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2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9〕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各项规定,推进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徐委办〔2009〕36号)精神,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公共机构节能的重大意义。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公共机构节能是全社会节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公共机构节能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公共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树立良好形象的必然要求。公共机构带头节能,对增强国民节能意识,在全社会形成良好节能氛围,具有积极导向和示范引领作用。
二、认真组织好《条例》的宣传学习。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媒体、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为贯彻落实《条例》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有计划地组织学习和培训,公共机构工作人员特别是公共机构负责人要带头学习,全面准确理解《条例》的精神实质、基本内容和规范要求。
三、建立健全我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市政府主管节能工作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制定节能实施方案,指导市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机关事务工作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形成市、县(市、区)、镇(街道)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相互协调的工作体系。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公共机构要确定本单位节能工作机构,结合实际,落实方案。
四、进一步明确公共机构的节能责任。《条例》规定公共机构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节能工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公共机构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公共机构对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要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对此,各部门、各单位要于2009年5月10日前将节能工作主管领导、职能处室、能源管理岗位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联系电话报送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综合管理处(见附表1、2)。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也要同步建立健全责任体系。
五、制定节能规划。要根据本级政府节能中长期规划以及上一年度的用能特点和状况,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十一五”期间仅制定2009-2010年节能规划)。对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要按年度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要认真落实中央提出的有关费用实行零增长的要求,严格预算支出管理,降低行政运行成本。2009年各级公共机构节电、节油、节水指标要在2008年基础上降低5%。市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县(市)、区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包括镇(街道),由各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于2009年5月底前报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综合管理处。
六、加强节能监督检查。市和各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每年要组织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价考核。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浪费严重的公共机构,要重点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其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作出书面说明;对用能违规行为和违规消费现象进行曝光,对节能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七、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节能工作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根据《条例》规定,制定规范明确、程序清楚、便于操作、严明奖惩、系统全面的节能工作制度。凡条件具备的都要在2009年5月底前完成制度的制定工作,并严格贯彻执行。
(一)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具体内容包括:明确公共机构工作人员节能的行为规范;明确对办公设备、空调、电梯、照明、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用能部位的节能管理规范和重点监测等规定;明确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和巡视检查的规定;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委托节能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改造和运行管理的规定,以及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并把节能目标和要求列为合同条款等合同能源管理的规定;明确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要严格执行车辆编制和配备标准,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建立公务车档案,制定单车百公里耗油定额,实行单车油耗核算,执行节能驾驶规范,严格执行每周停开一天车的规定,提倡和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和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要区分用能单位、用能种类(水、电、油、气等)、用能系统(空调、电梯、照明等),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做到逐日、逐月、逐季、逐年统计汇总,运用计量图表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并纠正浪费现象。市级公共机构需要安装水电能耗分项计量装置的,应及时向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计划,向财政部门申报专款计划,并根据资金状况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三)能源消费统计、报告、公示制度。要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建立消费计量原始台帐。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县(市)、区每年8月15日和次年2月15日前向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分别报送半年和全年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表(见附表3),并要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形式,定期公示能源消耗状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制度。要根据自身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结合往年分项计量统计的结果,科学制定能源消耗定额。在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超过定额的应作出说明。这项制度力争在2010年上半年完成制定工作,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要超前做好数据收集、测算工作。
(五)节能产品、设备采购管理制度。要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六)能源审计制度。对本部门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审计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这项制度由市和各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国务院节能工作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
(七)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通过能源审计,需要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的,其计划由市和各县(市)、区机关事务工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是《条例》赋予机关事务工作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公共机构应尽的法定义务。各级公共机构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共同开创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新局面。
附件:1.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责任人填报表(表一)(略)
2.公共机构能源管理岗位人员填报表(表二)(略)
3.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表(表三)(略)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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