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重点河流水环境质量区域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10日
政策文号:徐政办发〔2013〕2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重点河流水环境质量区域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3〕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徐州市重点河流水环境质量区域补偿实施方案》已经2013年2月27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8日
徐州市重点河流水环境质量区域补偿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水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确保国家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水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江苏省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污染者付费、损害者补偿”为原则,坚持“突出重点、循序渐进、注重实效”的方针,建立水环境资源污染损害补偿机制,对损害环境资源作出赔付补偿。为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将南水北调及淮河流域的所有国控断面、主要省控断面和部分主要市控断面作为补偿考核断面,并选取相应的抵扣断面,凡考核断面在考虑抵扣断面后的水质指标超过水质目标的,交纳补偿资金。
二、考核河流
将京杭运河(徐州段)、房亭河、复新河、沛沿河、徐沙河、奎河、徐运新河、老房亭河等作为考核河流。
三、考核断面和抵扣断面
根据河流水体的流向不同,实行“双流向考核”。按照“行政区界分明、污染责任明确、便于实施考核”的原则,选取考核断面与抵扣断面,详见表1、表2。
表1 考核断面情况(略)
表2考核断面涉及的抵扣断面情况(略)
四、考核因子和执行标准
考核河流断面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考核因子有6项,即五日生化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挥发酚、石油类。京杭运河(徐州段)、房亭河、复新河、沛沿河、徐沙河的6项考核因子执行Ⅲ类水质标准;奎河的氨氮按小于等于5mg/L的标准,其余5项考核因子执行Ⅴ类水质标准;徐运新河和老房亭河的6项考核因子执行Ⅳ类水质标准。
五、补偿标准
按照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治理成本,水环境资源区域补偿标准如下:
(一)水质单因子超标0.5倍以下(含0.5倍)的,补偿金为15万元;
(二)水质单因子超标0.5-1.0倍(含1倍)的,补偿金为30万元;
(三)水质单因子超标1.0-2.0倍(含2倍)的,补偿金为50万元;
(四)水质单因子超标2.0倍以上的,补偿金为100万元。
六、计算方法
考核断面月某因子补偿金=(该因子水质超标倍数-抵扣断面对应因子水质超标倍数)所对应补偿标准(该因子水质超标倍数-抵扣断面对应因子水质超标倍数值为零或负值的,其补偿金为零);
考核断面月补偿资金=断面月所有因子补偿金之和;
考核断面年补偿资金=断面月补偿金之和。
七、数据监测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断面水质监测,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调水期或非调水期断面水体流向由市水利局确认。
断面水质一般采取自动监测的方法,经市环境保护局核准的水质自动监测数据月平均值作为该断面当月水质指标值。未设自动监测站的断面,水质指标由徐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并作为补偿核算依据,县(市)、区环境监测站实施同步监测;每月监测2次,单因子以月平均值计算。
八、数据核定
每月10日前,由市环保局对各断面上月水质及其超标倍数进行核算,通报相关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关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如有异议,在当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市环保局提出复核申请并说明理由。市环保局在收到地方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提出最终核定意见。
九、资金解缴
补偿资金解缴以年为单位。每年的1月30日前,由市环保局、财政局核算向相关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分别下达上年度补偿资金总额。各地在收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缴纳补偿资金,逾期未缴纳的,按每推迟1天加收2‰滞纳金,且在年度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中实行环保“一票否决”。
十、资金使用
所有补偿资金全部缴纳到市财政局,补偿资金纳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专项用于区域水污染治理、生态修复和水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十一、保障措施
相关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严格按照实施要求,指定负责承担具体工作的部门;市环保局负责断面水质监测和补偿资金的核算;市财政局负责补偿资金的收缴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十二、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发布的次月起正式实施;对徐运新河和老房亭河的断面水质从本方案正式实施起的半年内实行试考核,即水质超标不缴纳补偿金,期满后正式实施;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南水北调水环境质量区域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徐政办发〔2012〕21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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