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制造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意见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05日
政策文号:徐政办发〔2011〕12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制造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徐政办发〔2011〕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推进我市制造业企业加快将其生产流程中的服务部分分离出来,进一步提高生产性服务业专业化、社会化水平,实现制造业与服务业有机融合、互动发展,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现就我市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以下简称“主辅分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分离有益、促进发展”为原则,加快将我市有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内部生产流程中的原材料采购、仓储物流、贸易营销、专业配套、产品售后和后勤保障等服务部分从母体中分离出来,发展形成新型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扩大现代服务业企业群体,提高制造业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全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二、分离原则
(一)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原则。加强政策引导,制定专项扶持政策,在尊重企业意愿的基础上,成熟一家、分离一家,积极有序推进主辅分离工作。
(二)注重实效、分离有益原则。立足企业发展实际,注重在专业化、服务化和规模化发展上下功夫,使企业实施分离不增加负担,对地方经济发展有新的贡献。
(三)突出主业、促进发展原则。以突出主业为目标,围绕企业做精做专实施主辅分离,促进企业核心业务和非核心业务的协调发展。
三、目标任务
积极研究分析我市产业结构和发展导向,围绕制造业企业可实施分离的内容及外包需求,动员相关制造业企业积极实施主辅分离工作。2011年,全市计划实施主辅分离企业60家以上。其中:丰县、沛县、睢宁县、邳州市、新沂市、铜山区和贾汪区各7家以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1家以上,鼓楼、云龙、泉山三区可视情进行选择。
四、分离内容
(一)分离发展现代物流业务。重点对象是仓储、运输能力需求较强的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企业的物流业务,创建现代物流企业,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促进全市现代物流业快速发展。
(二)分离发展贸易营销业务。重点对象是具有一定产业规模、具有较强品牌优势的龙头企业,分离发展企业内部的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服务贸易等业务,建立独立核算的贸易和营销企业。
(三)分离发展设计策划服务。重点对象是设计策划等功能完备、具有较强对外服务能力的企业,分离发展企业中的设计、咨询、策划、广告、工业创意等服务,创建高层次的设计策划咨询服务企业。
(四)分离发展专业配套服务。重点对象是配套能力较强的综合型企业,分离发展企业的售后、安装、物业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配套服务,组建兼顾社会化服务的配套服务企业,为社会提供专业化、高效率的配套服务。
(五)探索分离科研服务业。对拥有独立研发机构的企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探索将其科技研发服务进行分离,组建运行独立、面向社会的科研服务企业,以发挥该类企业人才集聚和技术领先优势,促进科技成果研究及应用转化。
五、扶持政策
为鼓励制造业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对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除享受省、市已出台的政策外,同时给予享受以下优惠扶持政策:
(一)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3年内,由受益财政对其实现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按比例给予补助,用于支持新设立的企业发展。补助享受时段自新设立企业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之日起计算,每满12个月计作1年。2011年认定为主辅分离企业的,第一年补助100%,第二年补助80%,第三年补助60%;2012年以后认定为主辅分离企业的,第一年补助100%,第二年补助50%。
(二)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分离后税负如高于原税负,经税务主管部门确认后,高出部分3年内由受益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三)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的扶持力度,在安排年度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时,对新企业实施的重大服务业项目,优先给予扶持。
(四)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实行社会化运作,其自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确有困难的,经省、市有权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征。
(五)对于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入驻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内创业发展的,优先给予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奖励扶持;当年缴纳的营业税在本市行业内排名前10位的,经认定后,由受益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扶持。
(六)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需要新建自用商务办公用房的,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对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重新开发建设的情况下,可暂不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对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重点物流企业用于物资储备、运输装卸等物资储运的用地、基础性物流项目用地,参照工业用地标准实行有偿出让。
(七)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费、电费、燃气费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费、电费、燃气费、房屋租金后作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八)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符合上市条件的优先纳入上市工作程序,并给予上市前期资金扶持;企业水、电、气等要素价格,享受原母体企业同等待遇。
(九)制造业企业主辅分离后,在统计上按二、三产分开后的独立法人单位核算;当年在计算企业工贸总收入和业绩考核时,可由企业自主选择是否按资产关系将新组建的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利润、利税等合并进入母体企业进行考核。
以上奖励扶持政策,均按照从优但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兑现。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成立市推进制造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国资委、国土资源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统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主辅分离推进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快推动主辅分离工作开展。
