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大学生创业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大学生创业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0〕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徐州市大学生创业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日
《徐州市大学生创业证》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在徐自主创业的意见》(徐委发〔2010〕4号)精神,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在徐自主创业大学生核发《徐州市大学生创业证》(以下简称《创业证》),持证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为规范证件的申领、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申领范围对象
1.全国范围内普通高校在校生及毕业后五年内(2005年及以后,以工商部门名称预登记为准,但不包括名称预登记六个月延期,下同)的大学生(包括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在徐州市区范围内自主创办企业,且本人担任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意向在徐州市区范围内创办企业的,也可以先申请办理《创业证》。
2.海外归国留学生和已经在我市市区自主创业的同类人员。
3.大学生自主创办的企业和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可操作性强,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和创新性,市场前景良好,并有利于形成或培育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重点扶持高科技、智力服务、设计、培训等领域的创业项目,尤其鼓励拥有各类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的项目。申领人要具有明确的创业意向和创业方案。
4.申领对象不包括:非普通高校的在校生及毕业生;普通高校的结业生、肆业生;其它不具备派遣资格的毕业生。
二、发证机关
《创业证》由徐州市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服务中心)经过相关程序论证审核后发放。未经创业服务中心验印的《创业证》一律无效。
三、申领、发放程序
(一)申领《创业证》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领人填写《徐州市大学生创业证申领审批表》;
2.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校生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所在院校证明;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一吋近期彩色照片两张;
5.已经创办企业的,应同时提供徐州市区工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质量技术监督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意向在徐州市区范围内创办企业的,应同时提供项目明确、可操作实施的《创业计划书》;
6.发证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申领发放程序
1.已经创办企业的,由创业服务中心受理后,对照申领范围对象和条件要求进行初审,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同意,五个工作日内向申领人免费核发;
2.意向在徐州市区范围内创办企业的,由创业服务中心受理后,对照申领范围对象和条件要求进行初审,并组织相关专家对创业意向和创业方案进行论证,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同意,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申领人免费核发。
四、使用和管理
1.《创业证》是自主创业大学生享受有关创业优惠政策的有效凭证。对申请开办企业的,凭证和相关材料到徐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学生创业专门窗口,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等手续,并享受政策规定的税费减免和“绿色通道”服务;对已经开办企业的,可凭证和相关材料,申请享受专项资金资助、贷款贴息、税收返还、信贷担保、风险资金投入、创业培训、人事和劳动关系代理以及有关奖励等优惠政策;对入驻大学生创业园的企业,同时还享有免费提供三年20平方米左右的创业办公场所和创业前实训经济补贴、住房补贴等更加优惠的政策待遇。
2.《创业证》自核发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3.《创业证》实行实名制管理,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撕页。
4.各有关政策执行部门,在为大学生创业企业办理享受优惠政策手续时,要在《创业证》上注明优惠的内容、减免额度和享受的时限,并加盖执行部门和经办人印鉴。
5.《创业证》的核发机关要对发放情况实行建档监督管理,并建立计算机管理网络体系,随时掌握《创业证》发放和使用管理情况。
6.《创业证》实行年审制度。年审由发证机关负责,于每年12月集中进行。发证机关在年审时,要将享受优惠政策情况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证件无效。
7.《创业证》如有丢失,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失,按申领程序重新申领,并由发证机关在补发的新证上注明“补发”字样。
8.对伪造、转让、租借、涂改、撕页《创业证》的,由发证机关没收或由政策执行部门暂扣其《创业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伪造、转让、租借、涂改、撕页等方式,骗取优惠政策或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发证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创业证》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五、本办法由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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