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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徐政办发〔2016〕1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生产方式转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14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治水方针,围绕保障粮食安全和水安全,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逐步建立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促进实现农业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两手发力。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合力推进农业水价改革,促进农业节水,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作物合理用水需求,在核定用水量内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
2.坚持综合施策,系统推进。加强农业水价改革与其他相关改革的衔接,综合运用工程配套、管理创新、价格调整、财政奖补、技术推广、结构优化等举措系统推进改革。
3.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综合考虑自然条件、水土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作物种植结构等因素,结合土地流转、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先易后难,有计划、分步骤、分类推进。
4.坚持供需统筹,注重实效。既要强化供水管理,健全运行机制,提高供水服务效率,也要把需求管理摆在突出位置,全面提高农业用水精细化管理水平,推动农业用水方式转变。
(三)总体目标
用5年左右时间,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基本建立,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普遍应用,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促进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
二、主要任务
具体工作任务是:建立“一项机制”,落实“二项制度”,夯实“六大基础”。
建立一项机制,即农业水价形成机制;落实两项制度,即农业水权制度,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制度;夯实六大基础,即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和计量设施配套、加强取水许可管理、群众参与和用水合作组织建立、节水工程和节水技术应用、提高农业供水效率和效益、推进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机制创新。
(一) 建立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用户承受能力等多种因素,合理制定供水工程各环节水价并适时调整,供水价格原则上应达到或逐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水资源紧缺、用户承受能力强的地方,农业水价可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农业发展政策等因素,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探索实行分类水价,合理确定各类用水价格,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价格可高于其他用水类型。严格执行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积极推行农业用水定额管理,逐步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合理确定阶梯和加价幅度,促进农业节水。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
(二)落实两项制度
1.落实农业水权制度。农业灌溉水权按照"定额供水、计量收费、梯级计价、节约有奖、超用加价、水权可流转"的总原则。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市核定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确定县域内初始水权分配,初始水权按照灌区或镇级水管单位管理范围内的可调配的骨干水源确定;灌区或镇级水管单位对所属水权再分配至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初始水权以内,按成本收费,对节约或超水权部分,实行梯级计价模式。
2.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制度。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制度。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重点补贴种粮农民定额内用水。精准补贴方式主要采取直接对工程运行维护费用进行补贴;对管水人员的劳务进行补贴;对灌溉设施的节水改造进行补贴;对终端水价不能达到运行成本的,末级渠系水价按运行成本核定,骨干工程水价与运行成本的差额部分给予补贴。重点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节水的规模的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户给予奖励,提高用户主动节水的意识和积极性。要积极统筹财政安排的水管单位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工程公益性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补助、有关涉农涉水奖补资金及水资源费等,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来源。补贴的对象、方式、环节、标准、程序以及资金使用管理等,由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自行确定。
(三)夯实六大基础
1.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和计量设施配套建设。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灌排工程体系,积极探索政府和社会合办水利的新路子,逐步建立政府、农民、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投入新机制。工程建设应上与骨干工程相衔接,下与田间工程相匹配,统筹考虑排水问题,达到末级输、配水渠系完好通畅,各类渠系建筑物和灌溉设施配套齐全,田间地面灌溉工程达到节水灌溉标准。各类涉农涉水项目建设重点安排节水灌溉工程,主要包括渠道防渗、低压管道建设、微喷灌设施建设、渠系建筑物改造及配套。加快供水计量体系建设,量水设施的布设满足细化计量单元的管理要求,新建、改扩建工程要同步建设计量设施。3年内全面完成小型提水灌溉泵站计量设施,“十三五”末,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全部实现斗口及以下计量供水。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根据管理需要细化计量单元,使用地下水灌溉的要计量到井,有条件的地方要计量到户。主要取水口门安装计量监控,实现在线监测;一般中型灌区和重点小型灌区基本实现取水计量有效监测。全面推行计量收费,农业供水计量要逐步延伸到斗渠,斗口及以上用水实行按方收费,有条件的地方要计量到户。
2.加强取水许可管理。严格农业取水许可审批,明确审批主体和对象,规范取水许可证发放,加强农业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到“十三五”末,全市农业取水许可基本实现全覆盖。2017年,基本完成水源集中的大型和重点中型灌区取水许可证发放工作;2018年,全面完成水源分散的大中型灌区取水许可工作;2019年,基本完成重点小型灌区取水许可管理。
3.群众参与和用水合作组织建立。探索创新终端用水管理方式,鼓励发展农民用水自治、专业化服务、水管单位管理和用水户参与等多种形式的终端用水管理模式。支持发展和壮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依法进行登记注册,进一步明确功能定位,拓展服务范围,健全管理机制,探索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向农村经济组织、专业化合作社等多元方向发展,扶持其成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的主体,发挥其在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 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