(二)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各级发改部门负责牵头研究、指导和协调企业主辅分离工作;经信部门负责主辅分离企业的调查摸底,并提出年度实施主辅分离企业名单;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兑现财政相关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负责为企业提供税收业务指导,落实税收相关优惠政策;工商部门负责为新设立企业的注册登记提供便捷服务;统计部门负责及时将分离出的服务业企业纳入统计范围。其他相关部门也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为企业主辅分离工作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三)加强督导考核。由市推进制造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各地主辅分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通报,并将推进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工作纳入年度服务业目标考核体系;对推进主辅分离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市)区和成功分离、效果显著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确保全市主辅分离工作取得实效。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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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推进我市制造业企业加快将其生产流程中的服务部分分离出来,进一步提高生产性服务业专业化、社会化水平,实现制造业与服务业有机融合、互动发展,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现就我市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以下简称“主辅分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分离有益、促进发展”为原则,加快将我市有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内部生产流程中的原材料采购、仓储物流、贸易营销、专业配套、产品售后和后勤保障等服务部分从母体中分离出来,发展形成新型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扩大现代服务业企业群体,提高制造业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全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二、分离原则
(一)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原则。加强政策引导,制定专项扶持政策,在尊重企业意愿的基础上,成熟一家、分离一家,积极有序推进主辅分离工作。
(二)注重实效、分离有益原则。立足企业发展实际,注重在专业化、服务化和规模化发展上下功夫,使企业实施分离不增加负担,对地方经济发展有新的贡献。
(三)突出主业、促进发展原则。以突出主业为目标,围绕企业做精做专实施主辅分离,促进企业核心业务和非核心业务的协调发展。
三、目标任务
积极研究分析我市产业结构和发展导向,围绕制造业企业可实施分离的内容及外包需求,动员相关制造业企业积极实施主辅分离工作。2011年,全市计划实施主辅分离企业60家以上。其中:丰县、沛县、睢宁县、邳州市、新沂市、铜山区和贾汪区各7家以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1家以上,鼓楼、云龙、泉山三区可视情进行选择。
四、分离内容
(一)分离发展现代物流业务。重点对象是仓储、运输能力需求较强的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企业的物流业务,创建现代物流企业,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促进全市现代物流业快速发展。
(二)分离发展贸易营销业务。重点对象是具有一定产业规模、具有较强品牌优势的龙头企业,分离发展企业内部的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服务贸易等业务,建立独立核算的贸易和营销企业。
(三)分离发展设计策划服务。重点对象是设计策划等功能完备、具有较强对外服务能力的企业,分离发展企业中的设计、咨询、策划、广告、工业创意等服务,创建高层次的设计策划咨询服务企业。
(四)分离发展专业配套服务。重点对象是配套能力较强的综合型企业,分离发展企业的售后、安装、物业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配套服务,组建兼顾社会化服务的配套服务企业,为社会提供专业化、高效率的配套服务。
(五)探索分离科研服务业。对拥有独立研发机构的企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探索将其科技研发服务进行分离,组建运行独立、面向社会的科研服务企业,以发挥该类企业人才集聚和技术领先优势,促进科技成果研究及应用转化。
五、扶持政策
为鼓励制造业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对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除享受省、市已出台的政策外,同时给予享受以下优惠扶持政策:
(一)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3年内,由受益财政对其实现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按比例给予补助,用于支持新设立的企业发展。补助享受时段自新设立企业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之日起计算,每满12个月计作1年。2011年认定为主辅分离企业的,第一年补助100%,第二年补助80%,第三年补助60%;2012年以后认定为主辅分离企业的,第一年补助100%,第二年补助50%。
(二)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分离后税负如高于原税负,经税务主管部门确认后,高出部分3年内由受益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三)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的扶持力度,在安排年度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时,对新企业实施的重大服务业项目,优先给予扶持。
(四)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实行社会化运作,其自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确有困难的,经省、市有权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征。
(五)对于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入驻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内创业发展的,优先给予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奖励扶持;当年缴纳的营业税在本市行业内排名前10位的,经认定后,由受益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扶持。
(六)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需要新建自用商务办公用房的,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对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重新开发建设的情况下,可暂不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对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重点物流企业用于物资储备、运输装卸等物资储运的用地、基础性物流项目用地,参照工业用地标准实行有偿出让。
(七)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费、电费、燃气费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费、电费、燃气费、房屋租金后作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八)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符合上市条件的优先纳入上市工作程序,并给予上市前期资金扶持;企业水、电、气等要素价格,享受原母体企业同等待遇。
(九)制造业企业主辅分离后,在统计上按二、三产分开后的独立法人单位核算;当年在计算企业工贸总收入和业绩考核时,可由企业自主选择是否按资产关系将新组建的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利润、利税等合并进入母体企业进行考核。
以上奖励扶持政策,均按照从优但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兑现。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成立市推进制造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国资委、国土资源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统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主辅分离推进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快推动主辅分离工作开展。
(二)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各级发改部门负责牵头研究、指导和协调企业主辅分离工作;经信部门负责主辅分离企业的调查摸底,并提出年度实施主辅分离企业名单;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兑现财政相关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负责为企业提供税收业务指导,落实税收相关优惠政策;工商部门负责为新设立企业的注册登记提供便捷服务;统计部门负责及时将分离出的服务业企业纳入统计范围。其他相关部门也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为企业主辅分离工作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三)加强督导考核。由市推进制造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各地主辅分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通报,并将推进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工作纳入年度服务业目标考核体系;对推进主辅分离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市)区和成功分离、效果显著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确保全市主辅分离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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