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企业优惠政策

江苏徐州产业园区

江苏徐州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江苏徐州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7〕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8日
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13号)精神,切实维护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推动儿童福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我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加快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格局,不断提高困境儿童保障服务水平,形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体系,困境儿童的生活保障更加有力,医疗康复保障更加健全,教育保障政策更加完善,监督保护制度更加科学,儿童关爱机制更加优化,困境儿童生活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家庭尽责。家庭是抚养、教育、保护儿童的第一责任主体,不断提高家庭抚养监护能力,形成有利于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
坚持政府主导。落实政府责任,制定困境儿童权益保障工作配套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各方资源,加快形成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合力。
坚持社会参与。积极孵化培育相关社会组织,动员引导广大企业和志愿服务力量参与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
坚持分类保障。针对困境儿童监护、生活、教育、医疗、康复、服务和安全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根据困境儿童自身、家庭情况分类施策,促进困境儿童健康成长。
二、确定困境儿童分类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监护人监护缺失的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双方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人民法院宣判或公安机关证明,下同),另一方因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导致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
(三)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双方重残(2级以上残疾,下同)、重病(参照各地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规定)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因重残或重病无力抚养的儿童。
(四)重残、重病及流浪儿童。主要包括:重残儿童;患重大疾病儿童,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以及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和门诊治疗费用1年中自付部分超过2万元的疾病;长期在外流浪儿童。
(五)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包括受侵害和虐待的儿童、贫困单亲家庭儿童、失足未成年人、家庭生活困难的留守儿童等。
三、做好分类保障
(一)强化基本生活保障。着力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徐政办发〔2011〕106号)规定,全面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参照孤儿标准落实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遵循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完善孤儿养育标准调整机制,并确保按时足额打卡发放。加强监护人监护缺失的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按照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的80%以上发放生活费补助,有条件的地区可参照标准全额发放。父母服刑或强制戒毒期满后,停止发放生活费补助。统筹做好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重残重病、流浪以及其他需要帮助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对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重残(2级以上肢体、智力、精神、视力残疾)、重病的儿童,按照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的50%以上发放生活费补助,其中,重病儿童家庭的人均收入应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以下,且财产状况符合《徐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适当放宽,扩大保障范围。流浪儿童,由当地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落实有关救助保护政策。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遇有突发困难,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可向属地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对于家庭特别困难的,有条件的地区可按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一定比例发放生活费补助。已享受其他救助的困境儿童按照就高享受的原则,不重复享受补助。发放生活费补助的儿童,按照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给予动态价格补贴。
(二)加强医疗康复保障。用足现有医疗政策资源,进一步形成困境儿童医疗康复保障合力。将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于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患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符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及时足额给予医药费结报。将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儿童纳入救助范围,按照当地的医疗救助比例和封顶线用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患儿医疗费用所剩的自付部分,由当地儿童大病慈善救助资金分别按规定比例资助。扩大“明天计划”救治范围,由手术救治向医疗救治拓展,实施贫困家庭病残儿童救治试点工作。落实听力言语康复、智力康复、孤独症康复、肢体康复(包括脑瘫)等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政策。健全弃婴和流浪乞讨未成年疾病患者的发现、护送、救治机制,对弃婴和流浪乞讨未成年病人医疗救治,实行首诊负责制和先救治后结算。
(三)完善教育保障政策。有效落实困境儿童就学资助和教育帮扶政策,实施孤、残、贫困儿童就学资助计划,将困境儿童优先纳入教育资助体系,完善助学金制度,落实免学费政策,不断扩大困境儿童资助面,切实保障困境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要将其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建立随迁子女入学机制,与当地户籍学生享受同等教育政策,实行免试就近入学,消除随迁子女就学障碍,全面落实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实施特殊教育发展工程,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和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将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困境儿童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支持各类普通学校接受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对于不能独立行走,生活不能自理,无法到校接受教育的重度残疾适学儿童,采取送教上门的方式解决就学问题,为残疾儿童提供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5年免费教育。消除制度障碍,为流浪儿童、失足未成年人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
(四)落实监督保护责任。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等方式妥善安置。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于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其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对于依法收养儿童,民政部门要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民政、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大对问题家庭的排查梳理和监督干预力度,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依法进行处理。全力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
(五)优化儿童关爱机制。完善困境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积极为困境儿童提供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参与困境儿童法律援助活动。加强失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有效衔接,根据失足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需要,完善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制度,提高社区矫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帮助失足未成年人及早顺利回归社会。加大对困境儿童的精神关爱,提供专业社工心理咨询服务,培养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
四、健全工作体系
(一)构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工作网络
