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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12日 政策文号:徐政办发〔2010〕3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0〕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徐州市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日
徐州市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试行)
为落实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在徐自主创业的意见》(徐委发〔2010〕4号)精神,大力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在徐自主创业,有序规范大学生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的综合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园区功能
大学生创业园通过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来规范引导园区内的大学生创业企业经营管理。园区带有孵化器性质,是大学生和企业、社会沟通的桥梁,使大学生在经营管理、资本运营、团队协作、公共关系、风险竞争、法律契约、开拓创新等方面得到锻炼和提高。
二、服务机构及职责
创业园由徐州市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服务中心)统一负责综合管理,并聘请专业服务公司实施园内物业管理和配套服务。
创业服务中心的职责:
1.负责制定创业园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并具体组织实施。
2.加强创业园创业企业的日常考核和监督管理,确保创业企业按照规定实施创业活动;
3.发布创业扶持政策、办事流程、创业信息、服务资源等公共信息;
4.聘请专家开设讲座,提供模拟运作、孵化培育等公共服务;
5.对大学生创业项目组织进行论证、评估、认定和跟踪服务;
6.检查和督促各项促进大学生创业政策的落实。
专业服务公司的职责:明确专门创业指导人员,实行专业化服务,为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各类扶持资金申请、企业登记注册以及商务、融资、法律、市场开拓等方面的“一站式”服务。同时,对创业园区实施标准的物业服务和管理。
三、企业入驻
(一)入驻条件
申请入驻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徐州市大学生创业证》的大学生创业企业。
2.符合国家和江苏省、徐州市产业政策相关规定,创业项目较成熟,并具备以下条件:
①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市场竞争力较强,并有利于形成或培育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②无知识产权纠纷;
③已拥有被评审专家认可的创新性较高的使用技术和经营构想,并有明确的市场应用目标和完整、合理及有效的市场经营计划;
④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医疗器械、邮电、通信、电力、农作物新品种及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的项目,申请时须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和有关测试报告;⑤对我市大学生创业具有典型示范和推动作用;⑥节能降耗,有利于环境保护等。
3.具备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和风险承担能力。
4.具有较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入园后能保证在园区正常开展工作。同时承诺其研发成果在徐州市域范围内转化。
5.无违法违纪和不良行为记录。
6.自觉遵守创业园相关管理规定。
(二)申请入园所需材料及程序
1.创业企业在申请入园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徐州市大学生创业园入驻申请表》;
②项目创业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创业个人(团队)的简历和一吋近期彩色照片两张,以及《徐州市大学生创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校生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所在院校证明;
④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⑤创业服务中心要求出具的其它证明材料。
2.申请入园程序:
①创业企业如实提供申请材料;
②创业服务中心组建评审委员会,本着“好中选优”的原则,对创业企业及其项目进行调查论证和评审筛选,确定入驻资格;
③由创业服务中心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④通过审批的创业企业在接到进驻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创业服务中心签署入园协议书,并办理其它相关手续;
⑤创业企业正式入园开展创业活动。
(三)场地配置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免费提供三年期限、20平方米左右的创业办公场所。对具有高新技术和拥有知识产权的项目,可根据创业项目的实施情况,经报批后适当增加创业办公场所配置面积或延长驻园时限。
(四)政策扶持:全面落实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在徐自主创业的意见》(徐委发〔2010〕4号)中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评估与奖惩
(一)创业服务中心应建立全方位的评估指标体系,并负责对入驻的创业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评估。定期评估每年进行两次,每半年一次。
(二)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种,并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布。依据评估结果,评选产生的优秀创业企业将予以重点支持并给予奖励;评估不合格的企业将责令退出创业园。
五、退出机制
(一)协议期满退出:入园企业与创业园协议期满的,应及时到创业服务中心办理退场手续。
(二)自动申请退出:入园企业在创业实施中,涉及改变预定目标和项目内容,中止、提前或延期计划实施等变动,创业企业须提前15天向创业服务中心提出退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终止协议,办理相关退场手续。
(三)孵化成功后退出:对成功孵化出壳的企业,创业企业须提前15天向创业服务中心提出退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终止协议,办理相关退场手续。同时,创业服务中心将推荐入驻徐州市大学生创业园产业化基地,享受产业化基地的优惠政策。或帮助联系徐州市域范围内其它适合的经营场所。
(四)责令退出:创业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由创业服务中心发出《退出通知书》,提出终止协议,责令其退出创业园:
1.经组织评估认定为不合格的;
2.驻园期间,其经营场所经常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或占用场地开展与创业研发无关业务的,或私自将经营场所转租(让)、挪作它用的;
3.被司法机关裁定破产或执行清算的;
4.严重影响创业园内秩序的;
5.其它不适宜在创业园继续创业的。
相关创业企业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的15日内,须自行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
六、本办法由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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