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一岗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7年08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一岗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
徐政办发〔2007〕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强化安全监管,落实安全责任,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一岗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7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推行“一岗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近年来,全市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深化专项整治,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保持平稳。但是目前我市安全生产基础仍比较薄弱,在一些地区、一些行业、一些企业中还存在安全欠账多、管理水平低、责任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等问题,各类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不容乐观。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和“安全发展”理念,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实行最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严格落实各级政府的领导责任,严格落实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以强有力的措施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为“全面奔小康、建设新徐州”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全面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情况,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具体责任,负责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导协调本地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支持配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各级政府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把监管重点放在监督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的落实上,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着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是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的最终落脚点。要进一步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企业及其负责人要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制定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推行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层层落实到车间、班组、岗位和每一位从业人员;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把安全生产纳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非法协议,以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积极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生产条件认证和安全评价、评估等方法,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四、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把安全生产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严肃认真查处安全生产事故。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清原因,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重特大事故,要尽快调查结案,并向社会公布。凡在本年度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含6人)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县(市)、区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二○○七年八月十二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责任意见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徐州军分区;部、省属驻徐各单位。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8月14日印发
共印5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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