县(市、区)政府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教育、卫计、人社等部门和公安机关、残联组织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困境儿童分类保障的政策落实和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要参照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建立面向城乡困境儿童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在内的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要依托当地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健全困境儿童服务网络,发挥临时庇护、收留抚养、福利服务等功能。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民政工作的机构要建立详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畅通与县(市、区)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公安机关、残联组织等单位的联系,并依托上述部门(组织)在乡镇(街道)的办事(派出)机构,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事务。
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立由村(居)民委员会委员、大学生村官或者专业社会工作者等担(兼)任的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负责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通过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困境儿童家庭、监护、就学等基本情况,指导监督家庭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对于发现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属于家庭经济贫困、儿童自身残疾等困难情形的,要告知或协助其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属于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儿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积极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公安机关、残联组织等单位开展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
(二)建立部门协作联动机制
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综合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会同教育、卫计、人社等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残联组织,共同做好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民政、教育、卫计、人社、房管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及时得到有效帮扶。民政、教育、卫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督促和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切实履行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赋予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职责,保障困境儿童人身安全。
(三)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
各级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开展适合困境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关爱、帮扶、维权等服务,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妇女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依托职工之家、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等,加强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导和培训帮扶。残联组织要依托残疾人服务设施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等工作,加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和康复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培养,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提高康复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四)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
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加快孵化培育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引导其围绕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照料、康复等需求,捐赠资金物资、实施慈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困境儿童托养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机构,并鼓励其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和志愿者针对困境儿童不同特点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家庭教育指导、权益维护等服务。鼓励爱心家庭依据相关规定,为有需要的困境儿童提供家庭寄养、委托代养、爱心助养等服务,帮助困境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亲情。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帮助。
五、强化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困境儿童权益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等规划,作为推进民生幸福和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实。建立未成年人(困境儿童)权益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善工作考核,强化激励问责,制定督查考核办法,明确督查指标,建立常态化、经常化的督查考核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二)强化能力建设。统筹各方资源,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作用,逐步完善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场所设施,健全服务功能,增强服务能力,满足监护照料困境儿童需要。市级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要充分发挥对各县(市、区)机构的监督指导作用,建立和完善区域协作机制,加强城乡联动。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开辟儿童之家等儿童活动和服务场所,将面向儿童服务功能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城市社区和农村行政村要全面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点。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更加有力支撑。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队伍建设,制定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工作规范,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服务困境儿童能力。
(三)强化宣传引导。加强未成年人(困境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全社会保护儿童权利意识,强化家庭履责的法律意识和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倡导、表彰邻里守望和社区互助行为,宣传报道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
各县(市、区)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细化困境儿童分类,加强困境儿童权益保障工作,确保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落到实处。

附件下载:


视频:









相关报道:


相关文件:


相关专题:


图解:


解读:



分享到:


打印


本市级网站


县(市)区


江苏省(辖区)政府网站


各省(市)政府网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教育局

市科学技术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城市管理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水务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商务局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市生态环境局

市应急管理局

市审计局

市政府外事办

市数据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国资委

市体育局

市统计局

市医疗保障局

市信访局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市供销合作总社

市云管委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信用徐州

徐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徐州公共数据开放平台


丰县人民政府

沛县人民政府

睢宁县人民政府

邳州市人民政府

新沂市人民政府

铜山区人民政府

贾汪区人民政府

鼓楼区人民政府

云龙区人民政府

泉山区人民政府

南京市人民政府

无锡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

南通市人民政府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淮安市人民政府

盐城市人民政府

扬州市人民政府

镇江市人民政府

泰州市人民政府

宿迁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

陕西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台湾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网站地图
|
网站联系
|
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
|
网站声明

版权所有:徐州市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总访问量:29515871
苏ICP备06043110号-1
苏公网安备 32030302000350号
网站标识码:3203000002
工业企业选址
  •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商务咨询服务
  •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