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企业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08日
政策文号:徐政办发〔2016〕13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企业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6〕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企业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9日
徐州市企业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政府服务,帮助企业及时获得转(续)贷支持,有效防范企业融资风险,市政府设立“徐州市企业应急周转资金”(以下简称“应急周转资金”)。为规范应急周转资金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应急周转资金,是指为符合国家和产业政策、银行信贷条件,生产经营正常,贷款即将到期但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提供临时周转服务的短期资金。应急周转资金用于支持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还款、债务资产并购及处置,银行表外业务融资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资金来源
市级应急周转资金由市财政、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安排,规模不少于9000万元;其中,市财政出资5000万元,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出资1000万元。其它各县(市)、区各自设立应急周转资金,规模不少于2000万元。
徐州市范围内企业可出资参与应急周转资金,按其所属年度单笔贷款最高金额的10%出资;出资金额根据单笔贷款金额变化逐年调整,并按同档企业存款利率的60%计息,鼓励多出资、长存续。
第四条 资金管理
应急周转资金单独建账,资金使用遵循“应急周转、封闭运行、滚动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市政府委托徐州国盛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公司”)作为应急周转资金管理人,负责应急周转资金具体运营和管理。应急周转资金优先用于化解需市政府协调处置的资金链、担保圈风险。
第五条 适用范围
应急周转资金支持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使用应急周转资金:
(一)属于我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可能引发的损失巨大,造成连带风险隐患严重,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须在徐州市市区内依法登记设立;
(三)已出资参与应急周转资金;
(四)具备贷款条件和后续还贷能力,且经贷款银行同意办理转(续)贷;
(五)徐州市企业应急周转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笔应急周转资金使用额度控制在银行承诺续贷额度的80%以内(即企业自筹不低于20%)。同等条件下,自筹比例大的企业优先使用周转资金。
第六条 资金费用
应急周转资金的使用采取差别化收费方式,资金使用7日内(含7日)的日综合费率按同期贷款基本利率的60%计算;资金使用超过7日的,超过部分按同期贷款利率的80%计算。如因银行原因导致贷款资金不能及时到账的,利息由贷款银行承担。
对贷款前临时出资加入应急周转资金的企业,费率执行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存续满1年的,7日内费率按同期贷款基本利率的50%;存续满2年的,7日内费率按同期贷款基本利率的40%;存续满3年的,7日内费率按同期贷款基本利率的30%。
企业使用应急周转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0天;确因客观原因逾期使用的,须提前两个工作日提出申请,书面申请、偿还方案等报送国盛公司审查批准。
第七条 使用程序
(一)企业申请。企业原计划归还银行贷款的资金,因特殊情况出现调度困难而暂时不能全额偿还的,在贷款银行同意续贷的基础上,企业提前20天向国盛公司提出借用应急周转资金书面申请。
贷款存在第三方担保的,担保人须同意使用应急周转资金,并出具继续为原债务提供担保的书面意见。
(二)贷款银行审核。贷款银行根据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经审核后向国盛公司提出是否同意继续贷款的书面意见。
(三)国盛公司审批。根据贷款银行、原贷款担保人的意见,国盛公司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资信情况和偿还能力进行审核决定是否提供应急周转资金。国盛公司有权要求企业就使用的应急周转资金提供担保。
(四)签署协议。国盛公司、企业、原担保人、贷款银行签订应急周转资金履约合同,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国盛公司与企业、原担保人签订借款协议、担保协议等,企业向国盛公司、贷款银行分别出具付款委托书作为上述履约合同的附件。
(五)资金使用。国盛公司根据履约合同及付款委托书等,从应急周转资金专用账户向贷款银行提供的指定账户汇入相应资金,并书面通知贷款银行扣款还贷。
(六)资金收回。贷款银行原则上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转(续)贷手续,并根据履约合同、付款委托书等及时将应急周转资金以及所产生的利息或费用划转至国盛公司应急周转资金专用账户。
(七)收入和分配。应急周转资金的利息等收益专款专用于支付资金管理产生的日常费用、相关税费等,剩余部分用于补充应急周转资金。应急周转资金的收益、使用情况应定期审计,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八)损失处置。应急周转资金发生不能按期回收风险时,国盛公司应及时清收债权,必要时提起诉讼。生效法律文书经执行不能全部获得补偿的,确定资金损失后由国盛公司书面上报徐州市企业应急周转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经批准后以借款损失准备金进行核销;不足部分,由专业管理机构依其过错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按出资比例进行赔付核销。
资金损失超过应急周转资金总额的20%时,应立即中止在办业务、停办新业务,待清收整顿、资金到位后再恢复运作。
第八条 保障措施
(一)成立徐州市企业应急周转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听取应急周转资金运行情况报告,协调解决资金运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经信委、财政局、人行、银监分局、金融办、相关区政府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日常工作的运行和管理。
(二)国盛公司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规范操作程序,切实防范风险。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借款审批手续,有权要求借款企业落实必要的担保措施;实行应急周转资金全程跟踪管理,及时掌握企业风险变化、及时催收还款;督促相关合作银行尽快办理转(续)贷手续,及时划转应急周转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借款企业要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款,逾期借款按日利率0.8‰计收罚息。对采取虚报、瞒报骗取或逾期不归还资金的企业依法追收,必要时采取相应法律措施。企业相关不良记录纳入市征信管理系统,2年内不得再申请使用本资金。
(四)贷款银行对同意续贷且借款人落实续贷条件的企业,承担足额按期续贷责任;贷款银行如违约不续贷或仅部分续贷,则由贷款银行依照履约合同代为偿还应急周转资金的本息;贷款银行有义务对新贷款进行专户监管、封闭运作。因贷款银行过失或违约造成应急周转资金损失的,取消该行当年评比徐州市各项先进荣誉以及申请各级财政资金奖励和补助的资格。
第九条 国盛公司每月向徐州市企业应急周转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报送应急周转资金工作开展情况和资金运行情况;市财政局定期对资金运行进行检查,适时组织审计。
第十条 应急周转资金可根据政策及市场需求变化情况,经领导小组讨论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决定停业或解散,解散时剩余资产按出资比例返还原出资方。应急周转资金存续期间,出资企业可取回全部或部分资金,但须提前1个月向国盛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徐州市企业应急周转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国盛公司负责解释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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