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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产业发展用地的意见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03日 政策文号:徐政办发〔2016〕10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产业发展用地的意见
徐政办发〔2016〕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支持产业发展,合理高效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省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苏政发〔2016〕2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土地支持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产业用地范围。本意见所称产业用地是指工业用地、国家支持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用地,以及全市“333”现代服务业体系中的现代物流、现代金融、科技服务、商贸文化旅游、健康养老、商务服务、平台经济、软件与服务外包等项目用地。
二、优先保障用地空间。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打造“一中心一基地一高地”的战略部署,依据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结合产业发展的用地需求和特点,科学编制功能性片区规划,优化城市产业用地发展空间,落实优先扶持政策,尽可能地满足产业发展的用地需求。进一步优化土地供应结构,上级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重点用于保障国家级开发区、高新区和省级开发区;其他产业项目用地原则上通过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解决。对列入全市产业重点发展目录的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三、改革产业供地方式。产业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供应。鼓励以租赁等多种方式向中小企业供应土地。积极推行产业用地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供应方式,规划、建设等部门根据土地租让合同、批复文件等为企业办理相关工程建设及开工手续。支持以配建、设立地役权等方式,保障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移动基站等多点分布的新产业基础设施配套用地。出让土地依法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在公平、公正、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可将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以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土地涉及招标拍卖挂牌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应在租赁供应时实施,租赁期满符合条件的可转为出让土地。简化供地程序,提高产业用地供地效率。
四、支持盘活存量土地。鼓励盘活利用现有存量土地发展产业项目。利用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健康养老、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生产性服务业、互联网+等新业态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对连续经营五年以上,需按照新业态、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的项目,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在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地区规划控制、环境保护要求,且不影响相邻地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存量土地用途变更为战略新兴产业、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支持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此类土地再开发后确需分割转让的,经批准后按幢或层为最小分割单元转让,且分割转让的建筑面积不超过再开发后总建筑面积的30%,相关要求须在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中明确。推行“以地控税、以税节地”,建立工业用地税收考核机制,倒逼低效用地提高投入产出效益、“僵尸企业”逐步退出土地。
五、促进低效用地开发。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及产业发展方向的前提下,分类明确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政策,通过政府主导再开发、原土地权利人自主再开发、市场主体参与再开发等多种形式,采取收购储备、鼓励流转、协议置换、“退二进三”等多种方式实施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改造开发需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可依法采取协议出让方式。鼓励低效用地成片改造开发,允许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地块,申请集中开发集约利用。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不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支持各地积极盘活存量土地,优先用于主导、新兴产业发展和省、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园区等建设。
六、鼓励提高用地效率。土地使用者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对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和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工业用地出让中,对符合地下空间开发条件的,要鼓励地下空间用于停车场、生活配套设施等,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现有制造业企业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务设施和经营场所,其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得擅自分割转让。
七、实施差别化地价政策。对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信息经济产业等属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用地,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基准地价标准的70%确定。按照国家土地利用分类要求,制定细分用途的地价修正系数,现代服务业项目出让底价通过地价修正系数修正后确定。对产业用地土地出让年限低于最高出让年限的,土地出让底价应按照年限修正系数对最高年期出让地价进行修正后确定;实行“先租后让”及“租让结合”的,租金应按照年限修正系数对最高年期出让地价进行修正后确定,一次性收取。租赁用地履约情况考核验收达标的,可签订剩余年期土地出让合同,地价款为土地出让金总额扣除已缴纳租金后的差价。
八、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大力引导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新产业在现有开发区、产业集聚区集中布局,产业集聚区土地出让时可将产业类型列入土地公开出让条件中。鼓励在产业集聚龙头企业周边建设高标准厂房,高标准厂房土地出让底价以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最低保护价的70%执行;建成后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同意,可允许对房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但不得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产业集聚集区可按15%比率配套相关产业生产、研发、供应、上下游产品服务项目及公共服务项目用地。
九、建立共同监管机制。健全完善支持产业发展、节约集约用地共同责任机制,发改、经信、国土、规划、税务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产业用地出让后,由各县(市)区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或其指定机构与受让单位签订履约监管协议书,明确产业项目行业门类、投资、产出、税收等要求,作为签订土地供应合同的前提条件。项目竣工投产达不到约定要求的,各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依法依约进行处置。对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兴办的新产业、新业态项目提出证明文件部门,应对项目经营方向进行监管。
十、构建核验评估制度。加强对产业用地出让后的履约监管,确保项目用地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规范使用。项目投产后,各县(市)区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履约监管协议书对产业项目的行业门类、投资、产出、税收等履约情况组织评价考核,并出具书面意见。签订、接收项目用地履约监管协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及提供项目符合用地支持政策要求证明文件的政府相关责任部门,应按法律文书约定、规定的事项,定期进行核验评估。对不符合用地支持扶持政策的,及时终止政策执行;对需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法依约追究责任。对符合相关规定、约定且需办理后续用地手续的,及时办理。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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