4.节水工程和节水技术的推广应用。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要重点考虑节水工程的建设,加大渠道防渗、低压管道灌溉、喷灌、微灌等工程建设力度,到“十三五”末,全市节水灌溉工程面积占耕地面积比例达60%以上。加大与农业部门配合,对水稻种植大力推行浅湿灌溉和水稻控制灌溉,利用管道灌溉以及喷滴灌等高效节水设施,集成发展水肥药一体化技术,积极推广农机农艺相结合的深松整地、覆盖保墒等措施,提升天然降水利用效率。开展节水农业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科学用水技术水平
5.提高农业供水效率和效益。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做好工程维修养护,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强化供水计划管理和调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成本控制,建立管理科学、精简高效、服务到位的运行机制,有效降低供水成本。到“十三五”末,全市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提高到0.6以上。加强水费计收与使用管理,统筹省级以上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建立市、县(市、区)财政农田水利资金奖补机制。
6.推进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机制创新。以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为引领,统筹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和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做到同步计划、同步实施、同步验收。总结推广试点县、试点镇成功经验,加快完善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体系。积极探索将财政投资形成的农田水利设施资产转为集体股权的有效办法。规范农田水利设施产权移交给产权主体的程序要求,颁发产权证书。将使用权和管理权移交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组织、受益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探索产权所有人以农田水利设施作为抵押,取得金融贷款支持的有效途径。指导产权所有者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建立并落实工程产权所有者筹资为主、财政补助为辅的工程管护经费长效机制。2017年,基本实现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明晰、权责落实、经费保障、管用得当、持续发展”的目标。
三、实施步骤
坚持试点先行、扎实稳妥、全面推进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
(一)开展试点(2016—2017年)。2016年在全市范围内选择工程设施比较完善、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改革、干部群众有改革积极性、有独立管理单位、有一定改革基础且具有代表性的镇(或灌区),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通过建立组织机构,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编制县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测算水价,划定水权,制定出台县级水价政策和节水奖励办法等,建立农业取水许可管理制度,培育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二)全面推广(2017—2018年)。总结试点改革经验,完善县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有关配套政策和措施,有条件的镇(或灌区)全面推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结合水利现代化建设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各项涉农、涉水资金,加快农田水利工程配套改造,完善灌排体系,健全供水计量设施,实现小型提水泵站计量设施全覆盖,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创造硬件条件。
(三)巩固完善(2018—2020年)。在试点推广的基础上,全面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落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制度。深入开展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公益性人员经费和公益性维修养护经费,加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推进和引导土地适度集中经营和流转。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级人民政府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改革时间表和分步实施计划,细化年度改革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抓好各项措施落实。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作为改革重点任务,积极推进落实。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负总责,要定期总结改革经验并适时予以推广,要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改革工作的稳定推进。
(二)明确部门责任。各地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物价、国土、开发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精心组织、加强指导,共同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发展改革部门要优先支持农业节水工程项目建设;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和供水计量体系建设的投入,强化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到位;水利部门要加快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以及供水计量体系建设,加强供水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农业部门要积极调整优化种植结构,推进节水措施;物价部门要协调指导建立水价形成机制,精准把握农业水价改革的力度和时机;国土、开发部门涉及农田水利工程需配套供水计量设施。各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抓好跟踪督办,建立定期评估和绩效考核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三)强化资金保障。认真落实各项投入政策,特别要落实好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等专项政策,加大农田水利投入力度。创新农田水利投融资体制,利用民办公助、先建后补、税收优惠、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吸引金融资本、工商资本等社会资金投入农田水利建设和管护。坚持建管并重、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原则,在加大投入的同时,进一步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切实提高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投入的比重。
(四)做好宣传引导。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要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农业水价改革和节约用水的重大意义,引导农民提高有偿用水意识和节约用水的自觉性,营造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良好氛围。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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