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港口码头长效管理意见》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28日
政策文号:徐政办发〔2014〕15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港口码头长效管理意见》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4〕1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清理整顿违法码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制订的《全市港口码头长效管理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8日
全市港口码头长效管理意见
市清理整顿违法码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巩固全市违法码头专项整治活动成果,健全港口码头长效管理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江苏省港口条例》和《徐州港总体规划》等有关规定,现就全市港口码头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合法港口码头管理
合法经营港口码头须同时取得工商登记、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交通部门对持证合法港口码头的经营许可、生产作业、安全条件及环境污染等进行综合监管,水务、安监、质监、环保、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监管。
(一)界定港口港区。对持有《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码头,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政府组织交通、规划、国土、水务等部门,对水域、陆域及岸线长度、边界范围、场地面积、作业设备等信息逐一进行认定登记建档,并进行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港区范围。
(二)严格改(扩)建管理。持证合法港口码头进行改建、扩建,应原则符合港口规划,控制在认定的港口岸线和路域范围内,并经交通部门牵头会审,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建设过程中,要遵循基本建设程序,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改(扩)建完成后,要严格组织验收。
二、加强违法港口码头查控
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原则,切实加强违法港口码头的查控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是属地内违法港口码头查控工作的责任主体。
(一)建立巡查通报制度。港口码头沿线陆域巡查由交通(港口)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涉港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水域巡查由交通(海事)部门负责。一旦发现在河道堤岸两侧进行的违法吊机搭建、采用移动吊装车辆或其他装卸设施设备进行违法堤岸装卸等行为,要及时上报市、县(市、区)清理整顿违法码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通报涉港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明确属地查处责任。对辖区内涉港违法行为,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自发现或者接到报告、通报后24小时内进行核实。一经核实,要责令立即停止建设或作业,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要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三)强化船舶运营管理。交通(海事)部门要加强水上船舶管理,严禁船舶(含移动浮吊船)在无证非法港口码头或堤岸进行停靠、作业。对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船舶要采取强制拖离措施,并计入黑名单,取消营运资格。对非法改装的无证浮吊船舶,由各级清理整顿违法码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安监、质检、海事等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解。
(四)及时利用堤岸土地。对港口码头整治拆除后清理完毕的沿河堤岸土地,各县(市)区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水务、农委、林业等部门,根据土地实际情况,选择采取复绿、复垦、打造沿河风光带或实施其他建设工程等方式,强化跟进管理,科学规划利用,从源头上解决违建港口码头死灰复燃问题。
(五)充分发挥部门职能。水务部门负责对全市堤防沿线进行巡查,对占用堤防进行涉港违法建设或从事违法堤岸装卸作业的,予以查处。国土部门负责对涉港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质监部门负责对港口码头内特种设备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符合规定的特种设备。林业部门负责对非法占用、毁坏沿河绿化林木从事码头作业行为,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工商部门负责对违法码头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港口码头,依法取缔。环保部门负责对违法建设港口码头或违法进行堤岸装卸作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员,依法进行查处。安监部门负责对涉及港口码头安全生产的总体情况进行监督。公安部门负责违法港口码头查控过程的安全秩序保障及道路交通管控。供电部门负责对被责令关闭取缔的违法码头停止供电,协助拆除相应供电设施设备。
三、加强长效管理机制保障
(一)增强工作力量。市及各县(市)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的清理整顿违法码头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作为港口码头长效管理机构予以保留。各地要加强港口执法力量,建立健全专职交通港口管理机构,明确职责,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人员。
(二)纳入年度考核。将违建港口码头查控工作纳入交通运输综合考核范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与涉港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年度工作责任书,明确工作责任目标。
(三)实行会审会签。交通、水务、国土、环保、林业、质监等部门要加强行业许可管理,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建立并落实会审会签工作制度,加强部门沟通协作,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严查细审,集体把关,严格港口码头许可审批各项手续。
(四)鼓励举报投诉。各县(市)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设立举报投诉奖励资金,制订举报投诉奖励办法,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违建港口码头查控。奖励经费由各级清理整顿违法港口码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支付。
(五)严肃追究问责。对接到通报后未能限期拆除取缔辖区内违建港口码头或违法堤岸装卸作业点、辖区内年度发生三起以上新增违建港口码头或违法堤岸装卸作业点、违反港口规划及相关规定进行许可(含批准、同意等形式)造成新增违建港口码头或违法堤岸装卸作业点等行为,市、县清理整顿违法港口码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严肃问责。国家机关、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应当管理好具有使用权、所有权的涉港土地,不得参与、支持、纵容、包庇违法港口码头建设行为和装卸作业行为;一旦发现以上行为,纪检监察部门要予以问责;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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