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建重点工程质量抽检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0日 政策文号:徐政办发〔2017〕20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建重点工程质量抽检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7〕2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徐州市城建重点工程质量抽检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31日
徐州市城建重点工程质量抽检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行为,强化质量意识,保障工程质量,进一步明确工程参建方的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能够保质保量地如期竣工投入使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制订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市城建重点工程质量抽检工作是强化城建工程质量监督的一项具体措施,实施抽检的目的是监督工程施工质量,确保工程施工始终处于受控状态,抽检结果不替代法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仅适用于本市城建重点工程内部质量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市城建重点工程质量抽检费用由徐州市城建重点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在市城建重点工程资金计划中列支。
第四条? 本意见适用于列入市城建重点工程年度计划的市级投资项目、市级补贴项目、市政府融资平台投资项目及市级PPP项目等。
第二章? 工程质量抽检范围
第五条? 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市城建重点工程年度计划,由市重点办或其委托的相关部门按照以下原则确定需要进行质量抽检的工程项目及抽检内容。
工程项目质量抽检范围:
(一)道路工程
1.新建道路(含桥面铺装):按照路基、基层、面层三个阶段,根据现行标准规定的数量、频率、取样方法,按照一定的比例对主控项目和路基、基层厚度实施质量抽检。具体检测范围与数量按照市重点办批准的质量抽检方案执行。
2.道路改建、扩建工程:对于新铺道路结构层的路段按照新建道路执行;对于铣刨面层后封面处理的,原则上只抽检主控项目(弯沉值除外);人行道路基不翻挖重铺的,只对上部主控项目进行质量抽检。
3.整修道路(含区管道路整治工程、居民小区整治道路及道路局部修复工程):只对设计部分进行主控项目质量抽检。
4.桥梁工程:按设计内容对主控项目实施质量抽检。
(二)园林绿化工程
园林绿化工程中的道路、桥梁、广场等市政工程按照道路工程中的1-4条执行;其他项目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质量抽检实施办法。
(三)房屋土建及其他工程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质量抽检实施办法。
第三章质量检测机构选择方式及要求
第六条? 质量检测机构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工商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书;取得相应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并通过省级以上计量主管部门认证。
第七条 质量检测机构应在市区拥有承担检测任务相应的土木、建筑、交通、水利水务、市政、园林、铁路等工程检测设备和具有专业检测人员的检测试验室,确保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检测质量要求和工程建设进度需要。
第八条? 市重点办或其委托的相关部门,通过竞争性谈判或洽商的方式,选取若干质量检测机构(原则上3-4家),列入市城建重点工程年度质量检测机构库,技术服务期限为2年。期满后再重新选取。
第九条? 市重点办或其委托的相关部门,按照与参建方无隶属、无经济等利害关系的回避原则,从入选年度质量检测机构库中抽取检测机构,并依据市城建重点工程有关技术服务类收费标准与检测机构签订质量检测协议。
第十条? 质量检测机构应根据委托检测协议的要求,编制检测方案并报市重点办审批后组织实施。
质量检测机构应建立完备的市城建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等应当按年度统一连续编号,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第十一条? 质量检测机构按照市重点办的计划安排和工程现场实际进度情况,客观、公平、及时、可靠地实施质量抽检,原则上不得影响工程进度;质量抽检过程中,取样应严格执行有关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和操作规程,在市重点办或其委托部门以及邀请部门人员监督下取样,并对所提供试样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人为干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十二条? 未经市重点办同意,被委托部门、质量检测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质量抽检结果。
第十三条? 对受检项目应进行随机抽样检测,现场GPS定位、拍照(远、近景至少各1张)和标注详细位置。
第十四条? 路基、基层、面层三阶段质量抽检,要重点对道路路口停车线易发生车辙段、检查井收水井周围、沟槽回填、路基翻挖、桥梁台背、新老道路接缝处、桥梁结构等技术要求高、施工难度大、对工程质量影响大或发生质量问题时危害大的关键部位进行抽样检测。
第四章 质量抽检实施程序及期限要求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抽检由市重点办或其委托的相关部门负责,按照编制好的抽检方案和质量抽检组织程序实施质量抽检。
