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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企业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04日 政策文号:徐政办发〔2015〕17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企业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5〕170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企业失信 惩戒和守信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企业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 ? ?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8日 ? ? 徐州市企业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实施办法(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信用环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99号)、《徐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4—2016年行动计划》(徐政发〔2014〕5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注册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活动的企业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管理,以及企业守信的激励。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为执行本办法的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和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信用管理部门负责推进辖区内企业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的实施及管理。市政府设立的徐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信用中心”)负责徐州市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企业失信行为认定 ? 第四条 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失信行为标准,对企业失信行为予以认定,并按照相关规定向市信用中心报送失信企业名单及失信内容。 第五条 市信用中心负责汇总确认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认定的具有失信行为的企业名单及失信内容。 第六条 企业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3个等级,分别是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第七条 企业失信行为与参考标准,各单位根据职责和分工参照该标准制定实施细则。


失信行为分类参考标准


一级因素
二级因素
事项编号
三级因素(失信行为事项)


司法及严重行政失信记录
严重的司法及行政负面记录
1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
单位构成犯罪,其法定代表人处以有期徒刑或拘留


3
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4
企业禁入限制


5
被执行管理部门列入黑名单


较重司法负面记录
6
拒不履行生效裁判


7
单位构成犯罪,处以罚金或其法定代表人限制出境


一般司法负面记录
8
未履行生效裁判

? ?


失信行为分类参考标准


一级因素
一级因素
一级因素
一级因素


行为罚失信记录
严重负面记录
9
暂扣许可证或执照


10
责令停产停业或停业整顿


11
重大责任事故


12
弄虚作假并情节严重


较重负面记录
13
一般责任事故


14
弄虚作假


15
逾期不改正


一般负面记录
16
违法告知承诺


17
限期治理或整改


18
责令退还或改正


19
一般处罚


? ? ? 财产罚及声誉罚失信记录
严重负面记录
20
原则上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


