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15日
政策文号:徐政办发〔2016〕13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6〕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徐州市市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5日
徐州市市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根据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徐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徐政规〔200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政府提供优惠政策,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他开发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和配售,并与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签订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是指签订买卖合同满10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其权利人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缴纳土地收益后取得该套住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签订买卖合同满10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其权利人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完全产权后,同时将该套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性质并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第四条 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市市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其下设的徐州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工作,专项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市财政、国土资源、价格、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合同满10年;
(二)按照规定全额缴纳政府土地收益等价款;
(三)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和抵押权人书面意见;
(四)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向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购房合同、发票;
4.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含共有权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下同。)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经济适用住房设定抵押的,须提供抵押权人出具书面同意证明;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审核。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当自收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出具土地收益等价款缴费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缴纳价款。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按照通知书要求,一次性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交缴费凭证。申请人逾期未一次性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
(四)准予批复。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凭申请人缴纳的土地收益等价款缴费凭证等材料,出具准予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的审批意见。
(五)交易登记。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凭缴纳政府土地收益价款票据等材料,到市不动产交易和登记机构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手续。
申请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的,原权利人不变。
第七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满10年的,在取得完全产权或办理上市交易时,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应当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评估价格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以合同约定为准。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政府土地收益等价款=(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格 —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时价格)× 差价比例。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的,其市场评估价格通过政府采购公共服务方式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经济适用住房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费用纳入住房保障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统筹支付。
第八条 已购的经济适用住房未满10年,因继承、遗赠、离婚或法院和仲裁机构裁定、判决、调解等发生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的,需提供相关公证文书、法律文书、书面协议等材料。经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核准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房屋所有权转移后的住房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原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经济适用住房满10年后,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完全产权或办理上市交易。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未满10年,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可提交原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身份证等材料向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申请政府回购。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算回购价格,并入户踏勘及确认该套房屋相关各项费用结清后,与购房人签订回购协议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原房屋内的装饰装修费用不予补偿。
第十条 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收购价格根据原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并结合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折旧按每年2%计算,自经济适用住房交付时起,至收购时止。物价水平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徐州市市区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计算,自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当年起至收购前一年度止。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款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政府回购价款=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时单价 ×(1 — 交付时至回购时的年数×2% + 购买时年度至收购前一年度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涨幅)× 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
第十一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税、费、维修基金按存量住房交易、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涉及的税、费可按照保障性住房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纳入住房保障房源管理。
第十二条 缴纳的土地收益等价款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统筹用于市区保障房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后,原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不再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待遇。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前,不动产交易和登记部门不得办理其交易和登记等手续;房屋租赁备案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租赁备案;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租赁其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五条 在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工作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个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六条 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政府可依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经市政府批准,列入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的已购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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