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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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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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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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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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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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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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事故
2.2 重大事故
2.3 较大事故
2.4 一般事故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3.2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
3.3 现场指挥部
3.4 地方政府组织机构
4 预警预防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4.2 预警预防行动
4.3 预警级别确定和发布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2 先期处置
5.3 分级响应
5.4 现场紧急处置
5.5 信息发布
5.6 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理
6.1 恢复与重启
6.2 事故调查
6.3 工作总结
7 保障措施
7.1 队伍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装备与物资保障
7.4 医疗保障
7.5 交通运输保障
7.6 治安保障
7.7 通信保障
7.8 技术保障
7.9 人员防护
7.10 社会力量动员
8 宣教培训、演练
8.1 宣教培训
8.2 演练
9 监督管理
9.1 奖励
9.2 责任追究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解释
10.2 预案管理
10.3 预案解释
10.4 预案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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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本市特种设备事故,规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响应程序,及时控制和防止事故灾害的扩大,提高事故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徐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徐州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其中特别重大、重大事故应同时按《江苏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处理。
1.4 工作原则
按照依法、科学、规范、有序的总体要求,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机制。贯彻以人为本、科学应对,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级响应,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2 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事故(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2.2 重大事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2.3 较大事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2.4 一般事故(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市政府成立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质监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有:市委宣传部,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保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卫计委、市环保局、市食药监局、市气象局、市旅游局、市市政园林局、市地方海事局、徐州供电公司、徐州军分区、武警徐州支队、市消防支队等。
主要职责:建立应急救援制度,负责应急预案的启动工作,具体指挥和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共同做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2 市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作为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主任由市质监局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负责督查落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重大决定;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事故信息、损害情况,及时向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和省质监局报告;组织事故损害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救援工作情况;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理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3 现场指挥部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下,负责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小组,其组成及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市质监局牵头,市有关部门、事发地政府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调配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和交通、通讯、装备等救援资源,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2)抢险救助组:由市质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地方海事局、市消防支队等相关职能部门、事发地政府、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和事故发生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查明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继续造成的后果,拟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有关人员实施经指挥部确定的抢险救援方案;疏散事故人员和物资。下设抢险救灾、技术处理和现场施救三个小组,开展相关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3)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武警徐州支队及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保卫机构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现场警戒保卫,维护治安和交通秩序。
(4)医疗救护组:由市卫计委牵头,市卫生部门和事发地政府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紧急医疗救护队伍,对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和抢险救援的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5)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政府牵头,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徐州供电公司、地方海事局等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及装备,组织、协调市基础通讯运营企业提供通信保障,组织力量抢修电力设施,保证交通畅通,提供后勤保障。
(6)次生灾害防治组:由事发地政府牵头,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地方海事局、徐州供电公司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是对处在事故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确定需要疏散人群的范围,并负责组织实施疏散工作。
(7)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质监局、市安监局、事发地政府、新闻媒体组成。主要职责是做好事故信息的通报和沟通,按照“徐州发布”机制向公众发布事故有关信息,回答有关事故情况的询问。市委宣传部统一协调事故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工作。
(8)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政府牵头,市民政局、市人保局、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保险公司组成。主要职责是做好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9)专家组:由市质监局牵头,主要职责是对事故进行分析研判和事态评估,参与制定现场应急抢险方案,为实施救援处置提供决策咨询。
3.4 地方政府组织机构
各地成立相应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相关的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徐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组织体系见附件1。
4 预警预防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全市特种设备监测网络及监测点分为四个层次:即各级重大 危险源监控点(企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各基层监测网点应定期逐级上报监控信息,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上报至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经审核后及时上报市政府。
企业对列入市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点的特种设备运行状况信 息、实施监控的技术手段、安全检查和定期检验情况、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隐患整改情况和应急预案准备情况要及时上报;特种设备处于异常和事故状态时,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上报。
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建立相关技术 支持平台,包括重大危险源辨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支持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和高效。
4.2 预警预防行动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作为接警单位,接受群众、事故单位、村委会(社区居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的特种设备事故隐患信息,同时对报警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提出处置建议,并报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依法依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应急管理基础工作,在政府领导下全力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重大危险源,使用单位必须做到: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设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适时分析安全状况,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按期申报并保证特种设备得到定期检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及时整治特种设备隐患。
各级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对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各级政府应督促有关单位对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各级质监(市场监管)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
对发生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时,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4.3 预警级别确定和发布
特种设备事故预警分为四级,其级别与事件分级标准相对应,按下列权限发布:
(1) I级(红色)预警、Ⅱ级(橙色)预警,按《江苏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权限发布;
(2) Ⅲ级(黄色)预警,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请示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后发布;
(3) IV级(蓝色)预警,由市或县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请示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后发布。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1.1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应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各级政府和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迅速报告上级政府和质监(市场监管)部门,1小时内报至市政府。
5.1.2 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人群、敏感地区、敏感时段或可能演变为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信息,要立即向市政府报告。
5.1.3 报告内容应包含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时间、地点(设备、设施名称);人员伤亡情况及疏散情况;事故原因和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
5.2 先期处置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在及时上报的同时,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当地政府和公安、质监(市场监管)、消防部门要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现场事态,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5.3 分级响应
5.3.1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处置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及较大(Ⅲ级)事故的应急处置。其中,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事故应同时按《江苏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由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处置。
