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13日
政策文号:徐政办发〔2014〕17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4〕1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希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3日
徐州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城乡建设模式和发展方式转变,提高建筑能源和资源使用效率,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03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重要意义
大力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以绿色、循环、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有利于提高资源能源使用效率,缓解资源能源供需紧张矛盾;有利于降低社会总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有利于促进建筑产业优化升级,培育节能环保新兴产业;有利于提高建筑舒适性,改善人民生产生活条件。全社会要充分认识发展绿色建筑的重要意义,把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作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紧紧抓住难得的历史机遇,切实推动我市城乡建设走上绿色、低碳的科学发展轨道,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工作思路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生态文明融入城乡建设全过程,紧紧抓住新型城镇化的战略机遇,树立“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绿色理念,强调规划引领,完善政策法规,加强行政监管,依靠技术支撑,引入激励机制。通过推动重点区域、重点项目示范,实施绿色建筑规模化应用,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促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引领城乡建设模式整体变革,实现人与建筑、自然之间的和谐相处。
(二)主要目标
1.新建建筑。“十二五”末,累计建成绿色建筑300万平方米,其中2014年新增90万平方米。2015年,全市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按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2020年,全市50%的城镇新建建筑按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
2.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十二五”末,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50万平方米。
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十二五”末,新增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面积700万平方米,浅层地热能建筑应用面积40万平方米。
4.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十二五”末,形成覆盖全市的建筑能耗监测网络,完成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
三、重点任务
(一)切实抓好绿色建筑规划的编制与落实
1.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要依据国家和省绿色建筑行动有关要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当地气候特点,制订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及行动计划,进一步明确当地绿色建筑近期和中长期发展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在新建绿色建筑建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运行节能监管、节约型城乡建设等领域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各地在编制完善城乡规划时,应坚持绿色、低碳理念,注重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能源集约利用,合理确定城市建设用地使用功能,加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促进绿色交通发展,推进可再生能源、水资源利用和垃圾资源化利用,积极引导绿色建筑推广运用和生态城市规划建设。市、县(市)区规划部门在修编或制订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时,要设立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篇,按照低碳、宜居、绿色、生态的理念,充分考虑建筑与气候、地形、地貌等外部环境的关系,认真分析研究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等要素,科学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为实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建筑节能目标创造先决条件。
2.在城乡规划中落实绿色建筑要求。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实施管理过程中,应全面落实城乡规划和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把绿色建筑规划建设要求作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重要内容,并在规划审批过程中予以落实。在对建设项目下达规划条件时,应当将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设计有关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在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时,应一并接收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二)推动绿色建筑健康发展
1.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实施重点推进和全面引导相结合的发展策略。保障性住房项目、省级及以上绿色建筑示范区中的项目、政府投资或使用国有资金建设的公共建筑、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应按照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及以上进行设计,同时执行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总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群,政府投资或使用国有资金建设的单体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群,申报国家和省级康居示范工程的居住小区,应按照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及以上进行设计,同时执行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单体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项目总建筑面积超过15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群,政府投资或使用国有资金建设的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总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群,应按照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及以上进行设计,争取执行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的建筑项目,应在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后申报绿色建筑设计标识,在项目竣工投入使用一年后申报绿色建筑标识。
