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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2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5〕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1日
徐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3 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57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以及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或核准、 备案)权限和对环境影响程度等确定。
第四条 市、 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工作,出具预审意见并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由省人民政府及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按规定须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外);
(二)由市政府及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三)市区(不含铜山区、贾汪区)行政区域内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
(四)化工、制浆、酿造、涉及重点重金属排放的项目;
(五)跨所辖县(市、区)行政区域的项目;
(六)法律、 法规、 规章等规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第六条 县(市、区)(不含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由市人民政府及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规定必须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外);
(三)县(市、区)所辖行政区域内所有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越审批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或条件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审批决定,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违法违规审批部门承担。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法律、 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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