第十六条? 列入质量抽检的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在工程开工前10日内,应向市重点办书面申请对所承担的市城建重点工程实施工程质量抽检。
第十七条? 市重点办在收到质量抽检申请后,应于7个工作日内制订抽检工作计划与安排,通知工程项目责任单位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在质量自检合格后,报请工程建设单位进行质量检测,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质量检测的同时报请市重点办或其委托的部门组织质量抽检;市重点办或其委托的部门接到报告后原则上要在12小时内安排工程质量抽检机构到达现场抽检。
工程质量抽检行为原则上不得影响施工单位的正常施工计划与安排,旨在印证工程施工质量和进行质量监督,其质量抽检结果如何,并不免除施工、监理、设计等建设工程各方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定质量责任。
第十九条? 工程完工质量抽检完成后10日内,质量检测机构应根据质量抽检报告,国家规定的标准、验收规范、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对检测项目形成质量分析报告并送交市重点办。
第五章 检测数据的应用与处理
第二十条? 依据质量抽检检测数据,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时,市重点办或其委托的相关部门应立即通知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整改。经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并复检合格后,报市重点办或其委托部门再次检测。所测不合格检测项目检测费由工程建设单位责成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根据质量分析报告及国家规范标准、施工图设计和工程合同的要求,进行分析、评估。对于存在工程质量不合格、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或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项目,依据工程施工存在质量缺陷的程度,分别对应按照修补处理、加固处理、返工处理、限制使用、不作处理及报废处理等施工质量事故处理方法进行整改和处理。
具体整改工作由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或工程建设单位依据工程合同约定,责成施工单位编制整改方案并经工程建设单位组织审查后再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 市城建重点工程在工程施工质量上实行“黑名单”制度。对列入质量“黑名单”的施工、监理、设计等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2年内禁入徐州市建设工程市场。
第二十三条? 在工程质量抽检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市重点办将提议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列入徐州市建设工程市场“黑名单”,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1.在工程质量抽检过程中,一个工程项目单次抽检出现2次以上主控项目质量抽检不合格的;
2.施工单位未按照整改要求进行整改的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3.发生工程施工质量事故,造成限制使用和报废处理的;
4.质量抽检过程中极不配合或严重干扰质量抽检的;
5.设计单位未经允许擅自出具工程设计变更或违反国家规范标准进行变更设计的;
6.监理单位存在与施工方联合弄虚作假或出现严重失职和渎职行为的;
7.其他严重违规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质量抽检报告不合格,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质量不合格程度给予工程质量直接责任方追究责任并将处理结果报市重点办备案。
1.返修处理:根据工程合同及监理合同的约定由建设单位予以追究工程损失赔偿。
2.返工处理:根据工程合同及监理合同的约定由建设单位予以追究工程损失赔偿;由建设单位对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3.让步接收或降级使用:根据工程合同及监理合同的约定由建设单位予以追究工程损失赔偿;市重点办对工程建设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4.拒收或报废处理:依据造成工程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规定追责处理。市重点办对建设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在市城建重点工程年度绩效考核中予以扣分,并在媒体通报。
第二十五条? 质量检测机构对一项工程主控项目的同一检测内容的检测报告出现3次及以上与质量抽检报告发生性质不同的检测结果的,经核实,确实存在弄虚作假的或工作严重失职的,市重点办将提议有关部门将该检测机构列入徐州市建设工程市场“黑名单”,取消其对该项目的检测业务,并暂停其一年市城建重点工程检测业务。
第二十六条? 列入年度质量检测机构库的质量检测机构在实施质量抽检过程中,存在与建设工程参建方联合弄虚作假、不按照要求实施质量抽检的,一经发现和证实,将取消其入库资格和检测酬金。
第二十七条? 应抽检而未申报质量抽检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市重点办不予办理工程决算审计和工程结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徐州市城建重点工程质量抽检实施意见(试行)》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市城建重点工程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其他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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