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0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3〕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按照国家、省关于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要求,现就我市开展规范化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通过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升行政复议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推进依法行政、化解行政争议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工作目标:按照我市的整体部署要求,各地各部门在2013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各项目标和任务。力争在2014年年底前,60%的地区和部门创建为“江苏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合格单位”;2015年年底前创建合格率达100%。
二、全面落实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
(一)健全行政复议组织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设置专门的行政复议办案机构,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市政府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市有关部门)应明确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机构。行政复议办案机构要按照行政复议职能需要,配备相应的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审理每件行政复议案件的人员不少于2人。行政复议专职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政治素质、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取得《江苏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书》。
(二)规范行政复议办案流程
1.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规范行政复议受理程序。向社会公开行政复议范围、条件和程序,提供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文本,方便群众申请复议;设置行政复议受理窗口,配备专人负责接待工作;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在乡镇、街道、居民点设立行政复议受理中心,代为接收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当面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对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依法受理;对确实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或者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事项,应当告知当事人补正或依法解决的途径。完善网上受理平台,对网上申请的,做好申请人信息核查工作,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人。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率达到100%。
2.规范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活动。改进行政复议审查方式。不断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方式方法,灵活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公开听证等方式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对事实清楚、争议较小的案件,可以实行书面审查;对事实不清、争议较大的案件,可以实地调查;对符合《江苏省行政复议听证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采取公开听证方式审理;对重大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参与调查;积极运用调解、和解方式化解行政争议,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3.依法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适用法律准确,说理透彻,内容完整、规范,送达方式合法。行政复议按期结案率达到100%。实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监督,督促下级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的落实。
4.完善行政复议的归档和统计管理。行政复议案件档案内的文件材料按照《江苏省行政复议档案管理办法》的标准进行装订,不宜对外公开的文件材料可以副卷的形式保存。案件档案应当设置编号,统一存放,统一管理;严格按照要求,指定专人按时报送案件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报告,统计报表要真实、准确,统计分析要及时、有效。
(三)提供充分的保障措施
1.有专门的办案场所。县(市、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除具备常规的办公室外,还应配备20平方米以上的接待室、50平方米以上的案件听证室和10平方米以上的档案室。行政复议案件接待室、听证室、档案室应当保持整洁,听证室应配备视频监控、证据演示系统;市各有关部门应结合单位实际,为承担行政复议职责的处室安排必要的接待室、案件审理室和档案保管场所。
2.有独立的经费保障。建立行政复议经费保障机制,将履行行政复议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宣传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各项职能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县(市、区)政府每年专项经费不少于10万元。
3.提供办案工具、器材保障。除基本的工作设备外,还要为行政复议机构配备专门的办案交通工具和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必要的办案器材,保障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条件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四)完善配套制度
1.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考核机制。将行政复议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责任制,在年度考核中进行监督检查,作为年度考核评先的依据。
2.建立行政复议宣传培训的长效机制。开展宣传、培训活动。在行政复议机关办公区悬挂行政复议指南。每年组织一次行政复议宣传活动。对行政复议办案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办案人员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15个学时。
3.实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责令限期履行的,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本地区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对本部门工作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在案件审结后30日内应当将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答复书、第三人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报徐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行政复议工作是政府层级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法定渠道。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是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增强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紧迫感,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学习,措施到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通知》以及本市执行标准的学习。全面掌握、准确理解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主要内容,并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分项制定实施标准、进度和具体措施,将规范化建设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三)督促指导,顺利推进。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及时将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推进情况以及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徐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和反映。2013年10月底前,由徐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各地各部门规范化建设情况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各地各部门认为符合规范化建设标准要求的,可以在每年6月底前,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申报规范化建设合格单位申请,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初评后,决定是否上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通过共同努力,确保实现我市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工作目标。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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