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苗木移植及监管办法》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苗木移植及监管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5〕1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徐州市市区苗木移植及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1日
徐州市市区苗木移植及监管办法
(2015年12月)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苗木移植管理,提高移植苗木成活率,规范移植苗木回用,有效保护绿化成果,依据《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及徐州市苗木移植行政许可等相关规定,现就市区苗木移植、移植后监管、回用机制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总则
1.市区绿化采取分级管理,市市政园林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利局、云管委以及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政府等分别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绿化管理工作。
2.市市政园林局负责市区苗木移植、监管工作,依法审批,并统一组织实施。
3.市城管局、交通局、水利局、云管委以及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政府配合做好管辖区域内苗木的移植工作。
第二条 苗木移植过程管理
1.在市区范围内因市政建设需要对现有绿化苗木进行移植的,须遵循以下程序:
(1)市政建设责任单位根据批准的规划方案向市市政园林局提出苗木移植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①申请书;
②市年度城建重点工程计划及发改委立项批复等有效证明文件;
③经批准的规划方案及计划移植的范围图纸
④移植苗木清单;
⑤苗木管理责任单位的书面意见;
⑥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必须的材料。
(2)市市政园林局依申请会同市政建设责任单位、苗木管理责任单位现场查勘、复核需要移植的苗木清单,在一周内提出移植意见。移植意见需明确移植范围,苗木品种、规格、数量,移植去向等具体内容。其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①移植乔木20棵及以上的;
②列入城市重点绿地保护地块的;
③公共绿地(含广场)500平方米及以上的;
④市区重要道路绿化或敏感区域绿化;
⑤其它规定需要报市政府批准后移植的绿化。
(3)根据核定的移植苗木清单,经批准移植的苗木,由市市政园林局统一组织移植,在国有苗圃暂养,并登记造册。所移苗木属于国有资产,今后视需要可作为甲供苗木无偿用于城建重点工程。暂养苗圃以吕梁苗木产业园为主,新城区故黄河苗圃、开发区苗圃及市区其它国有苗圃作为补充。
(4)移植过程中,移植单位应严格按照园林施工规范操作,提高移植苗木存活率。市市政园林局安排第三方监理单位进行苗木移植计量、核查。确因季节、气候等因素无法存活的,由市市政园林局现场核定登记。移植清单经移植单位、第三方监理单位、苗木管理责任单位等有关方核对签章后,报市市政园林局备案。
2.对在建未移交工程苗木需要移植的,经批准后由原绿化施工单位优先就地移栽,工程监理单位予以计量;确实无法移栽的,由移植单位按上述程序移植、暂养。
3.居住小区、单位庭院内绿化需要移植的,按照法定程序经市市政园林局行政许可审批后,由产权管理单位进行移植。
4.因其它原因需要对市区公共绿化进行移植的,按照法定程序经市市政园林局行政许可审批后,由市市政园林局组织移植单位统一移植,在国有苗圃暂养,并登记造册。相关移植及养护费用经市财政评审后拨付,移植费用的核定及拨付采取以下程序及办法:
(1)根据核定批准的移植苗木清单,市市政园林局委托专业设计单位编制苗木移植费用预算,该预算应包括苗木起挖、运输、栽植及养护管理费用(暂养期按2年计算,就地移栽的不计养护费用)。
(2)该移植预算按照市城建重点工程程序报市重点办、市财政局预算评审。
(3)根据预算评审结果,由市市政园林局申请,市重点办分期拨付,其中:移植完成后拨付至预算费用的60%,暂养期满或苗木提前回用后据实拨付余款。若苗木死亡,根据死亡原因,据实扣除相应费用。
(4)苗木移植费用在所属的建设工程项目经费中列支;特殊情况的,由市市政园林局申请财政列支解决。
5.市市政园林局应进一步强化园林执法督查,加强对移植苗木的督查监管,苗木移植前应查验相关许可手续,监督做好苗木移植围挡、环卫等工作。各绿地管理单位做好巡查、交接工作。
第三条 移植苗木后期养护监管
1.市市政园林局负责移植苗木后期养护的监管、考核,定期核查、更新汇总数据,及时提出监管意见。
2.暂养单位负责按照《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规范》,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苗木移栽后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台账资料,配备专职技术人员,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开展日常养护,确保苗木复壮、长势良好。
3.暂养单位应建立移植苗木档案,详细记录移植苗木的时间、来源、品种、规格、数量、品相、长势情况等基本情况,统一登记造册,并对移植苗木进行挂牌管理。
4.市市政园林局定期组织现场检查考核;根据现场检查情况,登记已复壮并具备回用条件的苗木信息。
5.对于因移栽不规范、养护不当造成移植苗木非正常死亡的,经市市政园林局组织认定后,按照苗木价值相应在移植费用中予以扣除。
第四条 移植苗木回用机制
移植苗木属于国有资产,由暂养单位代管,根据市政建设需要,仍用于城市公共绿地绿化。
1.苗木移植时,优先用于需要补植的道路绿化、公园绿地绿化等城市绿地,并遵循以下程序:
(1)各绿化管理单位提出需要补植苗木的地点、苗木品种、规格、数量等信息,经市市政园林局审查后列入待补植数据库,在下一批次苗木移植或已移植苗木中选择符合要求的苗木予以补植。
(2)对于确定补植的苗木,市市政园林局下达《移植苗木补植确认单》,由申请单位直接进行移植,并负责后续养护。
2.市市政园林局根据苗圃内的存活复壮苗木清单,在市政重点工程建设中优先回用,并遵循以下原则:
(1)在方案设计阶段,根据项目设计要求,在保证不影响项目设计主题、景观效果的前提下,优先将待回用苗木应用到方案设计中。
(2)在工程招投标阶段,回用苗木作为甲供苗,不计苗木材料费,只考虑移植、运输等配套费用。
(3)在工程施工阶段,根据招标回用清单,按照施工计划,由中标施工单位自行到苗圃移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做好回用苗木的审核、签证、计量等工作。
(4)对于回用苗木,市市政园林局以工作联系单方式及时将回用苗木品种、规格、数量、回用项目等信息通报市财政局、审计局,并报市重点办备案,在工程决算审计时不计回用苗木材料费。
第五条 附则
1.市市政园林局建立市区苗木移植数据库,形成动态更新、常态监管的苗木移植机制。
2.对于未经审批移植苗木、超范围移植苗木、一树多卖等情况,依据《徐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铜山区、贾汪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及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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