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开发区发展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08日
政策文号:徐政办发〔2013〕1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开发区发展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3〕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开发区发展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6日
徐州市开发区发展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为加快推进全市开发区转型发展、创新发展、跨越发展,有效激发开发区发展的动力与活力,更好地发挥开发区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带动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江苏省开发区科学发展综合评价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创新驱动、功能提升、转型发展,不断增强开发区的核心竞争力、开放带动能力和可持续发展水平,着力将开发区打造成为全市科学发展的引领区、创新发展的先导区、绿色发展的示范区、开放型经济发展的主阵地。
二、评价原则
1.科学性原则。指标设置着重体现开发区发展绩效,体现发展规模、速度、质量和效益的有机统一。
2.客观性原则。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评价开发区发展现状,又评价发展趋势。
3.可操作性原则。选取具有客观性、量化性和对比性的指标,指标设置力求简单、适用、易操作。
三、评价对象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丰县经济开发区、沛县经济开发区、睢宁经济开发区、邳州经济开发区、新沂经济开发区、徐州工业园区、泉山经济开发区共9家开发区。
四、评价内容
对全市开发区的地区生产总值、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实际到帐注册外资、进出口额、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全社会固定资产投入、土地产出率8个主要经济指标的总量、增量、增速和贡献度进行测评计分。
五、评价标准和得分
1.地区生产总值、公共财政预算收入:评价得分以去年同期实绩为基数,持平得基本分值80%,每增(减)10%加(减)1分,加(减)不超过5分;在所在地占比比上年同期每增(减)2%,加(减)1分;增量占全市开发区总增量比重每增(减)2%,加(减)1分。单项加减分不超过3分。
2.实际到帐注册外资、进出口额:评价得分以计划数为基数,半年评价一次。完成序时进度任务的得基本分,每增(减)计划的10%加(减)1分,加(减)不超过5分;增量占全市开发区总增量的比重每增(减)2%,加(减)1分,加(减)分不超过3分。
3.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评价得分以去年同期实绩为基数,持平得基本分值80%,每增(减)10%加(减)1分,加(减)不超过5分;在所在地占比比上年同期每增(减)2%,加(减)1分;增量占全市开发区总增量比重每增(减)2%,加(减)1分。单项加减分不超过5分。
4.全社会固定资产投入、土地产出率:评价得分以去年同期实绩为基数,持平得基本分值80%,每增(减)10%加(减)1分,加(减)不超过5分。
?综合评价分值=各项指标分值之和+加(减)项分值之和(见附件)。
六、组织实施
由市商务部门牵头,市发改、经信、财政、统计、环保、科技等相关部门组成开发区绩效评价小组,负责开发区绩效评价工作,评价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价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具体负责绩效评价日常工作。
1.自查自评。各开发区提出自评意见,并与当年7月底前、次年2月底前,将自评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报评价小组办公室。
2.核实确认。绩效评价小组相关组成部门对各开发区自评材料进行核实和确认,对照评价标准进行打分。
3.公开发布。评价小组根据确认结果,提出评价建议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并由市政府公开发布半年及年终各开发区发展绩效评价结果。
4.表彰奖励。市政府对年度发展成绩突出的开发区进行表彰,并给予一定奖励。奖金由市财政负担,奖金主要用于奖励开发区班子成员。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参与全市综合考核奖励,只予以表彰,不重复奖励。
七、说明
在安全生产、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被省(含)以上查处、通报,或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开发区,取消当年评奖资格。
本办法由评价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绩效评价细则另行制定。
附件:徐州市开发区发展绩效评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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