2.积极引导绿色建筑示范县(市)、区(项目)创建。鼓励各地按照绿色、低碳、生态、智慧、宜居的节约型城乡建设理念进行规划建设,积极创建绿色建筑示范县(市)、区(项目)。各级财政要按照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要求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扶持新建建筑节能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建设,以及相关的科技研究、标准制定、技术推广、产品开发和示范工程建设等建筑节能工作。各地应研究建立包括绿色建筑比例、可再生能源利用、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垃圾资源化利用等在内的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制订出台积极的扶持举措和激励政策,加大专项资金投入。在项目立项审批、土地供应规划条件、城乡规划许可、项目竣工验收和房产销售等环节创新举措,不断提高绿色建筑的比例。
3.推进绿色建筑区域示范。加快已批准的徐州市新城区和沛县新城区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区实施进度,新确立一批不同类型的示范区,支持成效突出的示范区提档升级。开展省级绿色建筑和生态区域集成示范,积极争取创建国家级绿色生态城区。
4.开展小城镇和农村绿色建筑示范。积极推进省级重点中心镇、特色小城镇绿色建筑规划建设、“国家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和“江苏省综合规划示范镇”创建工作,探索建设适合农村特点的绿色农房,结合村庄环境整治和样板村庄打造,把建设绿色农房作为重要内容,加强试点示范。到2015年,全市每个涉农县(市、区)都有绿色农房省级示范村。结合新农村建设,在中心镇和300户以上集中居住点开展秸秆太阳能沼气循环利用工程试点。
(三)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1.实施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全市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大型公共建筑要率先进行节能改造,结合装修、扩建、加层改造,以空调、通风、照明、热水、电梯、设备等用能系统改造为重点,并同步安装用能分项计量及节能检测系统。具备条件的,应整体达到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局部改造的,改造部分要达到绿色建筑相关指标要求。经批准的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同级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积极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大力支持节能服务企业和用能单位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项目。
2.开展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试点。市房管和城管部门要充分利用老旧小区出新和环境综合整治、既有建筑抗震加固等有利时机,做到统筹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推动屋面、外墙、门窗、楼道等部位的节能改造,切实提高居住和环境舒适度。对业主单位取得一致意见或有统一部门管理的建筑,引导鼓励其实施节能改造,并给予必要的扶持。
(四)大力推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应用
积极推动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空气源热泵在建筑中应用推广。全市新建十二层以下住宅以及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按规定统一规划、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高层住宅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优先选用建筑一体化构件化程度高的阳台栏板式等新型太阳能热水器。新建2万平方米(含)以上公共建筑应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调系统或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至少一种(含)以上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稳步推进新能源在建筑上的应用,支持新建大型建筑工程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积极开展国家光电建筑一体化示范工程建设。
(五)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
积极开展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等工作,确定重点用能单位、高耗能建筑和标杆建筑。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完成市级能耗监测平台建设,实现监测数据的采集、共享、分析和利用。加强能耗测评和节能监管体系工程管理,对于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同步设计安装水、电、气分类计量装置,并全部使用节能型灯具、电器和节水型卫生洁具及配件,采集的计量数据上传至市级建筑能耗监管中心。完善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功能,在示范区及各类示范项目中推广建筑用能管理系统,充分发挥信息化技术促进节能精细化管理的支撑作用。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开展建筑能效测评,未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或测评未达到要求的项目不得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六)大力发展绿色建材
大力发展烧结空心制品、加气混凝土制品、低辐射镀膜玻璃、断桥隔热门窗、遮阳系统等节能环保、安全耐久的绿色建材,加快开发应用集保温、防火、降噪、装饰等功能于一体的新型建筑节能结构体系。引导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的发展利用,全面推广使用400兆帕级及以上高强钢筋。大力发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鼓励利用建筑垃圾、煤矸石、粉煤灰、炉渣、尾矿、湖河淤泥等固体废物为原料研发、生产新型建材。加大绿色建材推广应用力度,加强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稽查,引导规范市场消费。
(七)深入推进节约型城乡建设
1.不断促进建筑节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节水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使用,并采用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积极推进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推广管网检漏防渗技术,加快漏损管网改造,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鼓励大型公共建筑、居住小区设置雨水收集利用装置,建设区域性中水回用系统,提倡应用透水路面工程技术。
2.推动建筑工业化和住宅产业化。加快建立建筑设计、施工、部品生产等环节的标准体系,推动结构件、部品、部件的标准化,提高通用性和可置换性。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加快发展建设工程的预制和装配技术,提高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支持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工业化基地建设,开展工业化建筑示范试点。鼓励新建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在绿色建筑中率先推行住宅全装修。
3.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政府投资设立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基地,落实建筑废弃物处理责任制,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建筑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加快推进施工过程中建筑废弃物减量化和资源化,探索将房屋拆除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纳入城市房屋拆除管理。推行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和分级利用。加快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装备研发推广,扶持发展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企业,将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在城市公用设施、公共建筑等建设中优先采用。
