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旅游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0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旅游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3〕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旅游奖励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9日
徐州市旅游奖励办法(修订)
为贯彻落实《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积极推进旅游品牌建设,有效开拓客源市场,做大做强旅游产业,努力把徐州建设成为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旅游目的地和区域性旅游中心城市,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1.徐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2.徐州市行政区域外对徐州市旅游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旅行社(简称“市外组团旅行社”)。
二、奖励项目和标准
(一)宣传推广
1.对于自主在中央电视台一套、四套、新闻频道以及凤凰卫视等主流电视媒体开展旅游形象宣传的本市经营性单位,给予宣传费用10%的奖励。
2.对参加中国国内、国际、北方旅游交易、旅游赛博会、旅游投资洽谈会、旅游商品博览会等国家级或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区域性旅游展会,并申报展台的本市经营性单位,予以展台费用30%的奖励。
3.在市外地级市以上的电视、党报、晚报类媒体投放徐州旅游资源、产品、线路广告宣传的本市经营性单位,按广告费用10%的比例给予奖励。
(二)游客招徕
1.单团奖励
市外组团旅行社从同一客源地一次性组织境内旅游团队人数30-100人(含100人,下同)的,按每人15元的标准奖励;101-300人的,按每人25元的标准奖励;301-500人的,按每人40元的标准奖励;501人以上的,按每人60元的标准奖励。组织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旅游团队来徐,按上述奖励标准的1.5倍进行奖励。组织包机来徐的,按上述标准的2倍进行奖励。本项奖励单个市外组团旅行社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年终奖励
对全年累计组织来徐游客3000人次以上的市外组团旅行社,组团人数前五名的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
(三)品牌提升
1.新被列入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相关名录并通过验收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2.被国家旅游局新评为“全国特色旅游景观名镇”的镇政府,一次性奖励30万元;被国家旅游局新评为“全国特色旅游景观名村”的村委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新被评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60万元、30万元、10万元;
4.被省旅游局新评为“生态旅游示范区”、“精品乡村旅游点”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5.被省旅游局新评为“四星级乡村旅游点”、“自驾游基地”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评为“农家乐示范点”和“农家乐旅游点”的,分别一次性奖励4万元、2万元。
6.年营业收入500 万元以上(不含500 万元)的本市旅行社,年度营业税纳税额增长10%以上(不含10%,下同)的,给予1 万元奖励;增长20%以上的,给予2 万元奖励。
7.被新评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8.在国家旅游局主办的旅游商品评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和个人,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0.5万元、0.2万元;在省旅游局主办的旅游商品评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和个人,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0.2万元、0.1万元。
三、奖励条件
(一)在电视媒体、平面媒体进行宣传推广,宣传内容必须以徐州市域内的旅游资源或产品、线路为主题,且必须包含城市名称“徐州”字样。
(二)“游客招徕”奖项,须由本市旅行社接待,游客须在徐州境内驻留1 晚以上,游览徐州境内2 个(含2个)以上收取大门票的景区。单个旅游团队人数不少于30人。
本市地接旅行社须提前3个工作日将旅游业务合同传真确认件、团队行程单等材料报旅游部门登记备案。无登记备案的不予奖励。旅游团在徐期间,旅游部门均应派员现场审核,通过复印、照相和录像等方式搜集相关材料。
主城区地接旅行社向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地接旅行社输送的游客,不属本项奖励范围。
四、项目申报材料
(一)在电视媒体、平面媒体进行形象宣传的奖励申报,需提供相应的合同、汇款凭证、文字图片和音像资料、营业执照等。
(二)旅游交易会展台费用奖励申报,需提供相关交易会文件、申报展台确认书、合同和汇款凭证、营业执照等。
(三)游客招徕单团奖励申报,需提供与本市地接旅行社签订的旅游业务合同传真确认件(含行程单)、游客名单(含身份号码)、《徐州市旅行社接待旅游团队登记表》、《徐州市酒店(宾馆)接待旅游团队登记表》、《徐州市景区(点)接待旅游团队登记表》、《徐州市旅游车队接待旅游团队登记表》和本市地接旅行社出具的旅游发票。
(四)营业税纳税额增长奖励申报,需提供市财政局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营业税完税凭证、营业执照等。
(五)新评定的国家及省级旅游度假区,全国特色旅游景观名镇(村),国家A级旅游景区,生态旅游示范区、精品乡村旅游点,四星级乡村旅游点、自驾游基地,旅游星级饭店以及旅游商品获奖等奖励申报,需提供国家、省权威部门的文件、证书、营业执照等。
上述材料需提供相应原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五、申报时间和要求
(一)申报时间及申报方式:
1.“宣传推广”、“品牌提升”诸项奖励,申报单位或个人将填具的《徐州市旅游奖励申报表》及申报材料(一式四份)于次年1 月1 日至1 月31 日分别报送所属县(市)区旅游局、财政局。县(市)区旅游局、财政局审核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联合行文上报市旅游局、市财政局。
市属单位于次年1 月1 日至1 月31 日直接报送市旅游局、市财政局。
2.“游客招徕”单团奖励,可由本市地接旅行社代为申报。地接旅行社代为申报的,奖励资金由市外组团旅行社与本市地接旅行社按7:3的比例分配,财政部门分别直接支付。
市外组团旅行社或“住所”在主城区(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地接旅行社(下简称“主城区地接旅行社”)按团队批次将填具的《徐州市旅游奖励申报表》及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于业务发生的当月向市旅游局申报。逾期不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之后不再受理;市旅游局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齐全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以现场审核搜集的材料作补充;次月初,市旅游局将申报材料送市财政局复核确认,7个工作日之内市财政反馈确认结果。季度终了20个工作日内,财政部门兑付奖励资金。
市外组团旅行社或“住所”在县(市)、铜山区、贾汪区的地接旅行社按团队批次将填具的《徐州市旅游奖励申报表》及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于业务发生的当月报所在地旅游局进行审核,所在地旅游局和财政局按程序审核确认并按季兑付奖励资金。
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单团奖励补助资金,与其他奖项一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联合行文上报市旅游局、市财政局。
3.游客招徕“年终奖励”无需申报,市旅游局、市财政局根据单团奖励日常申报数据统计并排名。
(二)经营性单位根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确定其归属的县(市)区;获奖个人根据工作单位确定其归属的县(市)区;无工作单位的,根据户籍所在地确定其归属。
(三)申报单位若出现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旅游责任事件、重大旅游投诉纠纷等情况,取消其奖励资格。
六、奖励资金来源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奖励资金由市及县(市)区分级承担。市财政在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对所属单位或个人的奖励兑现后补助20%;在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对所属单位或个人的奖励兑现后补助50%。其中:“宣传推广”诸项,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游客招徕”奖项,主城区地接旅行社为第一地接社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七、其它事项
1.本奖励办法与市已出台的相关扶持奖励政策有重复的,同一个项目同年获市财政多个奖项的,均按从优但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单个单位在本奖励办法中可同时获多个奖项;奖励资金总数额不得超过经营性单位同年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2.申报单位应当实事求是地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必要时,市财政局、市旅游局派员到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凡弄虚作假、伪造相关材料者,一经查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依法追回已获奖励资金外,取消其下一年度奖励资格,并通报批评。
3.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徐州市旅游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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