一般(IV级)事故由县(市)、区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一般事故报告后,及时掌握事故有关情况,做好应急准备,向事发地政府提出应急救援的指导意见,当事故升级时,指挥应急处置。发生涉外特种设备事故,对外协调工作按有关规定实施。
5.3.2市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指挥部接到上级政府的有关指令或下级政府、事故发生单位请求,以及其它救援组织部门的求援要求后,报告市政府立即启动相应级别预案或立即派出相关应急救援人员。
5.3.3 发生特种设备(I、Ⅱ、Ⅲ级)事故后,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立即启动预案,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协调通知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相关领导、事发地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及相关人员、专家,迅速赶赴事发现场,负责或参与指挥决策、参与作业和信息保障等工作。徐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见附件2。
5.4 现场紧急处置
5.4.1 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作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5.4.2 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5.4.3 抢救受伤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抢救受伤人员或安排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4.4 立即组织疏散。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迅速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5.4.5 危险物资探测及危险源控制。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技术、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资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5.4.6 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5.4.7 启动事故调查。在抢险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与取证,初步分析事故原因,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5.4.8 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继续和环境污染。
5.5 信息发布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的报道工作。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或现场指挥部根据灾害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以及有关规定,拟写新闻稿,按规定程序送审后发布。
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或通报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方便群众及时获得信息,保障公民知情权,并有效引导舆情。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发表电视讲话,通报有关情况。
5.6 应急结束
具备下列条件时,现场指挥部报请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批准后,宣布解除灾情、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基本得到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基本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基本恢复正常生活秩序。
6 后期处理
6.1 恢复与重启
对受害、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事故救援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应当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质监(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有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
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污染或邻近设备设施损坏的,应经环保、卫生、安监、质监(市场监管)和建设等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开展修复工作。
6.2 事故调查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按有关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初步意见报省、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需要对发生事故、受事故影响的设备和事故现场环境进行必 要的检验(测)、试验及鉴定时,由事故调查组确定与事故各方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负责。
6.3 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7 保障措施
7.1 队伍保障
事故单位和质监(市场监管)、公安、消防部门是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力量和先期处置队伍。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加强对各联动单位应急救援力量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保障应急工作的有效进行。必要时,按规定程序请求驻徐部队和武警部队参与和支持抢险工作。
7.2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本级特种设备事故处置工作所需的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必要的事故处置及应急预案演练等工作所需的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演练和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
7.3 装备与物资保障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用防护仪器和防护用品,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为参与事故救援的质监(市场监管)、公安、消防部门等应急救援力量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提供抢险方案,或者与当地有抢险能力的单位达成协议,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调动相应力量进行救援。
各地政府负责调配所需的救灾物资,并逐步实现救灾物资由实物储备过渡到生产储备。
7.4 医疗保障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医疗救护队伍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对伤员实施初步急救措施,稳定伤情,转移出危险区后转入各医院抢救和治疗。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建立医疗卫生信息数据库,数据库信息包括医疗救治资源分布、救治能力与专长、卫生疾控机构能力与分布等。
7.5 交通运输保障
加强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为特种设备事故紧急处置工作提供良好的交通设施、设备工具和运行秩序。及时对事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正常状态。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开通水上紧急运输。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备装备。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紧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与实施,公安部门根据需要实施道路交通管制,海事部门负责实施其管辖水域的紧急交通管制,事发地政府协助做好紧急交通保障工作。
7.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维护。接到事故报警后,要迅速派出警力赶赴现场,设立警戒区,维护治安和交通秩序,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目标和救灾物资的守护,及时发现和严惩趁火打劫、制造事端等违法犯罪活动。
事故发生地基层政府和单位要积极组织群众,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治安秩序。
7.7 通信保障
各应急机构应急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畅通,互相做到信息资源共享,保证信息交换快速、通畅、准确,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集其他部门和社会通讯设施,确保应急救援的信息指挥畅通。
7.8 技术保障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库。专家库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生产和使用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等单位的人员组成。根据事故应急需要,应急处置指挥部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参与起草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方案、安全知识宣传培训、教材编写等工作。
7.9 人员防护
特种设备事故紧急抢险人员应制定科学的安全抢险技术方案,配置相应装备,防止砸伤、压伤、灼伤、烫伤、中毒、窒息等危险,在市特种设备事故现场指挥部的指令下进出事故现场。
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由现场指挥部会同事发地政府共同确定事故发生地周围居民群众的疏散范围、方向、通道,下达疏散命令。居民避险疏散由事发地政府负责。
7.10 社会力量动员
需要动员的社会力量包括全市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和相关行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和设备、事故发生地群众及社会交通工具。
8 宣教培训、演练
8.1 宣教培训
各级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协助各级政府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科学知识和应急规范,公布报警电话。
各级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协助各级政府组织或者督促有关职能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综合素质。
8.2 演练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应当组织或者督促有关单位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的演练。演练前应当制订包括演练对象、地点、参加人员、操作规程、使用设备等在内的方案。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开展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评估。
各级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进行检查。
9 监督管理
在市政府领导下,市县两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应急预案体系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 9.1 奖励
对在应急救援、指挥、信息报送、重大建议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9.2 责任追究
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事故信息,及在事故和事故处置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解释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
事故:生产或者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为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评价:根据特种设备本身的安全状况、使用环境、管理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社会影响等因素,通过评估、计算、分析,确定某一地区、某一单位或某一种设备在某一时期的安全状况。
10.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质监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各地、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完善相应预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修订、部门职责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等情况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报市政府审定。
10.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10.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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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徐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组织体系
2.徐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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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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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组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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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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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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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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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山区人民政府
南京市人民政府
无锡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
南通市人民政府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淮安市人民政府
盐城市人民政府
扬州市人民政府
镇江市人民政府
泰州市人民政府
宿迁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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