4.严格拆除管理程序。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建筑,除基本的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大型公共建筑的拆除,要按有关程序提前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制定并实施绿色施工方案,全面落实文明施工管理要求。开展省、市级绿色施工创建活动,并将绿色施工创建活动纳入“蓝天工程”考核评估体系。加强施工现场噪声控制,强化施工现场污水、废水、泥浆及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控制施工扬尘污染,减少因施工及渣土运输造成的噪声、扬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6.控制建筑内外环境质量。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建筑物选址的技术规定,确保建筑场地的健康安全。住宅区建筑布局应保证室内外日照、采光和通风的要求,公共建筑不应对周边建筑带来光污染,楼体亮化应符合绿色照明的要求。控制建筑物室内声环境,提高建筑物总体噪声防治水平。民用建筑室内有害物质限量必须符合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要求,鼓励新建建筑发展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
四、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发改、经信、财政、国土、规划、建设、房管、城管、环保、科技、物价、税务、质监、工商、金融等部门应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明确职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落实绿色建筑要求并确保资金到位;经信部门负责统筹节能考核、用能管理,研究建立绿色建材认证制度;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扶持绿色建筑发展的财政激励政策,统筹安排资金支持绿色建筑行动;国土部门根据规划部门提供的绿色建筑指标规划设计要点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在出让公告和划拨条件中予以明确,并写入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规划部门负责将绿色建筑理念纳入各层次城市规划中,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项目的绿色建筑指标,并在规划许可过程中予以把关;建设部门负责设计、审图、施工、验收、评价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促进绿色建筑示范和技术推广;房管部门负责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对绿色建筑的物业管理单位或所有者和使用者经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筑扬尘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科技部门负责择优支持各类绿色建筑技术研究及绿色建筑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科技项目;物价部门负责制定绿色建筑有关的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促进绿色建筑收费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税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绿色建筑税收方面优惠政策,鼓励社会项目开发主体建设绿色建筑,引导消费者购买绿色商品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管;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流通市场的监管;人民银行徐州市中心支行负责引导银行金融机构改进和完善绿色建筑金融服务,加大对绿色建筑项目的信贷支持;机关事务管理、卫生、教育、旅游、体育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做好相关公共建筑的节能管理与改造工作。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强化对绿色建筑行动的统筹协调。
(二)加快技术研发推广。加快绿色建筑技术的研发和推广,重点探索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供热系统智能调控与降耗、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节水与水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建材、废弃物资源化、环境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技术研发应用。符合条件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科研项目,优先列入市级各类科技计划,优先给予成果奖励,优先推荐上报更高层次科技项目和奖励。组织开展市级绿色建筑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建设。鼓励各县(市)、区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加快建设绿色建筑工程技术中心,建立绿色建筑技术服务机构。鼓励高等院校开设绿色建筑相关课程。
(三)完善激励政策。研究完善支持政策,重点支持绿色建筑及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材发展及基础能力建设。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建筑。引导金融机构对购买绿色住宅的消费者在购房贷款利率上给予适当优惠。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符合法定程序要求的绿色建筑容积率奖励、城市配套费减免等激励政策,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在国家、省级、市级评优活动及各类示范工程评选中,绿色建筑项目优先推荐、优先入选。
(四)强化过程监管。在项目设计和评估过程中,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民用建筑在项目立项备案、核准和审批环节,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对达不到要求的项目不予审批(核准)立项。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批环节,应就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绿色建筑、建筑节能等要求征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总说明应设置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施工图审查环节增加绿色建筑相关审查内容。建设单位应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明示建筑节能、节水等绿色性能指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绿色建筑设计、施工、验收阶段监管,完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工作制度,确保绿色建筑指标落实到位。
(五)加强宣传培训。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与宣传作用,采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绿色建筑法律法规、典型案例、先进经验,推广成功示范经验。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新城区建设低碳绿色建筑展示平台,提升全民绿色建筑意识,努力营造有利于绿色建筑发展的社会氛围。全面组织开展绿色建筑政策法规、标准规范、技术知识培训,对规划、设计、图审、施工、监理、验收、运营、评价等绿色建筑的从业人员,分批次、分重点组织开展培训,培养一批高素质的绿色建筑技术和管理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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