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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控制购置公务用车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控制购置公务用车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2011年1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对党政机关购置、配备公务用车提出了明确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落实中办发2号文件精神,严格控制购置公务用车等事项通知如下:
1.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各部门、单位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人员编制和实际工作需要,严格核定各部门、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数量,并作为今后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处置和管理使用的基本依据。
2.根据目前我市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数量较多,少数部门和单位已经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的实际,今后,申请购车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新购置公务用车:
(1)本部门、单位现配备公务用车未超出编制限额的;
(2)本部门、单位现配备公务用车未超出编制限额,且所配备公务用车使用年限已经超过8年不能继续使用需要更新的;
(3)新提拔或从市外调入本部门、单位的副市(厅)级以上领导干部。
?3.符合新购置公务用车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应先向市财政部门提出购车申请,由市财政部门对该部门和单位应配备公务用车的编制数量进行审核。经审核确实符合新购置公务用车条件的,由市财政部门报市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后,予以办理购车手续。
4.凡新购置公务用车,应严格按照中办发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一般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
5.市财政部门要在严格核定各部门和单位配备公务用车编制限额的同时,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据以核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市各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
6.市级党政机关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各县(市)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购置公务用车参照本通知执行。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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