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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7〕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9日
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04号)精神,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和更好关爱保护,现就加强我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和工作对象
(一)主要目标。各县(市、区)(含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要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全民关爱、源头预防的原则,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科学发展、社会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测评体系。全面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政府监督指导作用,强化各县(市、区)属地职责,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建成精准识别、动态管理、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分类保障等救助保护机制。进一步完善农村留守儿童集中摸底排查工作,到2017年底,建成全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平台;到2020年,全市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形成全社会关爱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二)工作对象。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完善服务体系
(一)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3岁以下儿童的父母应与其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3-6岁儿童应入园接受学前教育,学龄儿童必须接受义务教育。父母外出务工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有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出现不满16周岁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的情况。父母双方外出务工不能履行监护职责交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监护的,村(居)委会应当对其监护能力进行评估,不具备监护能力的,及时督促家长更换监护人。对委托非直系亲属、朋友承担监护责任的,须经村(居)委会同意,在监督人监督下,由监护人和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监督人在协议上签字后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备案。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经常联系,及时了解掌握子女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的亲情关爱。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委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劝诫、纠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落实政府主导责任。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承担具体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关爱保护行动。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乡镇(街道)配备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兼)职人员,村(居)设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督导员,确保关爱保护工作全覆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详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同时,在乡镇(街道)建立党员干部、教师、挂职书记等“一对一”关爱帮扶制度,采取关爱式帮扶、保护式帮扶等帮扶措施,并监督指导监护人落实监护责任,形成以农村留守儿童为中心、监护人为主体、帮扶人为补充的全方位关爱服务格局。村(居)委会应定期走访、全面排查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同时,为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
(三)加强教育管理和学校关爱保护。教育部门要认真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相关教育资助政策,将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按时入学作为控辍保学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在校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准确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基本信息,确保其不因贫困而失学。加大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力度,力争实现有需求的农村留守儿童全部住校。乡镇(街道)高配比建设公办中心幼儿园,按照一定服务半径规划建设村办幼儿园,实现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全覆盖,满足适龄儿童就近接受学前教育需求。加大心理健康教育专业队伍建设力度,到2017年底,全市每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至少配备1名心理辅导教师或接受过心理健康指导培训的兼职教师。农村中小学和教学点要专门建设或结合现有功能室设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活动室,配备图书、计算机、电话等,为农村留守儿童开展阅读、亲情联络等活动提供条件。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采取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帮助监护人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学习情况,提升监护人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
(四)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工会组织积极帮助有农村留守儿童的困难职工家庭解决实际困难。共青团组织广泛动员团员青年、少先队员和青年志愿者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妇联组织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纳入家庭教育工作总体规划,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提升家庭托育和教育能力;依托妇女儿童之家、留守流动儿童活动站等阵地,组织开展符合农村留守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关爱服务;通过开展“爱心妈妈”结对帮扶等活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给予农村留守儿童更多帮扶和关怀,实现服务活动常态化。残联要积极做好残疾农村留守儿童康复和救助工作。
(五)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建立政府负责,专业社会组织、基层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模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加大志愿者招募和培训力度,壮大志愿者服务队伍,探索“类家庭”关爱农村留守儿童服务模式,让农村留守儿童感受到家庭温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
三、健全工作机制
(一)建立精准识别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将农村未成年人家庭全部纳入摸底排查范围,重点排查面临困境、有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农村未成年人,准确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监护、就学、行为表现等情况,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档案、帮扶台帐以及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全市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民政部门牵头做好有关工作,教育、公安部门积极协助配合,提供相关数据支持,确保摸底排查工作不留死角、不漏一人。
(二)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县(市、区)民政部门在全面摸底排查的基础上,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及家庭情况评估工作,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评估工作每年进行2次,重点对象随时评估。评估结果根据委托监护人履行职责情况和农村留守儿童受保护程度确定,分为较好、一般、差三个等级。指导村(居)委会依据评估结果建立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动态监测报告制度,对新增农村留守儿童的有关信息及时在帮扶台帐和相关信息平台更新;对父母外出务工返乡的实行退出制度。
(三)实行强制报告机制。学校、幼儿园、村(居)委会、医疗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四)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针对性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属于失踪情况的,启动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遭受家庭暴力的,及时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予以保护;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并实施保护。对遭受家庭暴力和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并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提供依据。
(五)健全评估帮扶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相关部门通报后,会同民政、公安、教育、卫生计生、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并在村(居)委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享受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条件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应及时将其纳入保障范围。
(六)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依法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正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6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委会、县(市、区)民政部门等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七)健全分类保障机制。继续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13号)要求,对困境儿童尤其是留守儿童中的困境儿童,强化基本生活保障,加强医疗康复保障,完善教育保障政策,健全监督保护制度,优化儿童关爱机制。各县(市、区)要提高财政保障标准,全面落实监护人监护缺失的儿童生活费补助按照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80%以上发放生活补助费。统筹做好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重残重病和流浪儿童及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有条件的可按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一定比例发放生活补助。
四、着力减少儿童留守现象
(一)落实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同城待遇。公安部门结合实施户籍制度改革,研究完善外来务工人员随行未成年子女落户政策,逐步使其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待遇。教育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完善随迁子女入学办法,坚持以流入地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和相对就近原则,在区域内学校统筹安排入学;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人子女开放,在公办学校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同时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流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卫生计生部门按规定将辖区内居住半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子女纳入当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一步完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保障政策,将符合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满足其家庭基本居住需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统筹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及子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问题。
(二)引导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依托当地优势资源和特色产业,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返乡农民工项目、技术、资金和信息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或创业项目,开展创业就业技能培训,吸引更多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针对贫困户农村留守儿童困难家庭,可以通过政府购买部分公益岗位的方式安排其家庭成员就业。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市、区)建立完善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教育、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计生、扶贫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残联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在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明确负责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相应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留守儿童日常帮扶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实施步骤,落实保障措施,形成各司其职、责任到人、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抓好能力建设。加快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未成年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服务体系建设,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鼓励企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组织提供帮扶资金,引导社会资金、爱心捐款投向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农村留守儿童较多的镇(街道)、村(社区),要利用现有资源建立留守儿童服务工作站、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工作站、活动之家等要有固定场地、统一标识、配齐设施、建立档案,真正发挥阵地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及引导社工人才、社会志愿者、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方式,不断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切实解决基层工作任务重、人手少等难题,补齐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最后一公里”短板。
(三)强化督查问责。建立完善相关督查机制,采取明察暗访、定期督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督查。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儿童救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对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依法严肃处理。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牵头职责,对关爱保护工作加强指导、督查、通报和跟踪问效,切实发挥统筹协调、监督指导作用。对措施不实、工作不力的,特别是对底数不清、风险隐患排查不到位、突发事件处置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四)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教育引导,加大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的宣传力度,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开通网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栏,公布关爱保护救助热线电话,建立起畅通的救助绿色通道;大力宣传农村留守儿童积极向上、健康快乐、自强自立、自尊自信的优秀事迹和关爱工作先进典型,积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细则。对本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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