决策过程中必须履行的程序,只有建议权没有决定权的事项,可用“提出××建议”。不用“制订”、“拟定”、“研究制定”、“研究拟订”、“提出××意见”。
2.负责、指导、监督、监督管理。对相关事项负完全责任的,可用“负责”;为强化责任,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用“承担××责任”的表述;一般不用“管理”这种表述。对其他部门或下级政府的某方面工作进行指导,具体管理工作和直接责任由其他部门或下级政府承担的,可用“指导”。对其他部门和下级政府主管部门某方面工作进行监督,不取代其他部门和下级政府主管部门具体管理工作的,可用“监督”。部门既实施行业管理又负责执法的,可用“监督管理”。
3.牵头、会同、参与。“牵头”强调主办,“会同”强调合办,“参与”强调协办。对涉及多部门的事项,主办方在征求其他部门意见后单独上报或发布并承担主要责任,主办方用“牵头”,其他方用“参与”;主办方统筹协调其他部门意见后,与会同的部门联合上报或发布,部门根据分工承担相应责任,用“会同”。
4.审批、核准、审核。对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可以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用“审批”。对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即应予以批准的,用“核准”。对申请事项提出处理意见但不具有决定权的,用“审核”。不用“安排”、“审定”、“批准”、“审查”等表述。
四、公布与管理
主要做好三项工作。一是公开责任清单。对各部门梳理并按照规定格式和体例形成的责任清单,由同级审改办进行审核,并经本级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布。二是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各部门要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要求,定期对责任清单进行修改完善,并经同级审改办核准后调整公布。三是建立健全部门岗位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及时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进行问责。
五、具体安排
1.市级各部门要按照要求,填写《部门职责表》、《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表》、《与其他部门职责边界所对应的权力事项表》、《公共服务事项表》、《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权力运行过程中涉及的中介、盖章、收费等情况表》、《事中事后监管的制度措施表》和《徐州市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事项表》,于2015年4月30日前报市审改办(联系人:沈勇,联系方式:83752550)。市审改办收到部门报送的材料后,逐项逐条进行审核论证,于5月20前完成审核。市审改办向各部门反馈审核意见,根据部门意见对责任清单进行修改完善,并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2.各县(市)区责任清单编制工作安排,由各县(市)区政府自行研究决定,但必须于2015年6月底前完成。
六、其他事项
江苏省人民政府已于2014年11月公布了省政府各部门责任清单,各部门在编制本部门责任清单时可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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