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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06日 政策文号:徐政办发〔2011〕16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1〕1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徐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徐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载体形式的资料。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报送、接收、收集、保管、利用和管理城建档案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并将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城建档案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 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工作。
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隶属于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接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上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监督下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
第六条 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设置档案室或者配备专(兼)职档案人员,收集和管理本单位的城建档案。
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上岗资格。
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整理、报送工作的业务指导,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关人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督促检查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确保建设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
第二章 城建档案的形成和移交
第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接收下列城建档案:
(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城市防洪、抗震和人防工程档案,除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及管网普查、补测成果档案;
(二)城市规划、建设、房管、园林、城管、人防、等部门形成的相关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其他应当收集和管理的城市建设档案。
第八条 城建档案的编制和报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同时报送纸质和电子竣工档案,档案必须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20328-2001)和《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2007);
(二)档案材料完整、系统、准确;
(三)建设工程竣工图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签字手续完备;
(四)编制各种管线工程竣工图应当以竣工测量成果为依据。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前,应当到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办理档案预登记手续,填写建设工程档案登记表。
市规划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档案登记表。
县(市)、铜山区、贾汪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档案登记表。
第十条 建设项目在申报竣工验收、竣工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将已形成的建设工程档案报送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合格的,由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在七日内补充完善。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二条 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建设工程档案。结构和平面布置等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编制城建工程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经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审核验收合格并接收入馆的,出具《江苏省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和恢复建设的房屋建筑,房屋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应当查验《江苏省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地下管线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竣工图及电子文件;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住宅小区、厂区、校区及机关单位区域内的地下管线工程,由建设单位汇总后与房屋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遵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徐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工程测量单位应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工程项目,特别是重点工程和地下管线工程,无竣工图或竣工图不完整、不准确的,其产权单位应当组织补测补绘,并在补测补绘工作结束、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三章 城建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接收或者收集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统计、鉴定、保护、编研和利用工作。
第二十一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对所保管的档案采取以下措施,实施保护和管理:
(一)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用品和装具,配备温湿度自动控制、监控、计算机、声像等设备,逐步实现保管的标准化、规范化;
(二)配置专门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渍、防尘、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设施;
(三)根据需要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的技术设备。
新建或者改建档案库房,必须执行《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库房面积应符合国家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可以开放的档案目录,并根据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需要,编制必要的检索资料和参考资料,向社会提供服务,其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查阅有关城建档案资料。利用城市建设档案,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损毁、丢失、涂改或者伪造城市建设档案。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城市建设档案的利用提供方便。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管理单位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法律、法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未报送有关档案的,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建设单位或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徐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关于档案管理规定的,依据《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徐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三)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泄露城市建设档案中涉及的国家秘密或造成档案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 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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