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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徐州市税收协同共治工作的意见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0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徐州市税收协同共治工作的意见
徐政办发〔2020〕 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我市市级机构改革、国地税合并之后的新形势,以及深化增值税改革、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的新要求,加快构建现代化税收征管新格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税收协同共治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7〕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税收征管体制改革要求,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大力推进税收协同共治,加快税收征管现代化建设步伐,不断完善综合治税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多部门联合治税主动性、能动性,形成“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司法保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徐州现代化税收协同共治新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政府主导的跨部门综合治税合作机制
1.完善办税服务进驻职能。推进办税(费)服务事项全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把各级税务部门的纳税服务融入到政府公共服务体系中去。
2.健全涉税(费)信息共享机制。推进政府部门之间信息互联互通,强化综合治税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完善相关技术方案和管理制度,按照“部门信息交换为原则、不交换为例外”的要求,扎实推进涉税(费)信息的共享和涉税事项的联动监管。完善综合治税信息管理系统,税收协同共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将相关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政务信息传送至同级综合治税办公室;综合治税办公室按信息共享原则,向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涉税数据。
3.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把纳税、缴费信用纳入到社会信用体系,作为考量社会法人、自然人信用状况的一项重要评价标准。落实国家及省、市发布的关于激励守信和惩戒失信的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我市税收守信行为联合激励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机
制,进一步提高涉税(费)案件审理水平,加大税收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体系,将各部门联合激励和惩戒成效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广泛宣传。
4.加强建筑安装、房地产等行业税收管理。认真研究分析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等行业税收征管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健全完善“政府主导、行业主管部门管控、税务部门优化服务、规范征管”的税收征管模式。健全完善全市建筑、安装、水利、交通(含轨道交通)等工程项目立项、建设、验收、办证和工程款支付等环节市、县(市)区联动的协税护税机制,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5.推进社保费协作共治。强化政府主导,税务、人社、财政、法院、人行等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合作机制,在制度建设、征缴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行政执法、缴费服务等方面加强协作,完善人社、税务、财政“社会保险费三方实时联网征管系统”,建立社会保险费征缴信息共享机制,为缴费单位、个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合力推动社保费征缴管理和服务质量提升,促进我市社保费征缴管理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相关部门税收协同共治职责分工
1.牵头做好综合治税信息共享平台升级维护运行工作,接收各部门推送涉税信息,协调相关涉税信息采集,配合税务部门做好与各区综合治税办公室(税源办)协调工作,维护税收秩序,做好年度税收协同共治考核工作。(市综合治税办公室)
2.牵头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推动纳税信用和社保费缴费信用与社会信用其他领域联动管理。将事业单位的税收信用情况纳入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对税收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加强信息共享,各部门掌握的失信信息及时向市信用办公共信息平台推送。(市发改委、市委编办、市税务局)
3.每年度终了20日内,提供年检合格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取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名单、企业跨境投资备案信息、本市重大项目建设完成进度情况。加强与税务部门协作,健全完善税收经济分析工作机制,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市发改委)
4.每年度终了20日内,提供各类新成立办学机构的审批信息和中外合作办学信息。开展“税收进校园”活动,建立“校园税法普及教育示范基地”,加强对青少年税法宣传教育。(市教育局)
5.每年度终了20日内,提供专利技术转让信息、新增高新技术企业信息。发现虚报研究开发费用、伪造技术合同、骗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等违反税收征管有关规定行为的,及时向税务部门通报,并报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
6.为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人身份证号码、暂住人口居住、境外人员出入境、宾馆住宿登记等信息提供协助,必要时可开通绿色通道;为税务部门提供纳税人户籍信息、家庭成员关系信息。与税务部门健全联络机制,加强涉税犯罪案件查处工作。与税务部门建立全市车辆登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每季度终了20日内提供机
动车辆注册登记信息;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应当核查车船税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未提交的不予办理。(市公安局)
7.每季度终了20日内,提供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的登记、变更、注销信息。(市民政局)
8.每年度终了20日内,提供残疾人证发放信息。按规定提供用人单位经审核认定上年度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市残联)
9.与税务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加快推进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制度,共同开展税法普及教育,探索联合编发税法普及教材,建立税法适用案例库。(市司法局)
10.财政部门在编制、调整税收收入和社保费收入预算时,征求同级税务部门意见;在安排涉及企业、个人的各类财政补贴的同时,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税务部门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税收和社保费完成、增减变化因素和收入预测情况。(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
11.每季度终了20日内,提供就业创业证发放信息、培训机构和培训工作信息。与财政、税务部门协作,健全劳动者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协同税务部门完善征缴管理服务合作意见和规范,加强数据共享,推广“社保费并联协作管理服务系统”。(市人社局)
12.每季度终了20日内,提供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结算信息。(市医保局)
13.继续深化以地控税、以税节地工作。每季度终了20日内提
供地籍管理、土地转让、土地出让、耕地占用、不动产登记、正射影像等信息。与税务部门合作,推行不动产登记与征税业务协办模式,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在税务部门依法委托拍卖纳税人及其他涉税人员的不动产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在税务部门依法查封不动产时协助执行。通过信息共享方式依法向税务部门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实现税务部门房屋交易征税自助查询。在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不动产登记申请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收取并查验契税缴纳凭证。深入推进以税节地工作,税务部门提供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所得税等企业主要税赋信息。住建部门提供拆迁信息,验证纳税人提供拆迁协议的真实性;提供房产合同信息、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房屋性质,方便税务部门办理业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