21
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产


22
被行政管理部门列入黑名单或列入最低等级


较重负面记录
23
原则上处以5-10万元罚款


24
被行政部门列入较低等级


25
通报批评


26
公共事业单位的违法记录


一般负面记录
27
原则上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28
警告


29
其他社会组织的负面记录

? 第三章 失信惩戒 ? 第八条 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及公用事业单位等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管理、环境管理、财政资金补贴等工作中,应当查询徐州市企业信用基础数据管理系统,并根据各自管理职能,按本办法规定对企业失信行为实施联动惩戒。 第九条对企业一般失信行为的联动惩戒措施: (一)提高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二)在行政审批、年检验证等工作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三)减少或降低政策支持、资金扶持力度; (四)进行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 (五)其它联动惩戒措施。第十条 对企业较重失信行为的联动惩戒措施: (一)第九条规定的对企业一般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 (二)列为日常重点监控和监管对象,加强现场核查力度; (三)限制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表彰评比活动,不授予或取消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荣誉称号; (四)在参与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活动中,扣除一定的信用分值,限制参与财政资金补贴、政策扶持等政府公共服务项目活动;(五)暂停下两个年度申报各类专项资金资格; (六)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范围内,依法从严处罚; (七)取消各类评优评奖资格; (八)提高信贷、担保、融资等金融有关费率,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按年进行企业纳税风险评估或实地核查; (九)在办理资质评定、申报、升级、验证、年检等事项中予以限制; (十)在办理新增项目审批许可、资质申报等事项中予以限制; (十一)列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的较重失信企业“黄名单”予以标识和监管; (十二)不得参与土地竞买; (十三)其它联动惩戒措施。 第十一条 对企业严重失信行为的联动惩戒措施: (一)第十条规定的对较重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 (二)禁止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表彰评比活动,取消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荣誉称号;(三)禁止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资金补贴、政策扶持等政府公共服务项目活动;(四)从严信贷、担保、融资等金融活动,按年进行企业纳税风险评估、税务稽查和公开曝光; (五)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同档次从重处罚; (六)暂缓或限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办理出国(境)手续;(七)严格控制发票供应量,或依法收缴发票或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八)暂停受理审批其污染治理设施以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九)暂缓办理上市、融资等审核事项,直至整改到位; (十)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期内不得办理准入、备案手续,不得承接新的业务,不得办理企业资质延期、资质年检或资质升级、增项、扩项,有关人员不得办理资格证书变更、转注、延期复核手续;暂不给予优惠政策或财政资金补贴; (十一)限制办理工商变更、注销、迁移登记手续;3年内不得参加“守合同、重信用”和“三名”商标认定,不得参加“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评选等评先评优活动;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的《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实施相应的惩戒措施;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十二)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参照《徐州市失信企业“黑名单”曝光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予以曝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的其它惩戒措施。 第十二条 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在实施失信惩戒联动时,可采取主体责任关联机制,将企业失信行为与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失信行为直接责任人相关联,并制定相关惩戒措施。第四章 信用修复 ? 第十三条 企业失信行为记录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7年。其中,“黄名单”企业为3年,“黑名单”企业为7年,其它失信行为的有效期限由市级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注明。有效期满后,企业失信行为在市企业信用基础数据管理系统中“黄名单”和“黑名单”记录中转为存档记录。第十四条 企业失信行为实行告知制度,由作出失信行为认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或市信用中心实施告知。 第十五条 企业在一定期限内能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企业修复失信行为的基本条件、执行标准由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制定。第十六条 符合失信行为修复条件的企业,应当向最初作出企业失信行为认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对已经完成失信行为修复的企业,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应当在企业完成失信行为修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信用中心报送修复结果,市信用中心将信用修复记录纳入市企业信用基础数据管理系统。 ? 第五章 异议处理 ? 第十七条 企业认为失信信息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认定该企业失信行为的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或归集信息的市信用中心提出异议申请,要求予以更正,并就异议内容提供相关证据。第十八条 市信用中心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进行核实,提出答复意见,并根据答复意见答复异议申请人,更正异议信息。第十九条 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核实确有必要更正的失信信息,应及时更正,并告知市信用中心及时更正。第二十条 经更正后的企业失信信息,经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确认后,市信用中心应在市企业信用基础数据管理系统中予以修正。第二十一条 异议信息无法核实的不得使用、共享和披露。 ? 第六章 守信激励 ?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和失信记录,以及受到各种奖励、表彰和扶持的行为,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后,可以实施以下联合激励措施: (一)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审批、采购招标、评先评优、金融支持、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专项资金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办理; (二)在海关监管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进行受理和审批,并适当在海关申报、查验、加工贸易监管等工作中提供优先便利措施; (三)在参与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活动时,在评标办法中给予适当加分的激励措施; (四)在“三名”商标等认定中优先推荐;可直接申报市级以上“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在工商行政日常监管中,在无专项检查和举报投诉的情况下,可以1年内免予年报抽查;(五)在申报名牌产品及省工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时,优先推荐申报;优先提供产品标准备案服务,指导和帮扶企业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优先推荐申报各级政府质量奖; (六)可以放宽发票领购限量;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纳税人,除上级税务机关安排的税收专项、专案检查以外,一般不进行税务检查; (七)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受举报投诉需依法进行查处外,2年内免除主动上门进行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执法检查;可以直接申报“徐州市劳动保障诚信企业”; (八)优先办理上市、融资等环保审核事项;优先办理环保行政许可;优先推荐参加“清洁生产企业”、“环境友好企业”等评选; (九)在权限范围内采取灵活的授信管理方式,逐年增加企业授信额度,并允许在授信有效期内循环使用;支持适当扩大直接融资规模,优先纳入创新金融产品试点,改进资信评估制度,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工具,加大对企业的贷款投入力度。? 第七章 保障措施 ? 第二十三条 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失信和守信信息记录、归集、共享和使用的规范制度,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及时、准确、有效地向市信用中心推送企业失信信息,并标识认定后的失信行为分类企业。 第二十四条 市信用中心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规范标准,保证市企业信用基础数据管理系统中的信息更新及时、准确、有效和安全,为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提供查询、共享和应用服务。 第二十五条 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应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和权限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对企业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的联动实施工作情况纳入市级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体系,市信用办进行定期督查和考核通报,市监察局对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依纪予以问责。第二十七条 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内、以下”均包含本数,“以上”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社会法人的失信行为不予惩戒。 第三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社会法人以外的其他经济组织的失信行为惩戒,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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