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7年04月11日
政策文号:徐政办发〔2007〕5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7〕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七年四月一日
徐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本办法进行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的企业为徐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负责人是指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市国资委确定的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人。
第四条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的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并按照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经营者的年度经营目标。
(二)分类考核原则。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和类型、生产经营的属性、特点和难易程度,实行相应的分类考核。
(三)考核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原则。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经营者经营目标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与年度薪酬挂钩,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和可追溯的经营责任制。
第二章 经营目标的内容与考核方式
第五条年度经营目标的内容。年度经营目标考核指标包括经济指标、任务指标和特殊指标。
(一)经济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
(二)任务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市委市政府布置的重大任务目标、经营管理水平、发展能力、工作重点等因素后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确定。
(三)特殊指标主要考虑企业安全生产、党建工作和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等责任目标。
(四)经济指标、任务指标和特殊指标的具体指标值在年度经营目标考核责任书中确定。
第六条年度经营目标的考核程序及方式。年度经营目标考核一律实行百分制,具体考核指标实行一企一策,所占分值原则上平均分配。
(一)预报考核目标建议值。由企业在每年2月底前按照市国资委经营目标要求和本单位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目标建议,并将目标建议和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
(二)核定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对年度经营目标的具体指标及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核定的考核目标值及所占分值等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报市政府确定。
(三)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由市国资委主任与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
(四)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年度结束后,企业依据完整的经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决算报表,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将总结分析报告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依据企业年度合并财务决算报表、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以及经营业绩审计情况,结合企业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百分制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并反馈至有关企业及其负责人,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兑现。
第三章 企业的分类与薪酬的构成
第七条企业的分类。根据分类考核的原则,企业具体分为两类:
A类企业:以工业、交通、贸易等生产经营为主业的企业和集团公司。重点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业绩、企业改革工作、维护稳定工作和企业内部建设等指标。
B类企业:以资产管理和股权投资为主业的投资类公司。重点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政府重点项目建设进度、融资任务完成情况和企业内部建设等指标。
第八条薪酬的构成。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特别奖惩三部分构成。
(一)基本薪酬。是指企业负责人担任现职岗位的劳动报酬,A类企业负责人的基本薪酬按照企业上年度净资产和营业收入规模确定(划分标准见附件),B类企业负责人的基本薪酬统一确定为每年8万元。
(二)绩效薪酬。 是指根据目标考核责任书中明确的经济指标、任务指标和特殊指标当年完成情况确定经营者应取得的报酬,计算公式为:绩效薪酬=基本薪酬×保值增值率×目标完成率。其中保值增值率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审计结果确认,并对失真指标适当调整,目标完成率按所得分值占考核指标总分值的比例确定。
(三)特别奖惩。是指对企业完成重大任务、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或造成重大失误与损失的惩罚。特别奖惩由市政府根据企业情况决定,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第四章 年度薪酬管理
第九条 年度薪酬兑现的范围和分配系数。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负责人,其年度薪酬分配系数为1,专职党委书记和总经理的分配系数为0.8-1,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副职的分配系数为0.5-0.7。具体方案由企业根据各负责人的责任和贡献研究确定,报市国资委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 年度薪酬兑现时间及风险金管理。企业负责人的基本薪酬由企业按月兑现,绩效薪酬在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签订后的10日内,由企业按法定代表人基本薪酬额预交市国资委。在年度考核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兑现应得绩效薪酬的60%,其余40%下一年度考核结束后兑现本息。
第十一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公布后,企业内部薪酬兑现情况应向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二条 按本实施意见领取薪酬的企业负责人,除国家另有规定及经市国资委同意外,不得再从本企业和下属企业领取任何工资性报酬或其他变相报酬(含以实物形态支付)。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纳入劳动工资统计,在计算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时予以剔除。?第十四条薪酬兑现涉及税收问题,按有关税法和税务部门要求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其个人薪酬可由政府单独确定。其他薪酬管理仍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度起执行。
附件:基本薪酬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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