14.每年度终了20日内,提供因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名单。生态环境部门、税务部门根据本辖区情况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市生态环境局)
15.每月终了20日内,提供全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归集、施工许可、建设项目招投标、外来监理企业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等相关信息。在开展建筑市场检查和税收检查时,以相互交换的工程项目信息为依据进行比对,对弄虚作假出具税票、不履行合同备案程序规避监管等违法失信行为,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
16.每季度终了20日内,提供驾驶员培训信息,车辆、船舶营运证发放信息和交通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批等信息,具体包括工程名称与地址、建设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投资额。(市交通运输局)
17.每季度终了20日内,提供水利建设项目信息,企业用水信息,水利、水务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信息。(市水务局)
18.每季度终了20日内,提供全市企业技术(包括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进出口合同登记备案信息以及全市企业境外投资、境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信息。(市商务局)
19.每季度终了20日内,提供全市演出登记信息。大型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重要文化活动举办前,境外演出团体和外籍人员来我市演出或进行文化活动前,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市文广旅局)
20.每年度终了20日内,按照执业注册管理权限提供新增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以及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核定信息。(市卫健委)
21.对各类审计涉税问题及时移交税务部门,跟踪处理结果。(市审计局)
22.适时向税务部门提供国有资产控股或参股企业的兼并、划转、转让、改组改制信息,以及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等信息。(市国资委)
23.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市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推进信息共享、协同监管、联合惩戒。完善系统对接及数据共享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将注销登记相关信息共享到市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将公司变更登记信息即时共享到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将清税信息等共享到市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建立与企业登记信息的关联关系。(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
24.与税务部门联合开展经常性的税收宣传,增强全社会的纳税意识。(市文广旅局、徐州报业传媒集团、徐州广电传媒集团)
25.每季度终了20日内,提供体育彩票销售信息。重要体育活动举办前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市体育局)
26.每月终了20日内,提供上月规模以上工业分行业总产值、固定资产投资信息;每月终了25日内,提供上月规模以上工业分行业利润信息;每季度终了25日内,提供上季度居民可支配收入综合统计资料等信息。(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徐州调查队)
27.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推进办税服务事项全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强化涉房交易与登记协作,精简办事流程,推进“一窗受理、内部流转、线上共享、统一出件”,发挥政务优势,推进房地产交易涉税信息的自动化、自助化。(市政务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
28.督促银行、保险金融机构在税务部门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社保费欠费的用人单位实施开立账户查询、存款查询、冻结存款、对外付汇或者扣缴税款时,予以协助。(徐州银保监分
局)
29.每月终了20日内,提供本辖区内进出口总值及分贸易方式总值信息,协助税务部门处理出口退税相关事项。(徐州海关)
30.与税务部门协调配合,维护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通信畅通。(中国电信徐州分公司)
31.配合税务部门开展针对失信纳税人用电信息查询验证。(徐州供电公司)
32.每月终了20日内,提供市场主体新增、注销、变更信息。(市市场监管局)
33.每季度终了20日内,提供烟草专卖销售信息。(市烟草专卖局)
34.每季度终了20日内,提供市政建设工程项目信息。(市城管局)
35.每月终了20日内,提供个人住房转让信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信息、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信息以及企业房产转让信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6.积极开展税邮合作。在为税务部门送达执法文书时,努力提高送达率,及时收集并向税务部门反馈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联络电话等涉税信息。(市邮政管理局、市税务局)
37.推进税收行政诉讼专业化审理,支持税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协助税务部门做好司法拍卖工作中涉及税费申报缴纳工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税务局)
(三)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税收协同共治
1.推动政府购买税收服务,鼓励社会组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承接税收公共服务,发挥社会组织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2.发挥涉税专业服务、法律服务社会组织的资源优势,鼓励和引导纳税人使用涉税专业服务、法律服务社会组织提供的涉税服务并加强监管,规范涉税服务活动。
3.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促进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在税收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社会公益组织要与税务部门加强合作,组织开展税收志愿者服务。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继续发挥各级综合治税领导小组牵头组织作用,及时协调解决税收征管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各地要切实加强对税收协同共治的统筹和领导,进一步健全完善税收协同共治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该项工作。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发挥各自优势,履职尽责,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信息数据,协同做好全市税收共治工作;要将负责税收协同共治工作的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名单、联系电话报送同级综合治税办公室(税源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及时更新。
(二)狠抓任务落实。各级税务部门担负主体责任,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财税收入目标,依照法定职责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落实具体措施,加强协
同配合,依法支持税务部门工作,确保税法得到严格实施。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本《意见》时点要求将相关数据报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参照执行。
(三)严格目标考核。完善税收协同共治职责履行监督和考评制度,对税收协同共治工作的落实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对负有税收协同共治职责和义务的有关单位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奖惩机制,对工作推进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问责追究。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对于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相关支出在年度预算中统一安排。财政、税务、发改、审计等部门加强对税收协同共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常态化督查机制,最大限度形成改革合力,确保我市税收协同共治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徐州市税收协同共治工作的意见》(徐政办发〔2017〕115号)同时废止。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1.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徐州市税收协同共治工作的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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